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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虹 王翔: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兴起及其深层问题阐释 | 法宝推荐

【作者】于晓虹(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律大数据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翔(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博士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理论探索》2019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法学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延伸了法学研究的知识体系和学科范畴。在一定意义上讲,计算法学是计量法学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从学科构成看,计算法学属于实证法学的范畴,强调以法律事实为研究对象,以“发现的逻辑”和“证成的逻辑”定义学科发展的基本方式,并且在探究行为逻辑、识别因果关系等方面呈现出独特的价值。证成计算法学存在的合理性,可以从本体论、行为论、过程论、价值论的维度展开。方法论设定上,计算法学在兼容并蓄地吸纳了定性与定量、规范与实证方法的基础上,呈现出复合式、开放型构造,突出了混合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计算法学;大数据;混合研究方法 



于晓虹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计算法学是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与分析算法高度发展,并与丰厚的法学知识相互结合的产物;计算法学的概念用意和深刻旨向,既遵循了法律实证研究中以数据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与核心理念,又有效检视了法教义学对法律制度的预设判断和价值基础,并在研究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工程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知识门类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本文力图根据计算法学的当代进展,对计算法学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聚焦于计算法学的由来、构成、发展动力、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所论未必充分和允当,但仍期待引起学界关注和专家指正。


从计量法学到计算法学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不仅为传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机器学习和云计算等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八次提及互联网,为大数据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绘制了蓝图,也为大数据与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度融合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与信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计算法学的兴起实则是顺应社会发展时势、回应时代变革需求的因应产物。就此而论,计算法学将法学研究深刻融汇于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情境下,在实现法学研究对象数学化、网络化、计算化的同时,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域,巩固了法学研究的系统性与科学性。计算法学典型地表征了法学研究在大数据时代所呈现出的新发展、新路径与新范式。


  在某种意义上说,计算法学又是计量法学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故而计量法学可以视之为计算法学的“前身”。20世纪50年代,美国兴起了量化法学(Jurimetrics)运动,“计量法学”最早由罗伊温格(Lee Loevinger)在《计量法学——前进的下一步》(1949)一文中提出,他主张要将量化思维融入法学分析之中,并且强调运用电子计算机和符号逻辑来解决法律问题151-152。20世纪8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多个领域中的延伸运用,以实证化、可视化、计算化为特征的计算法学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


  我国对计算法学的关注相对较晚,同样是从计量法学开始。何勤华教授是我国最早提出“计量法律学”概念的学者,并认为计量法律学是介于计量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强调计算机信息手段与数量计算方法融汇于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法律教育和教学之中。当时正值互联网发展初期,囿于当时学科建设条件与学界认知水平的局限,“计量法律学”的概念并没有在学界引起太多关注,计量法律学也未能形成为一门发达的学科门类。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工作者逐渐将数量分析、计算技术引入法学研究和法学应用之中,立基于数据分析与计量统计的法学研究开始逐步推进。此后,以屈茂辉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学者开始推动计量法学的发展,倡导通过收集大样本数据,对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进行定量研究。简言之,就计量法学发展的客观情形来讲,计量法学旨在将计量方法论引入法学研究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作为科学的法学”的重要使命,也为计算法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科基础。


  由此,计算法学的提出便是合乎逻辑的。计算法学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提出源自张妮与蒲亦非所著的《计算法学导论》,相较于之前的计量法学,他们重点强调了“计算智能”之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5。当然,计算法学在涵摄和吸纳计量法学学科理念的基础上,也有所鉴别和突破,比如计算法学突出了“数据密集型科学”的重要意义。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计算法学之于法学研究,意味着未来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应走出一条量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实证研究路径,从而开拓中国法律实证研究。


  在计算法学尚处于初步探索和萌发的同时,“数据法学”的概念也伴随产生。数据法学是以数据为基础来验证某一教义或法学,或提出、论证或辩驳某种学术主张的一门学科,它强调“拿数据说话”,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学术生产方式。可见,数据法学相较于计量法学和计算法学,三者界分的依据主要是学科的驱动方式,数据法学关注以数据为主要的驱动方式,而计量法学强调以算法或模型为主要的驱动方式,而计算法学在认同这两种驱动的基础上,又更加强调问题导向和议题驱动的衡平关系(见图1)。

