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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9-10-29

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担保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12期,总第15期)

担保合同是指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要注意些什么呢?本期北大法宝推送5例担保合同纠纷裁判规则、适用法律、案例索引等,以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债权人怠于行使质物交付请求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在质物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关键词】质物交付;债权顺位;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例索引】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1期(总第255期)第37-41页
【规则日期】2017.07.17
【法宝引证码】CLI.C.10414089
 
2.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后,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保证担保;法院错判;利息损失;扩大部分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依合同法中对担保范围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据此可知,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的扩大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茶陵县大蒜制品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年第4号(总第99号)
【规则日期】2006.08.22
【法宝引证码】CLI.C.80876
 
二、经典案例
1.承兑汇票载明的到期日超过合同约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能免除最高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关键词】授信额度;兑付期限;最高额保证
【裁判规则】
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灵活便捷、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产品,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授信额度使用期限是授信银行向客户授予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期限,而不是授信业务项下债务履行的期限即承兑汇票的兑付期限,故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据此可知,在承兑汇票载明的到期日超过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的情形下,最高额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2009)民提字第82号
【规则日期】2009.12.04
【法宝引证码】CLI.C.2440958
 
2.信用卡担保中,保证人因申领人死亡履行清偿债务的,可依法向申领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追索权
【关键词】信用卡担保;申领人死亡;债务承担
【裁判规则】
信用卡申领人依发卡行的要求,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发卡行签订保证合同。申领人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信息的义务。保证人在申领人到期未履行偿还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申领人死亡后,其信用卡由他人持有并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可认为申领人生前存在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申领人负责。《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里的债务包括信用卡债务。所以,信用卡的担保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依法向申领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追索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傅鹏伟诉王荷香等担保合同案;(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3145号
【规则日期】2007.10.30
【法宝引证码】CLI.C.235489
 
3.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特征的海事担保构成非典型担保的,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随担保物的转让而解除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船舶抵押权;海事担保
【裁判规则】
海事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担保,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担保,与实体法意义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海事被请求人的担保无论是提交给海事法院还是提供给海事请求人,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以船舶作为担保物的海事担保若未设立船舶抵押,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非典型担保。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形下,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随担保物转让而解除,亦不能以此逃避担保责任,海事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以该担保物正常转让价款承担担保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案例索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特征的海事担保可能构成非典型担保;(2017)最高法民再239号;(2015)闵民终字第862号;(214)厦海法商初字第52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3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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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晓婧
稿件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李等霞)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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