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与数据质量的不正当竞争 | IP法宝
【作者】IP法宝知产专题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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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5月5日,由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动公司)经营的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和平台——“企查查”通过在网站平台推送消息、在平台内推送监控日报、以邮件发送监控日报等方式向其订阅用户推送“2019年5月5日,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蚂蚁微贷公司)新增清算组成员应君”的信息(简称涉案清算信息),并将该信息的风险级别列为“警示信息”。这一信息使得外界误以为蚂蚁微贷公司近期进入或已处于清算程序,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遭受损害。
对此,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朗动公司,并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于6月21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裁定朗动公司停止散布并撤回涉案清算信息,同时在首页刊登声明、澄清事实。
分析一: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是法院在对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作出生效裁决前,依当事人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裁定。根据发生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和知识产权诉中行为保全,前者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发生的,后者则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决之前发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中适用行为保全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需要重点考察是否符合《规定》中明确的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情形,对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法院在认定本案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时,主要是从第二项和第三项进行分析的。朗动公司推送的涉案清算信息在经媒体报道后,使相关公众对蚂蚁微贷公司产生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错误认识,进而产生对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的经营能力、企业状况、资产安全等方面的不信任,降低了企业长期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了企业正当的商业利益,故法院认为朗动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因此,考虑到朗动公司的错误信息推送行为对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还在进一步扩大,若不立即停止该行为,不仅会导致后续行为难以控制,还将对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影响朗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其造成的损害也小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对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带来的损害。综合以上考虑,法院最终认为本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保全的必要性。
分析二:数据质量的不正当竞争
除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之外,本案的重要诉由为不正当竞争,由数据质量或者数据精确性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指控朗动公司的错误信息推送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朗动公司于7月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企查查”上发布声明称,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存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为,其与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未对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造成商业诋毁。对此,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朗动公司与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前者为国内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平台,后二者则为金融服务平台,故朗动公司在其声明中指出由于经营范围的不同,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而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则认为,朗动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与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存在直接关系,朗动公司发布的涉案清算信息出现重大错误,为后二者带来用户的关注及他人对该信息的使用,使得蚂蚁微贷公司被迫承担因信息失实导致的各种成本代价,并且朗动公司与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在商业利益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相关关系,朗动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获益,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却因此导致巨大损失,该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界定的更为宽泛的“竞争关系”。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关系认定确实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强调到逐步淡化的过程,因此也出现了对竞争关系的广义解读趋势。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的主张即带有一定的广义解读竞争关系的意味,但若据此认定存在竞争关系的话,易得出朗动公司与任何企业都存在竞争关系的结论。当然,由于很多公司在工商系统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存在差异,也不宜直接将企业的登记经营范围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
第二,朗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指出,朗动公司多次以各种方式积极地推送和扩散的涉案清算信息与客观数据和事实均不相符,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已经损害其商业信息和商品声誉,并且朗动公司作为收费的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平台未尽到对数据信息准确度的审慎义务,在蚂蚁金服集团和蚂蚁微贷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其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对此,朗动公司在听证程序中认可涉案清算信息为其主动推送,但该推送系因技术原因造成的错误推送;而在声明中,朗动公司则提出,用户接收到该条推送是其选择监控蚂蚁微贷公司的结果,且涉案清算信息是公示系统曾记录在案的,并非其二次编辑把舆论锚点标在蚂蚁微贷公司经营不善之上。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
本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令第一案,也是我国大数据行业由数据质量或数据精确性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小编将对案件的进展进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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