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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8)| 法宝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8)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1例,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分析发现有14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32例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应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有8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发布数量与应用案例数量不平衡的问题,应用率低,参照仅13例。

关键词: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发布数量  知识产权法院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发布了20批共计10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1例,在各类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三,仅次于民事和刑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共有14例,尚未被应用的有7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仅有32例,整体应用数量偏少。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北京市、四川省、天津市、上海市、河南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法院。

  一、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规律

  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与发布频率不固定,2017年达到历年最高,2018年仅有1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年份分布在2013-2018年。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3月、4月、5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11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批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有8个批次,分别是第五批、第七批、第十批、第十一批、第十二批、第十六批、第十七批及第十九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不固定,但是,从2013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13年仅有1例,2014年有2例,2015年上升至6例,2016年仅1例,2017年上升至10例,2018年仅有1例。

  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在4年之内有16例(含2例间隔在1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2006年12月,最新的案例是2016年5月。审结时间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共有18例,总体占比为86%。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两者间隔在4年之内的案例数量为16例,总体占比为76%。其中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2例案例,即指导案例79号和84号,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在9个多月。间隔时间7年以上案例有3例,即指导案例47号、48号和49号。其中指导案例48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为2006年12月,发布日期为2015年4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近8年多。(见图5-1 所示)

图5-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二)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特点

  1.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例数量相对较多,2018年新增1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涉及侵害商标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捆绑交易纠纷等11种具体案由。有3例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同时包括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在11类案由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最多,有5例,总体占比为24%;侵害商标权纠纷有4例,总体占比为19%;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3例,总体占比为14%;2018年新增1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由去年2例增加为3例,总体占比为1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分别有2例,总体占比均为10%;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捆绑交易纠纷等5类案由分别有1例,总体占比较少(见图5-2 所示)。

图5-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2.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均为实体指引,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占37%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来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均为实体指引,尚未有程序指引类的指导性案例发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列明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条件,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可以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划分为5种类型, [1]其中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有9例;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有7例;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的有3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有1例;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有4例。[2](见图5-3 所示)。

  图5-3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类型分布

  3.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裁判理由对裁判文书引用率低于50%的有13例

  引用率代表了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对原裁判文书的引用程度,引用程度越高,引用率越高。除指导案例92号因未查询到原裁判文书而无法统计外,其余20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引用率低于50%的有13例,总体占比约为65%。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编写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对原文进行了大幅度的压缩,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见图5-4 所示)。

  图5-4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引用率

  4.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的关键词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有所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已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共有62个关键词。2018年新发布的指导案例100号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相关,该关键词由去年2次上升为3次,排名第三。“民事”一词仍旧次数最多,累计出现21次;其次是“不正当竞争”,累计出现6次;“侵害商标权”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这两个关键词均出现3次;“保护范围”“垄断”“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对比”“权利滥用”“著作权侵权”“举证责任”“DNA指纹鉴定”等9个关键词分别出现2次;另外“发明专利权”等49个关键词仅出现1次(见表5-1所示)。

  表5-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关键词出现次数(次)

关键词数量(个)

具体关键词

21

1

民事

6

1

不正当竞争

3

2

侵害商标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2

9

保护范围;垄断;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对比;权利滥用;著作权侵权;举证责任;DNA指纹鉴定

1

49

发明专利权;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查明;必要措施;诚实信用;诚信原则;搭售;服务提供者;功能性特征;后续行为;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术语;技术调查官;竞争关系;捆绑交易;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老字号;历史题材;连带责任;临时保护期;民间文化艺术衍生作品;侵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缺陷性特征;擅用他人企业名称;商标侵权;商品通用名称;设计特征;实质相似;市场支配地位;特有包装、装潢;网络;网络服务;相关市场;相互授权许可;虚假宣传;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影视作品;有效通知;整体视觉效果;知名商品;知识产权;玉米品种鉴定;近似品种;特征特性;DUS测试报告;特异性

  5.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多,共10例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8个省份。其中,2018年新增1例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由去年9例上升为10例,总体占比为47.5%;来源于江苏省、山东省、天津市的分别有2例,总体占比分别为9.5%;来源于浙江省、贵州省、上海市、重庆市及甘肃省等5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分别有1例,总体占比分别为4.8%(见图5-5 所示)。

  图5-5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6.审理法院尚未涉及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各10例,总占比高达96%

