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4期,总第7期)| 法宝推荐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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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315打假晚会”中也曝光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使食品安全面临愈发严峻的挑战。为此,刑事立法及司法方面也作出一系列积极调整,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本期推送10例有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重要裁判规则,以供大家参考。
(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3期,总第6期)| 法宝实务》)
一、指导性案例
1.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规则日期】2014.06.13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4
2.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食用油经销者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规则】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4]2号 2014年2月20日)。
【规则日期】2013.06.24
【法宝引证码】CLI.C.2452134
3.行为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害物质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裁判规则】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4]2号 2014年2月20日)。
【规则日期】2013.06.21
【法宝引证码】CLI.C.2452143
4.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
【裁判规则】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4]2号 2014年2月20日)。
【规则日期】2012.12.12
【法宝引证码】CLI.C.2452150
5.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并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行贿罪
【裁判规则】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4]2号 2014年2月20日)。
【规则日期】2012.08.21
【法宝引证码】CLI.C.2452160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应当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应当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规则日期】2014.06.13
【法宝引证码】CLI.C.8908117
三、典型案例
1.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词】保健食品;有毒物质;有害物质
【裁判规则】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国家禁用药物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殊管理的药品。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五:被告人杨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获刑,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426367
四、经典案例
1.使用“地沟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关键词】不可再食用的“地沟油”;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规则】
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地沟油”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实行零容忍,量刑中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来源】郑嫔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95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95359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量刑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故意;量刑
【裁判规则】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综合判定。被告人仅以不知道销售方向或者不了解进货商品的性质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生产、销售数量、获利情况、影响范围等情节予以认定。
【来源】卞军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2)淮刑初字第0402号,《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5610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单位犯罪;犯罪故意
【裁判规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辨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来源】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332号,《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4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5468
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下)——担保物权纠纷(2018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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