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5期,总第8期) | 法宝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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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在实践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有: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著作权及邻接权是知识产权中较为基本的权利,所涉及的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有较大部分。本期推送10例有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重要裁判规则,以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从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应比较作品表达的内容是否相似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裁判规则】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来源】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04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53号)。
【规则日期】2014.11.28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67
2.他人研发软件读取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因此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关键词】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捆绑销售;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滥用
【裁判规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来源】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规则日期】2006.12.13
【法宝引证码】CLI.C.4438304
3.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中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部分的,依据著作权法有关保护对其独创性享有部分著作权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
【裁判规则】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来源】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53号)。
【规则日期】2015.09.18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69
4.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且因技术原因原告举证困难,两者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的,法院可判定被告构成实质侵权
【关键词】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侵权对比;缺陷性特征
【裁判规则】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规则日期】2007.12.17
【法宝引证码】CLI.C.4438308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人民法院在确定《著作权法》之前的角色形象的美术作品时,需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美术作品;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
【裁判规则】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三条第八项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来源】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
【规则日期】2012.12.08
【法宝引证码】CLI.C.3340118
2.将原作者的作品加以创作而使原作品内容发生改动的,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复制权;演绎权;派生作品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十四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来源】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规则日期】2012.07.26
【法宝引证码】CLI.C.2433400
3.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时期,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应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判定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
【关键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人;署名权
【裁判规则】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来源】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
【规则日期】2012.03.30
【法宝引证码】CLI.C.1343370
4.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其中抄袭的定义在于抄袭的部分内容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
【关键词】剽窃;抄袭;侵权;作品
【裁判规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包括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故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十七: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规则日期】2010.04.15
【法宝引证码】CLI.C.242773
5.侵犯他人著作权,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裁判规则】
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七: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新沂电视台等与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规则日期】2009.12.08
【法宝引证码】CLI.C.224208
6.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也不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艺术性;实用性
【裁判规则】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适用法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7期(总第165期)。
【规则日期】2009.08.22
【法宝引证码】CLI.C.27940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4期,总第7期)
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下)——担保物权纠纷(2018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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