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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五环之歌》不侵权 | IP法宝

【作者】IP法宝知产专题编辑组(李玉珍)
【来源】IP法宝(ip.pkulaw.cn)

【法宝引证码】CLI.C.86968561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一首《五环之歌》,不仅唱出了北京交通的“诗意”,还因其朗朗上口的曲调、通俗易懂的歌词,顺利晋级“神曲”行列。


  据悉,《五环之歌》的曲调源于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牡丹之歌》,而《牡丹之歌》的原唱为蒋大为,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2011年,岳云鹏(昵称:小岳岳)与史爱东合作相声《学歌曲》时,演唱过《五环之歌》的部分内容;经再次改编之后,作为电影《煎饼侠》的主题曲进行宣传和推广。



  侵权纠纷始末


  2018年,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众得公司)获得《牡丹之歌》的词作者乔羽的著作权授权。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改编《牡丹之歌》,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侵害了其作品改编权,故将岳云鹏及电影《煎饼侠》的拍摄制作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丽公司)和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狐公司)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津滨海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


  天津滨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众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三中院)。近期,天津三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


  对于本案,天津滨海法院和天津三中院的审理思路归纳如下:


  首先,《牡丹之歌》属于合作作品,众得公司仅获得了乔羽拥有的词作品著作权的授权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导演先后邀请乔羽作词、吕远和唐诃作曲后完成的创作,三人基于共同的创作意图,即为电影《红牡丹》创作主题曲的目的,进行了《牡丹之歌》的创作,应认定《牡丹之歌》属于合作作品。鉴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属于带词的音乐作品,其词与曲可以独立呈现、分割使用。而众得公司仅获得了词作者乔羽的授权,仅享有《牡丹之歌》的歌词文字作品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权利,包括改编权。


  其次,鉴于众得公司仅具有《牡丹之歌》的歌词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故需要分析《五环之歌》是否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而在将两首歌从歌词的立意、内容等角度进行比较之后可以发现,《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构成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也就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岳云鹏、万达公司、新丽公司和金狐公司也就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权的侵害


  综上,天津滨海法院和天津三中院均认定岳云鹏、万达公司、新丽公司和金狐公司未侵犯众得公司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歌词改编权。


  彩蛋:你好,龙刚


  随着本案二审判决书的公布,《五环之歌》不侵权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然而,相比判决结果,岳云鹏的本名更是瞬间上了热搜,因为判决书上赫然写着:岳龙刚(艺名:岳云鹏)



  那岳云鹏这个艺名是怎么来的呢?据悉,德云社的徒弟是根据“云鹤九霄、龙腾四海”进行命名的,岳云鹏属于其中的“云字科”,具有展翅鹏飞之意。


  面对网友的热议,岳云鹏也发微博进行了回应: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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