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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 法宝关注

【来源】环球时报、央视新闻、北京青年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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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2019年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据了解,今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01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02建国以来我国共有8次特赦

03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宪法中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过几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部分普通刑事罪犯进行过七次特赦,对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推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现行宪法,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今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为什么要实行这次特赦?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二是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这次特赦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为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积极审慎。既着眼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又考虑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等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要求做好特赦工作。二是,坚持公平公正。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将特赦对象限定在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把握特赦条件,做到易掌握、可操作。三是,坚持依法办理。党中央作出特赦决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司法行政机关等提请特赦,人民法院审理特赦案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四是,坚持平稳有序。对全体服刑罪犯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对拟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加强对特赦罪犯释放后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未获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为何对这些罪犯实行特赦?

这次特赦的对象是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第一、二、六、七类特赦对象与2015年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特赦对象是新增加的。其中,第三、四类对象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或者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对第五类对象实行特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对第八类对象实行特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纾解这类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者身体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抚养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易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她们感恩党和政府,妥善照顾家庭,积极回报社会。第九类对象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有利于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回报社会。这九类特赦对象,既包括中国籍罪犯,也包括外国籍罪犯;既包括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具有哪些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特赦:一是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主要考虑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为防止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严重刑事犯罪等罪犯不宜特赦;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二是部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04哪些国家也有特赦制度?

2015年8月,有媒体曾刊发文章介绍了“哪些国家有特赦制度”“它们的特赦是怎么进行的”以及“和中国特赦制度的不同”等问题,并精选出一些案例。

比如美国,美国总统有权赦免、各州长也有独立的赦免权。美国现行赦免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是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赦免权。总统可以行使的赦免主要包括特赦、减刑、免除罚金等。各州运用的赦免方式除上述几项外,还有延期执行、复权等。联邦政府的赦免权是由总统来统一行使的。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而各州宪法对于赦免的规定则多有不同,在具体操作上,赦免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大部分州都采取这种模式;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美国对死刑犯的特赦一般包括四种类型:减刑、缓期执行、完全赦免以及前三者的结合。其中,完全赦免意味着对犯罪人“罪”的免除,这在美国赦免实践中几乎没有使用过。

而英国现行赦免制度已废弃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英国的赦免权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一般由英王根据内务大臣或苏格兰事务大臣的提议而颁布命令,并由英王亲自签署批准方能生效,赦免令上必须有不列颠王国的印鉴,对赦免的答辩必须由特别召集的陪审团来作决定。

在英国,可以获得特赦的罪行必须是由国家指控的犯罪,即公诉犯罪,其中大多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如果是个人控告个人的私人诉讼,那么,政府无权取消或者减轻该判决。而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它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

值得注意的是,当赦免完全清除一个人的不良名誉记录时,与宣告无罪是不相同的。因为英国赦免制度不是宣布获得赦免者从来没有犯罪,它不抹去对被告人的定罪,而只是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韩国特赦制度的形成源于韩国现行《宪法》和《赦免法》的规定。韩国现行《宪法》第79条明确,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命令赦免、减刑或者恢复权利;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过国会同意。第89条规定,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须经国务会议审议。这是韩国特赦制度的宪法基础。

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韩国于1948年颁行了专门的《赦免法》,具体规定了一般赦免、特别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相关事项。赦免法规定,一般赦免,也就是大赦,是指通过指定犯罪种类,以犯有该罪的所有罪犯为对象,予以赦免。一般赦免必须要经过国会同意。特赦则是针对特定的服刑罪犯,需要由法务部长受理特赦申请,经过国务会议审议,并由总统最终决定执行。

作为联邦制国家的德国,赦免制度与美国相同,也是二元制,赦免权由联邦和州分别行使。此外,德国还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必须由议会以立法形式实施。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

特赦权在联邦层面由总统行使,在州层面大部分由州长行使,但是具体工作中,一些州也由州长委托给州司法部长行使。联邦总统对于由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以及因刑事有罪判决而丧失公务员资格、军人资格的案件有赦免权。各州对于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刑事案件具有赦免权。赦免并不依据刑事法律来执行,而是对确定有罪判决的特定个案由法院来审查后由行政长官以命令的形式下达赦免决定。

日本现行的赦免制度承继自明治天皇时代的明治宪法,因是天皇赐予臣民的恩惠而被称为“恩赦”制度。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恢复权利等五种类型。日本的恩赦权曾经是天皇的权力,但在二战后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恩赦的决定权在内阁,天皇在过程中有形式上的认证权。

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其他国家仅免刑不免罪的特赦,罪刑皆免无疑是日本特赦之特色。因此,一经特赦,若尚未作出有罪判决,则停止追诉;已经作出有罪判决,则有罪判决的效力消失,立即释放被判刑人。根据恩赦执行程序的不同,日本的恩赦可以分为政令恩赦和个别恩赦。政令恩赦又称为一般恩赦,一般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实施,其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个别恩赦是指对于特定的个别罪犯,根据当事人的性格、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执行,只有通过申请才能启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3335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本决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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