  但无论是承继生成抑或并行发展,计算法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学科概念尚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应的知识积累和理论阐发还显不足,既有的研究成果尚未对计算法学的学科概念体系、理论框架、内在结构、发展空间、范式选择作出清晰的界分与阐释,因此对法律现实问题的回应力度也显得尤为不足,在完全意义上运用“计算”方法或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研究实属罕见。何海波教授指出,“对局部裁判文书的手工统计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方式”。就此而论,理论认知的局限性和实证研究的滞后性是当前计算法学学科建构必须直面的问题。如何立足于中国现实发展情境,并且基于研究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目标出发批判性地摄取、吸纳计算科学的研究方法,并在规范与事实的比照中探寻法律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这需要加以审慎考量。计算法学所力主的“法学科学化”基本立场,之于实证法学的推动力尚处在潜藏状态,之于其未来发展方向的提示仍处在朦胧之中。


计算法学的概念与构成维度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及其研究技术的迭代发展,使得法学研究的议题和领域不断延伸,并开始指向特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这里的“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在大数据时代以海量数据的形式呈现出来并且具有复合结构,个中蕴含着捕捉、管理、处理、判断、优化、集成等一系列数据处理的要素与议题。而完成这项作业,则需要赋予法学研究“计算”的色彩:充分调动数据分析学、统计学、计量学等知识资源与分析方法,依赖于数据库和联机分析技术、数据挖掘与处理技术、计算模型和算法、计算机模拟与预测等技术策略,需立基于迅速发展中的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而将法律文本、自治规则、裁判文书等载体信息进行代码化、精确化、可视化,亦将通过概念建构和测量进行因果效应的识别和因果机制的检验,尽可能将法律现象纳入计算科学的视野之内,以此解明法律数量关系背后的基本逻辑和关联结构。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计算法学的出现是立足于客观现实的抉择与探索,也是在对时代课题的回应中构建了独特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格局。


  因此,计算法学,实则是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数据为轴心展开的“数据密集型科学”,其要义是借助智能化分析技术和网络化技术实现对法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交互与整合、结构化与类型化,进而试图通过计算复杂的数量关系变化以表征潜藏在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性构成要素和生成路向,透过数据科学因果关系的推论以探知法律事实的内在结构和外部联系,通过数据分析结果以用于裁判预测、立法评估、法律事实质效评估等领域,并籍此实现法律研究与法律应用的转型升级。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计算法学实则是法律思维、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在大数据时代的延伸与更新,并在数据、模型、算法等“计算”的延长线上,实现了法律数据与规范理论的深度融合。(见图2)

  尽管在认知层面可以将计算法学视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但仍需追究计算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倘若要证成计算法学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则必须从计算法学的研究对象入手,探究计算法学自身的课题与独特优势,在明辨与其他相邻学科之间关系与边界的同时,进一步探寻计算法学的“自我规定性”或基本属性。就此而论,计算法学兼具多重属性与内涵特征,与法学门类下的其他学科既有相似又有差异,其要点大略包括下列诸项:


  首先,计算法学以法律事实为研究对象,并以认定和解明法律事实为其学科发展的基本任务。在三段论的逻辑框架下,法律事实是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构成要件建立关联后所形成的事实,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适用,辩明法律事实关系、确定法律事实归属都是尤为关键的环节。计算法学可以将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范围的事实作为研究的基本对象,以系统化、最优化、模型化的方式标度和辨识其中的法律关系。计算法学在不断汲取法学主流、计算科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相关知识和方法的同时,在观照程序法律的运作和实体法律的适用的基础上,通过完整的理论建构和科学的方法论设定,试图开辟法学学科的一个全新场域,并为法学研究的整体发展提供助力。计算法学以认定和解释法律事实为己任,在量化和模型化的基础上,衡量检验法律事实与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事实意义进行重新审视与解释。因此,从过程意义上看,计算法学是一个发现事实、认定事实与解释事实的探索努力。


  其次,计算法学属于实证性学科,可归属于实证法学的基本范畴,但又有特定的突破。法律实证研究尝试超越法教义学中条文规范的严苛“羁束”而开辟新的研究旨趣,以“小N数”个案为研究旨趣的“社科法学研究”亦有丰硕的成果积累,但计算法学锚定更大范围的研究数据,以更加客观切实的立场力图反映法律运作的实然状态,揭示静态法治与动态司法之间的贯通关系,追问法律制度、规范条文背后的事实基础和社会动因。就此而论,计算法学可以视之为实证法学的新延展,是在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研究范式的导向下,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比照中,探究法律制度的内在理性与意义空间。


