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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 | 法宝关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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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

基本案情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系第ZL200610160549.2号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瓦莱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陈少强制造、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后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做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

此外,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临时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富可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简称法国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合议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


  另外,针对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行为保全申请,合议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临时禁令具有独特价值,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生效时,临时禁令可以起到及时强制执行的效果,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鉴于本案当庭宣判,本案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在本案中已无必要。因此,对于法国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充分体现了“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法庭设立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充分彰显了为加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体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上首个在最高司法层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像本案这样由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的敲响,标志着其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专业、高效、权威的审判,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引领全国法院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更为有力的平等保护。


  第二,充分体现了为提高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的诉讼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成立之初,就要求创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机制,积极探索对侵权判定问题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允许当事人对此单独提出上诉,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本案是一个针对部分判决的上诉案件,可谓此种探索的首个鲜活实例。


  第三,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明晰制度界限的重要职能。本案二审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作出后的临时禁令问题。本案判决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独特价值,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对创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等均将产生重要指引意义。


  本次合议庭的5名成员中,4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还有1名是理学硕士,阵容十分强大,来看看合议庭成员简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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