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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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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要目


【专题聚焦:开普敦公约与动产担保制度改革】

铁路车辆融资最新国际规范及中国应对

——以《开普敦公约》及《铁路车辆议定书》为中心

高圣平;范佳慧(1)

《开普敦公约》对高价值移动设备交易适用性研究:基于航空器跨境交易的实践

李亚凝(18)

《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议定书》与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

王乐兵(33)

【经贸热点】

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肖永平;廖卓炜(49)

当代国际商事法院的发展

——兼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比较

何其生课题组(60)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

廖宇羿(81)

【学科前沿】

股权性质之争:误区释疑与价值重述

周游(98)

威慑理念与我国反垄断制裁的有效协调

王健;方翔(113)

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管者

何启豪(132)

【经典案例评析】

美加引渡制度探析:以孟晚舟案为例

冀莹(145)

【专题聚焦:开普敦公约与动产担保制度改革】


1.铁路车辆融资最新国际规范及中国应对

——以《开普敦公约》及《铁路车辆议定书》为中心


作者:高圣平;范佳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权利类型化中,《开普敦公约》结合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方式,但在权利的构成、公示、优先顺位及实现等规则中保持一致。就铁路车辆上国际利益的构成及登记,《铁路车辆议定书》采取了不同的识别标准,且国际利益的登记奉行物的编成主义,登记模式为声明登记制。在《开普敦公约》中,竞存的权利或利益的优先顺位除例外规则外,以登记先后为原则确定。就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开普敦公约》规定了债权人的非司法救济措施,《铁路车辆议定书》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铁路车辆议定书》和《开普敦公约》共同确立了铁路车辆融资的最新国际规范,有助于促进铁路车辆的国际融资交易,我国应适时提出加入《铁路车辆议定书》,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声明。


关键词:铁路车辆;国际利益;登记;优先顺位;救济


2.《开普敦公约》对高价值移动设备交易适用性研究:基于航空器跨境交易的实践


作者:李亚凝(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内容提要:得益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所构建的开普敦公约体系,全球相对统一的商事规则在民用航空器跨境交易及融资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中国的保留在新时期仍然具有适用意义。从实现税收政策的目的而言,应当采用国内法补充保障保税区租赁结构的健康发展。其他高价值移动设备的交易应采取信托结构来弥补可识别性与保值性缺陷。


关键词:开普敦公约;航空器交易;融资租赁;信托


3.《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议定书》与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


作者:王乐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MAC议定书》是《开普敦公约》体系下的第四个关于跨境担保融资的议定书,对于MAC设备的跨境贸易、担保融资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MAC议定书》延续《开普敦公约》的做法,对动产设备的担保、融资租赁和让与担保进行了统一规范,并设立了统一的国际利益登记,确保了国际债权人的优先权,并为国际债权人国际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借鉴《开普敦公约》及《MAC议定书》所确立的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体系和国际利益电子登记系统,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实现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为企业融资安全和便捷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动产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登记;破产


【经贸热点】


4.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肖永平;廖卓炜(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纽约公约》第5条存在授权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争论,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等方法,其应被理解为授权性条款,执行地法院享有对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从美国法院的实践来看,美国在肯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秉持审慎态度,原则上拒绝承认和执行已撤销裁决。但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时又有一定灵活性,根据个案谨慎把握例外情形,将例外标准定为原判决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建议我国结合国情和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合理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转变绝对不予承认和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态度,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自由裁量权


5.当代国际商事法院的发展

——兼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比较


作者:何其生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何其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刘桂强、钱振球、陈泰铭、林峰、蒋钦荟、张霞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当前,有不少国家通过建设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提升跨国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增强本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从当代国际商事法院的发展来看,国际商事法院具有组织架构专业化、司法人员精英化和国际化等特点。这些新兴国际商事法院创新律师代理制度,允许外籍律师在一定条件下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建设与发展,是国家政策驱动型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强调争端解决的效率,但忽视了上诉机制的价值和功效。在法官的国际化和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问题上,无论是受限于现有法律的规定,还是中国司法发展的需求,中国都应谨慎行事,着眼未来,培养自己的中坚力量。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选任;律师代理制度;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6.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