  再次,计算法学同时存在“发现的逻辑”和“证成的逻辑”,二者的分野与并存也佐证计算法学存在的合理性。“发现的逻辑”是计算思维的应用与延伸,主要是通过计算科学技术将拟认知法律对象抽象化、数字化、虚拟化、网络化,在数据挖掘、清洗提纯、分类调取的基础上,去发现法律事实与法治发展的规律。就此而论,计算法学可以视之为一项独立的司法探究技术。“证成的逻辑”是法律思维的运用和衡量,主要是通过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等活动,实现法律判断的证立以及评价标准的确定。概括而言,“发现的逻辑”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和澄清,解决的是“发现真实”的问题;而“证成的逻辑”则是在命题学的基础上,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对经验事实进行判断与衡量,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两者之间并非上下位关系而是平行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复次,因果性的识别是计算法学的关键性要素。法律因果关系分析肇源于对客观事实的准确把握,并在逻辑归纳演绎的过程中实现对法律责任的归因与归责,并以此确定逻辑认定的基本标准。因此,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是一项事实性命题。相应地,计算法学关注于数据与事实的基本趋向、致力于追求科学性与客观性的理念,形塑了其自身确证法律因果关系的自足结构。同时,计算法学还通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推进,经由反事实分析框架与相关逻辑推论,透过科学的研究设计和精巧的随机分配技术,在比较干预组和控制组在结果变量上的平均差异的基础上,在变量间因果效应与因果机制的认知与识别过程中,最终实现对法律事实性命题的真实把握。由此,作为研究方法的因果性与作为法律归责的因果性相契互赖,并成为推动相关法学知识进步的重要契机。


  最后,计算法学具有明晰的现实意义与功能旨向。计算法学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并且使得法学研究更加直面和回应现实问题,对立法的科学性、法律实施效果及其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整体性的反思与评价;同时,还可以进行法律知识图谱分析,验证法学理论和法规的合理性;还可以为司法改革和机构决策提供更多的经验概括与理论支持。根据计算法学与大数据的强联带关系,可以肯定的是,计算法学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法律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能够为法律因果关系的推定和法律类推提供更多的经验线索,计算分析结果还可以客观地展示复杂法律数据中所蕴含的规律和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律活动的公开性;同时,计算法学对法律大数据的收集、分类、利用,还具有重要的产业经济价值和积极的社会效应,可以极大地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总之,无论是内在的发展逻辑还是外显的功能作用,计算法学作为相对独立学科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说法学领域中的其他学科主要是以其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而界分、以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规定了自身特殊性,那么计算法学则是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区别于其他学科,以研究方法的特殊性规定了自身的特殊性,计算法学以法律事实为基本的研究对象,并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法学其他学科的内容,表现出特定的兼容性。


"计算"何以撑持“法学”


  如果说实证法学的出现与发展,肇始于人类对法律基本现象的观察与思考;那么可以讲,计算法学不仅延续了实证法学的价值关怀和现实依归,并且又依托于计算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创新范式,努力穿透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为最终的事实认知和价值判断提供深厚而丰富的洞见,也以此反哺了法学理论的说服力和适用性。计算法学的最终目标是对事实问题形成基本的法律判断,这种法律判断实则是因果关系的确定性。那么,在计算法学的研究范式之下,形成法律判断可资辨识的证明路径为何?更确切地讲,“计算”何以撑持“法学”的发展?其内在的逻辑究竟为何?在知识论的意义上讲,回答这一问题需要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还原建构计算法学所经历的认知过程。计算法学的求证路径可以从本体论、行为论、过程轮、价值论的维度展开(见图3)。

