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亡赔偿案件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8期,总第11期)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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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各地,每年都会发生儿童、学生溺水事件,预防溺水一直是广大网民和家长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各大中小幼院校每到暑假都会郑而重之的提醒家长们注意保障儿童安全,但“儿童溺亡”案件依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北大法律信息网提示各位家长一定要加强防溺水教育,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本期推送10例有关儿童溺亡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参阅案例
1.暴雨冲垮行为人擅自建造影响河道行洪的围墙,致他人被水流卷走溺亡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擅自建造;妨碍行洪;不可抗力
【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行为人擅自砌建围墙将河道围挡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遇暴雨致围墙被冲垮产生激流,致他人溺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清除管控,亦是导致溺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索引】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在河道违建妨碍行洪致其女溺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3)扬民终字第0622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辑(总第28辑)
【法宝引证码】CLI.C.4057218
二、经典案例
1.结伴野游的青少年若未尽到照顾救助义务的,应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未尽到照顾救助义务;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规则】
结伴野外游泳的参与者负有互相照顾、救助义务,若参与者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当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水库管理人负有确保水利设施建全、功能完好等保障义务,但对进入水库游泳者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到水库游泳,不慎溺水身亡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索引】沈明强等与王青君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水库游泳不慎溺亡赔偿责任判定;(2016)浙民申59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729732
2.水渠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游泳溺亡的,水渠管理人应承担责任,受害方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
水渠的管理人对水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负有的保护特定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没有尽到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在水渠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水渠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未成年人落水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方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索引】孙庚等诉付甲等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46集
【法宝引证码】CLI.C.2449512
三、法宝推荐
1.未采取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造成未成年人溺水身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
【裁判规则】
行为人非法挖沙后未及时填埋沙坑,亦未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未成年人不慎掉入水坑溺亡,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应承担溺亡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丁勇华与丁松昌、杨付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12民终175号
【法宝引证码】CLI.C.73592458
2.因管控措施存在遗漏和不足,对未成年人溺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关键词】塌陷水域管理人;管控措施;认知能力
【裁判规则】
因管理人的行为不当导致出现塌陷水域,同时对该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应认定管控措施存在遗漏和不足,对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冒险游泳,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与他人结伴游泳溺亡,监护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索引】岳文良、陈锦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04民终869号
【法宝引证码】CLI.C.11522228
3.未成年人无视警告擅自进入水库游泳溺亡,管理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年满十三周岁;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监护不力
【裁判规则】
水库并非向大众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和经营性娱乐场所,对其不能设置与其他收费性娱乐场所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水库管理人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禁止游泳的,应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年满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下水游泳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对警示标志视而不见,不听劝阻仍下水游泳造成溺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李军芳与陕西千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再审判决书;(2018)陕0328民再3号
【法宝引证码】CLI.C.73148579
4.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对幼童溺亡承担主要责任,存在疏忽的管理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关键词】监护义务;学龄前儿童;主要责任;部分责任
【裁判规则】
法定监护人对水渠、水库等有可能影响孩子生命安全的事务应具有预见性,因其未尽到监护责任,使学龄前儿童脱离监护范围并最终导致落水溺亡的,应对溺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水渠管理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马儿曼热、马海者与和硕县塔哈其镇人民政府、和硕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7)新2828民初10号
【法宝引证码】CLI.C.43940856
5.水库管理人已尽合理提示义务,对未成年人自行进入水库游玩溺水身亡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合理提示义务;已满十四周岁;水库游玩
【裁判规则】
水库管理人对水库的安全巡视检查义务,是针对水库自身安全以及危及水库安全的行为。为防止溺水事故发生,在水库周围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护栏,明确禁止进入水库游玩,应认定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示义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设有明确警示标志牌的水库的警示标志视而不见,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负有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监护不力,放任未成年人到水库游玩的,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郭善德等上诉富宁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文中民一终字第234号
【法宝引证码】CLI.C.15579489
6.不足三周岁幼童在水塘附近游玩溺亡,监护人与水塘管理者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无行为能力人;安全防护措施;按过错比例承担
【裁判规则】
对水塘等公共资源有设置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人或集体组织,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定监护人放任未满三周岁,对危险尚未有足够认知的无行为能力人独自在水塘附近游玩,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溺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沈文等诉彭汉林等生命权纠纷案;(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61号
【法宝引证码】CLI.C.8154700
7.儿童不慎跌入邻居未及时回填的蓄水池溺水身亡的,应承担溺亡赔偿的责任
【关键词】直接因果关系;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责任
【裁判规则】
当事人房屋建造后未及时回填蓄水池,亦未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导致未成年人不慎跌入水池溺亡,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应承担溺亡赔偿的责任。但是,法定监护人将无行为能力人的孩童独自留在家中,未尽到法定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溺亡后果的主要责任。在实践中,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该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权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梁宏炎等诉玉志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2015)北民初字第1360号
【法宝引证码】CLI.C.226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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