  已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目前尚未涉及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最多,均有10例,总体占比均为48%,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仅有1例,总体占比为4%(见图5-6 所示)。

  图5-6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7.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案件居多,总占比57%

  在已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指导性案例共12例,总体占比为57%;审理程序为再审程序由去年7例上升为8例,总体占比为38%;审理程序为一审程序的仅有1例,总占比5%(见图5-7 所示)。

图5-7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8.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中判决书近八成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有18例,总体占比为86%;文书类型为裁定书由去年2例上升为3例,总体占比为14%(见图5-8 所示)。

  图5-8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二、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3]。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分析。为了对确定性援引作更为深入的剖析,本文对确定性援引作了进一步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确定性援引分为法官明示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4]。2018年根据调研情况新增了非法官援引方式[5]。在32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6]的有18例,法官隐性援引[7]的有14例,知识产权类应用案例暂未涉及非法官援引的类型。

  (一)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整体情况分析

  1. 从整体来看,三分之二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应用率上升明显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有14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应用率达到67%。与2017年同期(6例)相比,被应用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新增了8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0号、30号、55号、80号、81号、82号、83号以及86号。另外,仍有7例未被应用。被应用的指导案例情况如下(见表5-2):

  表5-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及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应用数量(例)

指导案例编号

已被应用

14

20号、29号、30号、45号、46号、47号、55号、58号、80号、81号、82号、83号、85号、86号

未被应用

7

48号、49号、78号、79号、84号、92号、100号

  2. 从历年对比看,2014年开始出现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应用案例数量逐年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前四批不涉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13年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发布的首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通过研究32例应用案例的应用时间发现,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从2014年开始出现应用案例,2014-2018年应用案例数量逐年递增。其中2014年仅有1例,2015年有2例,2016年有4例,2017年上升至11例,至2018年达到14例。(见图5-9所示)。

  图5-9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结年份

  3.从个案来看,仅3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在3例以上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已有14例被应用,应用案例共32例,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较为平均。仅有3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在3例以上,应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82号,共有5例;其次是指导案例29号和47号,应用案例分别有4例和3例。指导案例20号、30号、45号、46号、58号、80号、81号、83号、85号各有2例应用案例。另外,指导案例55号和86号分别有1例。目前仍有7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未被应用(见图5-10所示)。

  图5-10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情况

  4. 应用案例超过一半为法官明示援引,法官主动援引占比高达44%

  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可将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分为法官明示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在32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8例,总体占比56%。其中,法官主动援引的有14例,总体占比44%;法官被动援引的有4例,总体占比12%。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有14例,总体占比为44%(见图5-11所示)。

图5-11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援引情况

  5. 应用案例案由中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例比例为25%

  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大多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8]已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涵盖范围有限,对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作用稍显不足。

  图5-12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案由

  32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共涉及17种案由,其中以知识产权类案由为主,另外还少量涉及行政和民事类案由。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例数量最多,有8例,总体占比为25%。其次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共有4例。接下来是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有3例应用案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3种案由的应用案例各有2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11种案由的应用案例各有1例(见图5-12所示)。虽然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案由众多,但类别集中,各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应用案例共20例,总体占比63%。相较之下,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垄断纠纷的应用案例较少。

  (二)知识产权应用案例与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对比分析

  1.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案由的应用

  (1)有6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其中4例仅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

  在已经被应用的14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指导性案例有6例,其中,仅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有4例,分别为指导案例55号、80号、85号以及86号,尚未被发现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指导案例29号及82号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但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案例82号虽然也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但在其全部5例应用案例中,有4例为同类案由的应用案例,占比高达80%。

  (2)有8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仅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件

  除上述6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其余8例仅在不同案由的案件中得到应用,具体包括指导案例20号、30号、45号、46号、47号、58号、81号以及83号。虽然以上8例指导性案例的案由与应用案例不同,两者在关键案情或争议焦点上存在相似性。例如指导案例20号是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其被应用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虽然两者的案情不同,但争议焦点都涉及到专利权被授予前制造的产品后续行为的侵权问题。指导案例83号也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被法官应用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是因为二者都涉及网络服务侵权的“通知规则”和“必要措施”的理解和认定。

  2.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最短为3个月

  图5-13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和首次应用日期

  在已经被应用的14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除指导案例86号的应用案例为发布前的援引外,其他均为指导案例发布之后的援引。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3-48个月不等。其中,指导案例83号的发布日期为2017年3月6日,首次被应用的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间隔3个多月。间隔时间最长的为指导案例20号,间隔时间长达4年(见图5-13所示)。