  首先,由本体论考证“由果溯因”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本体论的证明方法以事实判断为核心,以确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为基础,通过找寻和发现构成某法律事实的原因,并以此建立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如果说传统的法学研究常以个别或少数事例作为研究对象,以此证成“应然性”的法律基本价值所在。但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传统手工作坊式的实证研究的证明力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并且时常面临“选择性偏差”的问题,更有可能遭遇异常个案或反例的逻辑困惑。鉴于本体论对“因”的高度关注,所以建构相应的基本逻辑框架、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由果溯因”也显得尤为关键97-98。就此而论,计算法学在“由果溯因”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潜力和优长:借助丰富的“工具箱”,通过计算模拟、蒙特卡洛方法、人工智能与多智能体系统、复杂统计技术方法、虚拟仿真实验以及社会网络分析等分析技术,计算法学可以研究法律事实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复杂因素,使得要素事实之间的“灰色”关系清晰化、具体化,使得法律事实以及发生学逻辑得到量化的描述和呈现。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产物,计算法学蕴含了对规模性、可重复性和抽样程序性的客观追求,根据不同的数据特征和算法特征,构建与形式化了多种高层抽象或模型;通过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的处理,提升了数据信息的利用价值;藉由交互式视觉和融合分析,实现了数据信息间整合与归纳。在科学发现的意义上讲,由计算法学生发出的法律判断更加可靠,更加容易与客观真实的范畴联系起来,也有助于将规范性思维引向一个更为适切的价值空间。


  其次,从行为论视角关注行为主体的实践轨迹。法律的运作过程就是社会行为的过程,既有动态也有静态,既有冲突博弈也有协同均衡,既有社会效果也有价值诉求,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行为天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一般而言,对法律行为和行动逻辑的探究和研究,必须建立在充足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剔除其间复杂的干预要素,厘清影响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意义脉络,从而真实、可靠地揭示出法律行为背后的法学意蕴。而传统的法学研究时常难以透过法律主体间的互动与博弈,理解和认知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全貌,也难以摆脱纷繁复杂的价值纠葛,辨识和确认法律关系的本体变量和基本归属。相较于传统法学而言,计算法学最为适合于建构或诠释法律行为的核心原理,通过相关的数据集成和整合分析,依据动态、静态、情态等多维信息,以此建立科学系统的量化方法,最终试图对法律基本理论问题形成共识型认识。因为大数据的基本来源就是行为数据,法律行为的大数据为可复制、可重复、可量化地开展计算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厚的数据基础和算法条件。尤其是在当下司法公开的高潮中,基于互联网可提取的法律数据多为记录法律行为的文本(最典型的是裁判文书数据),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处理算法提取非结构化文本数据,并采用情感分析、主题模型、潜在狄利克雷分布、数据匹配算法等数据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计算法学将社会现象学的分析视角与计算社会科学的分析策略合成一体化的社会研究范式,将行为规范体系视为一种社会事实并且纳入实证的语境中进行研究。总之,计算法学关注法律行为主体的实践轨迹,尤为关切实践中未经表达和阐明的逻辑线索;关注法律行为与社会外部条件的关联互动,可以通过模型与算法辅助判断与推理,藉由建构潜变量和潜变量以识别法律行为的内在特征,从而诠释和理解不同法律主体的行为图示和行动逻辑。


  再次,过程论视域下的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定义与识别。法律规范所涵摄的价值与意义,需要对具体的法律事实进行合理寻找,而这个过程实则是法律事实对法学理论的现实建构过程。传统法学通常需要在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之间的比照中建构逻辑关联,凭借法律推理模式实现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沟通。而计算法学为完成这项作业,需要借助于规范要件对法律事实进行筛选,并且标签化、类型化行为类型和行为效果,依靠变量设定和计量模型计算,在关注多源数据融合和强调相关性分析的同时,实现从规范空间到现实空间的场域转换。这种话语空间场域的转化,需要依据计算社会科学的技术规则,表现为自变量、因变量识别和确认。


  自变量是过程意义中引起法律关系变化或引致法律效果的因素或要件。自变量有类别变量、连续变量、定距变量之分。在法学的分析框架下,就类别变量而言,表现为互斥性的类别或属性,比如本体类、行为类、权利类、义务类、责任类等;而连续变量在一定的区间内部可以任意取值,主要表现为变量间的联结方式和联系规则,比如任期、审理期限、职权范围等可以归属此列。对于定距自变量而言,主要指称取值具有距离特征的变量,法治过程中行为的关系距离是可以测度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制度运行的现实状况,比如陪审员参审范围、频率、实际效果等446-450。概括而言,类别变量主要用于识别静态意义上的制度模式和行为方式,而连续变量和定距变量主要识别过程意义上的运行机制和发生学逻辑。与自变量相对应,过程意义上的因变量可以表现为案件事实确认与法律规范适用方面的适切程度、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个体行为的法律后果等等。总之,因变量和自变量的设定实则是法律要素从法律空间到计量空间的场域转化,所以对法律事实的解读不再拘泥于规范层面的解释与论说,而是在变量转换和因果关系的识别的过程中形成了稳定的分析模式。当然,不同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律规范的过程选择和运行效果,也在因果机制的识别中支持着法律归纳与演绎。


