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 法宝实务
【作者】高美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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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过去十余年里,因为缺少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繁荣,各类个人债务问题层出不穷、盘枝错节,带来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
尽管破产往往是最后一个选项,但诚实、善良的债务人有机会通过破产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因而个人破产制度也被称为“重启人生”。什么是个人破产?对破产人有哪些限制?如何防止破产人故意逃避债务?我国的征信体系和债务执行体系能够支撑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吗?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律师接受新浪法问邀请为您解读。
问:什么是个人破产?
在我国现有的破产法体系下,我们提到破产通常指的是企业破产,是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解决企业债务的方式。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都是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是在个人无法对其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时,法院可以宣布其个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务进行调整或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但因为个人人格不能像企业法人人格一样被消灭,个人破产中债务问题只能通过类似企业破产法中重整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个人能够合法免除债务或者对债务进行变更,但其破产后的某些行为会受到限制。个人破产法可以给诚实却又不幸的债务人第二次机会。
问:在已经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通常如何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人有哪些限制?
以美国为例,大部分个人破产案件都是由债务人提起的。一旦案件开始,债权人所有为实现债权的行为都应该停止,债务人需要提交债权债务清册、描述自身财务状况的声明以及根据《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规定证明其满足申请个人破产条件的文件(“第七章”程序),之后债务人需要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除此以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信用咨询课程”结业证书。根据每个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个人选择或者法院强制选择运用“第七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中规定的程序,债务免除的范围、免除方式等各有不同。例如在“第七章”程序中,债务人可以提交请求赦免的财产范围要小于“第十三章”中规定的程序,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第十三章”程序中债务人需要用债务延期等方式解决债务,而不能直接获得债务豁免。
在宣告个人破产后,债务人会受到很多行为限制,消费和生活都会被严格地监督。个人破产制度规定有免责期间,根据国外经验,在此期间内债务人需履行完毕法定的义务才能免责,并且此期间内还伴随有一系列的监督措施。以香港为例,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收入需要由破产管理署管理,高消费会受到限制等。在美国,破产对个人的影响主要通过征信体现,有破产记录的个人获得贷款的难度会加大,利率也会提升。
问:在您看来,推行个人破产,如何防止破产人故意逃避债务?
个人破产法所保护的主要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偿债的债务人,对于“老赖”,会有一系列限制措施对其加以规制及惩治,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这些实际上就是取自于个人破产制度,此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制约逃废债的行为。
首先, 可以合理设置破产条件。美国国会在2005年修改破产法时通过了《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提高了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如需要证明其收入在州平均收入以下等条件。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设置中应充分考虑社会普遍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破产条件。
其次,增加对虚假破产行为的刑事处罚,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同时可以完善“破产犯罪制度”,在刑法中增加虚假破产等罪名,使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自然人受到刑罚处罚。
同时,应完善跨国合作。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个人资产全球分布越发普遍,这给财产调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中国可以完善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交换相关信息,防止债务人隐瞒境外资产。
问: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征信体系和债务执行体系目前还不足以支撑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落地需要时间。对此,您怎么看?
社会的信用体系是破产制度的基础,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个人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提起,证明材料也主要由债务人提供,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套信用体系的支持,以提高债务人虚假破产的成本。
在传统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中国落后于发达国家,但这并不应当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阻碍。中国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各类财产、身份信息都在联网,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及债务执行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基础支持。
问:您认为关于推行个人破产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a.财产豁免范围的确定
个人破产法需要保证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利,让债务人保留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设置债务人的财产豁免制度是必要的,但豁免的范围过大,对债权人不公平,豁免的范围过小,影响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同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活方式也有所差别,豁免财产范围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在美国有34个州采用了其本州制定的豁免规则而没有采用联邦规则,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可以考虑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
b.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
如果中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增加了一种类型的管理人,《改革方案》中要求加大力度培育管理人队伍,对于个人破产的管理人如何设置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有必要像美国一样设置管理人管理机构值得研究。
c.司法资源分配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以后,相关程序可能会存在数量多、金额小、事实查明困难等特点,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法院的审判压力。如果司法层面资源分配不足,导致虚假破产泛滥,会削弱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有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值得研究。
d.特殊行业的破产保护
美国破产法在第十二章中专门规定了农民和渔民的个人破产,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获得收入的个人提供特殊的破产保护。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大多数。可以考虑针对农民制定更宽松的破产条件和个人债务整理方案,降低农民借款用于从事农业活动的风险,促进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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