  3.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

  (1)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在3例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仅有粤京川

  图5-14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情况

  从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应用地域来看,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有14个省级行政区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其中应用案例最多的省级行政区域为广东省,共有10例,其次是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有4例和3例。天津市、上海市、河南省各有2例,其余各省级行政区域各有1例。

  (2)广东省等9个非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均有应用案例

  虽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相对较少,但其分布的地域范围较为广泛,并且不局限于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广东省、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陕西省、湖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等9个省级行政区域未曾遴选出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见图5-14所示)。

  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等5个省级行政区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但作为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案例仅有1例。重庆市、甘肃省和贵州省虽然遴选出了指导性案例,但本次调研未发现应用案例。

  4.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1)75%的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由普通人民法院审结,较2017年下降约13%

  在审判实践中,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主要为普通人民法院,32例应用案例中,有24例由普通人民法院审理,总体占比为75%。但是,相比于2017年(总体占比约为88%),普通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数量占比下降了约13个百分点,与之相对的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应用案例占比提高至25%。

  (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应用案例总量不足二者指导性案例总数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最主要的来源,二者应用案例数量总和不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一半,且其应用案例数量均少于各自指导性案例数量。截止2018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共21例,有20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0例)和高级人民法院(10例)。而两者知识产权应用案例共有8例,比指导性案例还少12例,应用案例的总体占比仅有25%。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应用案例仅有1例,仅为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十分之一(见图5-15所示)。

  图5-15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3)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占比增长超过12个百分点,广州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贡献明显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9]率先在北京、上海、广州启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试点方案,以期在统一裁判标准、完善侵权救济措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重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10]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具体措施,其应用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专业化中发挥的作用。

  2017年,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首次扩展到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部22家应用案例审理法院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频率最高,分别有4例和3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5家法院分别有2例应用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15家法院各有1例应用案例(见图5-16所示)。虽然总体来看应用案例的数量较少,但从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相比来看,在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图5-16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的案件审结情况

  5.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中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占比约为94%

  图5-17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和再审程序为主共有20例,总体占比高达95%。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主要是一审和二审程序,共计30例,总体占比约为94%(见图5-17所示)。

  (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 应用主体为法官的案例占比为44%,法官主动援引共涉及9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应用主体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其中法官应用的案例比例最高,总体占比为44%;其次是上诉人,总体占比为25%;再次是被告,总体占比为13%;原告、被上诉人和再审申请人各占6%(见图5-18所示)。

  图5-18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法官主动援引的有9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0号、29号、47号、80号、81号、82号、83号、85号、86号。其中,指导案例29号、47号、81号、82号、83号分别被援引2次;指导案例20号、80号、85号、86号各被援引1次(见图5-19所示)。

  图5-19 法官主动援引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

  2. 应用表述模式以“主体+编号”“主体+编号+要点”“主体+编号+标题+要点”为主

  根据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1]第11条第1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发文字号、指导性案例案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法律规定等九个要素。其中,指导案例相关法律规定,是2018年新增的要素类型,知识产权类应用案例暂未涉及。由于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数量相对较少,应用表述要素组合模式仅7种,相比于其他民商事应用案例较为集中。其中以“主体+编号”“主体+编号+要点”“主体+编号+标题+要点”为主要模式,各有8例应用案例(见表5-3所示)。这24例应用案例中,有1例应用时间为2015年,有2例应用时间为2016年,其他21例应用时间全部为2017及2018年。即2017年的11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全部采用上述三种应用表述组合模式,2018年的14例应用案例中也有多达10例应用案例表述采用同样的组合模式。

 表5-3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组合模式

应用表述组合模式

案例数量(例)

主体+编号

8

主体+编号+要点

8

主体+编号+标题+要点

8

主体+标题+编号

5

主体+标题+要点

1

标题+要点

1

发布主体

1

  3. 法官明示援引的参照率约为78%,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高达93%

  通过调研发现,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8例(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4例应用案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4例),应用结果涉及参照和不参照两种。其中,应用结果为参照的案例共有14例,总体占比约为78%;不参照的有4例,总体占比约为22%。在法官主动援引的应用案例中,只有1例的应用结果为不参照,其余13例的应用结果均为参照,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高达93%。法官被动援引的4例应用案例中,不参照的有3例案例,参照的仅有1例,参照率仅25%(见图5-20所示)。