  最后,价值论所提示的借助充分的经验事实可以修复价值分歧。一般而言,价值判断通常表现为由规范场域设定的法律感觉,所以人们一般难以跳出先验性的思维窠臼,往往依托于不同个案的经验积累,并且杂糅了每个人的主观性立场,最终造成了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分裂与对峙。传统法学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逻辑上存以两种可行的求证路径:一是提取最大公约数,寻找底线意义上的相似性和共识性;二是排除法,否定并排斥与应然设定相斥的逻辑对应项101。通常意义上讲,价值判断的科学性一般取决于经验事实的充分程度。由此,计算法学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依旧延续了上述两种求证路径,其应对策略的升级主要体现在——利用技术优势拉伸了经验实践对上述两种逻辑结果的影响。计算法学对法律行为或法律制度的反思与评介,一般需要将价值判断寓于数据事实中实现,从而既在认识论上做到逻辑贯通,又使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法律推理具备科学客观的品格。


  毋庸置疑,价值判断和价值偏好往往深嵌于经验实践和现实场景,实践经验可以使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达至最大程度的适配与整合。计算法学凭借大数据与计算方法优势,扩张了基于数据事实的客观结构对主观结构的影响。计算法学利用大数据研究方法的优势,在总体范围上建立模型,将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算法如决策树、支持向量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等算法引入计算法学中处理数据。研究样本的扩大、研究方法的革新使得计算法学能够在个体与结构、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要素与机制之间找到最优平衡,凭借法律数据生态系统内部数据信息的关联化特征,超越了传统法学基于个案或少数样本研究的内在局限。计算法学立基于充分的事实基础,在规范与事实往返商谈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消弭了主观价值上的分歧。“与其说是条分缕析各种歧见之原由和走向,毋宁以新的超越方式探寻走出困境的出路”,确切地说,在关涉价值基础及价值目标等问题上,计算法学一直秉持科学切实的实践立场,实现了法哲学意义上的本体归纳。


  总之,较之于传统法学研究,计算法学在发现法律事实、探究行为逻辑、识别因果关系、辩明价值立场诸方面呈现出独特的价值(见表1),其开拓性贡献在于它经由海量的数据、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操作步骤实现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系统性把握,由此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学理推动,使得传统法学研究在方法论意义上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立基于混合研究方法的全新尝试


  大数据时代,何以定义与建构研究所需的方法论是计算法学发展的关键性命题,也是区别于传统研究的重要表征和反思性前提。一般而言,法学兼具“规范”和“实证”的双重特质,传统的法学研究依赖于法教义学所设定的规范解释学方法,并且尤为关注对注重规范作出体系化解释与建构;而法律实证主义则更为关切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性命题,并认为社会事实而非法律的价值最终定义的法律存在的方式。如前所述,计算法学在法学方法论谱系上归属于实证法学的范畴,它将对法律制度的认知放置于社会事实规则之中,并突出于对法律实践和经验事实的深度描述与科学把握,以数据分析和因果推断对法律制度产生经验式认知。所以,计算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血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计算法学的坐标定位和基本旨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计算法学将与传统法学彻底划清边界,事实上,它也难以在底线意义上硬性割裂两者之间的关联。从传统法学的逻辑视野观之,法教义学并非全然封闭,它依旧需要与经验知识和社会事实保持一定的互赖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验事实“教义化”与“类型化”。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法教义学虽然立基于规范条文并且致力于对实定法的体系化建构,但是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建构依旧具有实践导向,并最终服务于司法裁判和法治运行。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维度来看,实证法学虽然一以贯之地认为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来自于社会事实,但是对法律规范的外部反思依旧最终回馈、落定于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并且以切实的立场和基于事实的判断支持或修正着法律体系本身。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规范”与“实证”的逻辑关联为计算法学的发展和方法论突破提供了必要的铺垫和准备,也为计算法学实现规范与事实的深度融合提供了一定的知识基础与理论确证。