作者:廖宇羿(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内容提要:围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现有研究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缺少中观层面的研究,尤其是缺少有关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定位的研究。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服务保障进入了“2.0”版本,其内在驱动力在于为国际社会提供新型内涵的法治公共产品。国际商事法庭的国内定位表现为完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解决执行难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示范点;国际定位表现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中国模式”的推广者与中国司法话语权的提升者。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仅在于提供一种国际商事纠纷的新解决方案,更在于提供一整套国际法治乃至于国际治理的新理念。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国际法治;定位


【学科前沿】


7.股权性质之争:误区释疑与价值重述


作者:周游(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关股权性质的传统争论之所以略显空泛且未体现其价值,主要缘于对所有权(财产权)、社员权等术语的理解存在语言及法系上的误区。以此为基础的争论往往局限于厘定股权与其他外部权利的边界,却忽视了股权内部结构的本质特征。基于股东角色分化的影响,股东的需求已难以“同质化”,更不能被理解为仅局限于财产利益之维度。充分剖析股权的利益结构能更大程度地体现研究股权性质的价值。为了改变股权利益原本合为一体且由股东单独享有的模式,特定主体可通过一定方式重新安排同一股权当中不同利益的归属。这是股权作为独立权利的关键所在,由此,中国公司法也可在理念与原则层面因应革新。


关键词:社员权;财产权;利益分离;股东平等;一股一权


8.威慑理念与我国反垄断制裁的有效协调


作者:王健;方翔(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威慑是反垄断制裁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在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举的二元执行体制下,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制裁方式在威慑效果上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构建完善有效的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有助于实现反垄断制裁的最优威慑。反垄断行政处罚应进一步理顺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关系,建立没收违法所得退还制度,同时将民事损害赔偿作为罚款的减轻因素。根据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不同情形,区分运用实际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规则,限制宽恕制度下豁免责任的申请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明确支付能力不足情形下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


关键词:威慑理念;反垄断制裁;行政处罚;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


9.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管者


作者:何启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引入会增强还是削弱公司治理效力,长期以来存在争论。近年来发展的保险治理理论证明了保险在一些领域可以补充或者支持政府监管。研究发现,理论上保险人有动力且有能力控制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改善公司治理。但在美国的实践中,保险人却很少监督被保险人的行为,与美国相比,我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效果更为多样。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治理的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并吸取美国教训,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保险人作为公司监管者的定位,并鼓励保险人积极采用治理技术措施以控制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维持股东诉讼的“震慑效应”。另外,保险治理技术措施发挥作用还需要配套法律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强制上市公司披露所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详细信息,通过资本市场传播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号。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险;保险治理;股东诉讼;道德风险


【经典案例评析】


10.美加引渡制度探析:以孟晚舟案为例


作者:冀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加拿大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美国需要经历“正式提出引渡申请—签发授权进行书—举行引渡听证会—签发拘押令—签发移交令”等步骤,后续还包括上诉以及司法审查程序。1999年颁布新《引渡法》之后,加拿大在引渡制度上逐渐放宽了审查标准。在孟晚舟案中,加拿大的司法与行政系统都将对孟晚舟案的引渡结果产生影响,其中加拿大司法部长的作用尤其重要。孟晚舟一方应在引渡听证会上准备充分证据,影响法官的决定,并以美方的引渡请求存在政治干扰为由向司法部长进行抗辩。中国政府也应积极与美加两国进行外交斡旋,敦促美国司法部撤销起诉,推动加拿大尽快释放孟晚舟,以维护我国公民权益。


关键词:孟晚舟案;美加引渡条约;案件记录;政治动机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经贸法律评论》欢迎学界同仁惠赐稿件。本刊坚守学术诚信,实行严格的用稿评审制度,仅根据论文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水准决定是否录用稿件。本刊所刊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编辑部或主管及主办单位观点。任何对本刊所载文章的转载、摘登、翻译或结集出版均须事先得到编辑出版单位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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