  图5-20 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应用结果

  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

  (一)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相同案由案件的审理情况

  知识产权相关指导案例发布后,全国法院审结的类似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所占比重最大。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三者的审结数量(相同案由的指导性案例以最先发布的时间统计,下同)分别为234068例、48646例和42874例(见图5-21所示)。与之对比,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共计32例,且仍有7例指导性案例未被应用。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还存在巨大的应用空间。

  图5-21 相同案由案件的审结情况

  (二)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其审理法院审结同类案件的情况

  为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空间,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为例,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同案由案件的审结情况如下(见表5-4):

  表5-4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审结同类案例的情况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审结案件的案由

审结案件的数量(例)

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865


不正当竞争纠纷

75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66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46


垄断纠纷

4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64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564


不正当竞争纠纷

4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564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3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48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0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6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45


不正当竞争纠纷

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5

  由表可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都再次审理了相同案由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同案由的案件最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865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审结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643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都为564例。

  (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同案由案件的情况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相同案由的案件过程中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的情况如下(见图5-22所示):

  图5-22 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同案由案件的情况

  根据上图可知,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同案由案件数量十分可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结量明显高于其他案由的案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5523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2449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5108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共674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1032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4422例。上述提到,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仅6例,与其审结的案例数量差距明显。

  四、调研综述

  (一)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排名第三,应用案例数量虽逐年增长,但应用数量仅高于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仅次于民商事和刑事案例,排名第三。从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类型来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既有传统知识产权纠纷也有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在第16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84号开创性地使用了技术调查官,显示出专利案件审判逐步向精细化和专业化发展。[12]

  从应用来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从去年仅有6例被应用,已上升至14例,应用率约为67%。自2014年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首次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起,五年内知识产权应用案例的数量逐年增加,从2014年仅1例,2015、2016年分别有2例及4例,2017年增长至11例,2018年有14例。但是整体应用案例数量较少,共计32例,仅高于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虽比去年有明显改善,但与各法院已经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比仍有较大的应用空间。

  (二)应用案例地域覆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14个省级行政区域,比去年增加7个省级行政区域

  知识产权纠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在依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也会有所体现。较为直观的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差异,该差异也会导致知识产权应用案例数量的区别。32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1例外,其余31例的应用地域覆盖了广东省等14个省级行政区域。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加了7个省级行政地域。虽然多数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数量集中在1例或2例,仍有广东省、北京市、四川省的应用案例数量较多,分别有10例、4例和3例。

  (三)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虽尚未涉及知识产权法院,但是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已由去年仅1例上升为8例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虽然已发布的21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中尚未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但是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数量有所增多。在应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中,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从去年仅1例,上升为8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最多,分别为4例和3例。可见在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知识产权法院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未来可能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四)应用案例的案由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为主,少量涉及民事和行政类案由

  32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涵盖了包括侵害商标权纠纷在内的17种案由,共有20例应用案例的案由涉及到各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占总比约63%。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各有2例应用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12种案由各有1例。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例有8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案例有4例,还有3例案由为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除了被应用于同类知识产权案由外,还被法官或上诉人应用到行政或者民事类案由的案件中。

  (五)法官明示援引的参照率约为78%,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高达93%

  在研究中发现,不同于其他种类指导性案例法官倾向隐性援引或被动援引,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比重更大。32例知识产权应用案例,法官明示援引比例过半,共有18例,占比达到56%。其中有14例为法官主动援引,总体占比为44%,法官主动援引的比例与法官隐性援引相同。相比之下,其他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中,法官隐性援引的比例普遍高于其他援引方式,但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上,法官主动援引的倾向较为明显。

  从应用结果来看,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8例,应用结果为参照的有14例,总体占比约为78%;不参照的有4例,总体占比约为22%。在法官主动援引的应用案例中,只有1例的应用结果为不参照,其余13例的应用结果均为参照,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高达93%。


【注释】

[1] 参见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第102页。

[2] 上述分类中,有同一案例归类于两种类型的情况,其中指导案例45号既属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又属于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指导案例78号既属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又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指导案例84号既属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又属于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3]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4]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38页。

[5]非法官援引,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检察人员请求或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6]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7]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8]参见李剑,廖继博:《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历史、现状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期,第71页。

[9]参见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om/law,法宝引证码:CLI.1.23286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17日。

[10]参见管育鹰:《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实施的几点思考》,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1期,第42页。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8日。

[12] 参见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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