  在将计算法学确立为穿梭于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理想形态之后,如果进一步将其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延长线上审视,那么,计算法学兼具有“质”和“量”的双重属性。定性研究主要侧重于通过可观察的现象或事实探究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而定量研究强调将复杂的法律事实化约为数量关系并籍此探究内在规律。但是在一定意义上讲,单纯定性或定量的研究方法难以使得计算法学形成相对完整的自足结构,它只能反映法律现象的某一方面,只有整合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要素(如使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视角,数据收集、分析和推断技巧)的研究类型,保持方法论供给体系的开放性,才有可能拓展理解和证实的广度和深度,以此供给计算法学内在的知性体系。


  混合研究方法是第三次方法论运动的产物,同时也是实用主义范式的产物,是在研究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将定量路径和定性路径结合在一起的学术努力(见图4)18,并且在学术发展中引领着社会科学界的思维革命与方法创新。混合研究方法是传统“三角互证法”多理路研究的延伸与发展,是一种包容性的研究方法,它致力于同时吸收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的双重智慧,尊重两种研究方式的思维方式与内在逻辑,试图突破和超越传统单一化的研究策略和研究路径,结合了定量研究中“实证主义”与定性研究中“解释主义”的认识论趋向,同时糅合了定量研究中“客观主义”与定性研究中“建构主义”的本体论认知,并在“质”与“量”协作关联的意义上实现研究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混合研究方法强调研究方式的多维把握,从宏观到微观、从结构到过程、从横向到纵深、从现象到推论,进而形成对待证问题系统全面的认知,也同时助益于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与融合。

  那么混合研究方法何以供给计算法学实体理论与学科建构呢?如前文所叙,计算法学建立在学科之间的统合与互动的基础之上,这也就决定了计算法学在方法论上设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计算法学与混合研究方法的核心理念、本质意涵是相容相契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方法论模式:一是以计算为基础、规范为辅助的混合研究策略。即以法律数据分析为核心,对能够体现法律事实、反映法律关系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解读和展示,利用统计学、数据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事实得出初步的认知,最后以规范、定性的方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阐释。二是以规范为基础、计算为辅助的混合研究策略。与上述研究策略相对称,此种研究策略强调定性阐释的主导地位,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先通过定性研究确认问题、变量和理论,然后进行定量研究推广、检验前期探索的结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往复潜入法律规范内部进行对照反思,以此达到真正认识这种特定法律现象的目的。最后需要在定性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工具辅助印证、补充和完善定性分析得出的结论。总之,计算法学在方法论设定上应兼采“计算”(强调研究的科学性)和“法学”(强调研究的理论性)各自的优长,并在多重研究视角和多元策略选择中拓展法学研究的可能空间。


  括而言之,计算法学作为法学的独特分支学科,在方法论设定上整体呈现出复合式、开放型构造。计算法学立足于客观法律事实,经由计算科学中量化分析与统计分析的方法论揭示法律关系的因果关系,并在定性分析与规范解释的维度上对法律现象的逻辑意义、规范价值进行整合与诠释。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讲,计算法学是在兼容并蓄地吸纳了定性与定量、规范与实证方法的基础之上,开拓了自身的复合式研究策略(见图5)。


 基本结论与延伸讨论


  作为数据爆炸、技术升级、方法论创新的时代产物,计算法学开阔了传统法学研究的思维空间和逻辑方法。计算法学以数据、模型和算法作为发现知识的分析手段,在尊重和保留传统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在现实法律问题的驱动下,将法学研究推向了更为纵深、广阔的知识谱系当中。在科学算法与规范解释的适配与比照中,在法律规范与经验事实的对撞与建构中,在应然设定与实然抉择的衡量与博弈中,计算法学在事实发现和科学证成的意义上建构了足以涵摄学科发展与发展建设的知性体系,在容纳多重研究范式的同时,也尽可能兼顾规范意义上的抽象比较,籍此实现了法学研究在思辨逻辑与实证维度上的对话与互释。

  当然,计算法学在国内尚属于起步阶段,“计算”与“法学”互动建构与深度融合的有效思路依旧未臻成熟,学界对既有研究范式的路径依赖依旧是法学发展的主线,计算法学相关知识的建构层次与拓展方向尚未形成基本的共识,知识推进所需的科学算法和硬件资源也难以在短时间内配置完善,相应的交叉学科建设和多学科背景的综合性人才培养也处于起步阶段……凡此种种障碍与困惑,必然需要诸多学者进行深沉的思考、理性的探索。本文对计算法学的概念提炼与体系论说仅仅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前言”,所营构的是一种开放性的学术话语空间,亦是一种包容性的科学研究策略,关于计算法学的明辨、省思与争议也会一直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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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驳案新编》为案例依据


作者:郑成良;张杰(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 )


内容提要:“强-弱”分殊的权力结构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司法判决的结果也因此时常牵动着相应社会群体的神经,并由此汇成所谓民意从而造成诸多司法难题。因特殊时代背景,乾隆一朝所撰《驳案新编》实乃分析权力结构与司法正义之关系的绝佳样本。透过权力结构的视角可以看到,诸多司法难题的症结源于权力结构的强弱分殊,司法本不应当为权力结构本身的失衡买单。司法者在面对因权力结构失衡所造成的难题时,应该坚守形式正义的底线,唯有如此方可保证实质正义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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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兴起及其深层问题阐释


作者:于晓虹;王翔 (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延伸了法学研究的知识体系和学科范畴。在一定意义上讲,计算法学是计量法学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从学科构成看,计算法学属于实证法学的范畴,强调以法律事实为研究对象,以“发现的逻辑”和“证成的逻辑”定义学科发展的基本方式,并且在探究行为逻辑、识别因果关系等方面呈现出独特的价值。证成计算法学存在的合理性,可以从本体论、行为论、过程论、价值论的维度展开。方法论设定上,计算法学在兼容并蓄地吸纳了定性与定量、规范与实证方法的基础上,呈现出复合式、开放型构造,突出了混合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计算法学;大数据;混合研究方法

3.技侦证据审查相关问题的思索求解


作者:郭枭(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技侦证据审查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针对技侦证据审查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脉络可以梳理出三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即技侦证据的横向移送审查问题、庭前会议对技侦证据的审查问题、纵向诉讼结构下对技侦证据的审查问题。针对技侦证据的横向移送审查问题,可以通过限制技术侦查启动频率、建立技侦证据强制移送制度等措施予以消除。针对庭前会议对技侦证据的审查问题,对于存在技侦证据的案件,强制召开庭前会议符合法理,且有助于实现诉讼价值、提升诉讼效率,庭前会议上可对技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法律也应写入召开庭前会议的命令性规范。针对纵向诉讼结构下对技侦证据的审查问题,依照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技侦证据应进入到庭审程序接受审查,并且要坚决排除非法获取的技侦证据。技侦证据的审查模式可划分为一般审查、采取保护措施的审查和庭外核实,三种模式存在位阶顺序,即主要采取一般审查,特殊情况下采取保护措施的审查,庭外核实则作为纾解双重目标紧张关系时的必要补充。


关键词:技术侦查;技侦证据;审查原则;横向移送审查;庭前会议;纵向诉讼结


4.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作者: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


内容提要: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表达了公民在安全、健康和生态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正当需求。环境权的实现,以保护公众的生态利益为目标,以促成社会关系的生态变革为过程,以实现人的生态自由为最终价值。根据人权的发展形态和作用机理,环境权的实现需要经历权利的法定化、实有化和内化发展的逻辑过程,这也是生态法治社会规范体系的建构过程,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权的实现也必然受到现实经济发展条件、社会治理能力和文化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以环境权为核心,构建合理的权利配置、保障和救济机制,以促成环境权的普遍认同与践行。

关键词:环境权;生态利益;生态自由


《理论探索》(Theoretical Exploration)1984年创刊,双月刊,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主管和主办,是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创刊以来,本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党校,面向全国,坚持中观层面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突出科学性、创新性和前沿性,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的新成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本刊设有哲学问题、党的建设、政治学研究、公共行政、经济研究、法治建设等栏目。《理论探索》2012年以来被评为CSSCI来源期刊,1992年以来连续7次22年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2017年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评为山西省十强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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