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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 武大学报(哲社版)20190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法学要目
作者:刘艳红;杨楠(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柏林洪堡大学)
内容提要:对JS省2013-2017年五年间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情况的大数据分析表明: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高危态势持续加剧,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居高不下,涉罪人员日益年轻化、高学历化;虽然风险类型繁杂且分布广泛,但防控重点较为突出;司法实践既保持对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惩治的高压态势,又在刑罚适用中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大数据统计为指引并结合具体案例可知,JS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风险应被锁定在融资、财务管理、人员治理和生产经营四大场域中。只有通过调整刑事政策,强化民事和行政部门法防线并落实内部预警,在司法适用中既关照入罪的形式合法性又重视出罪的实质合理性,在社会治理中,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才能有效地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反应。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风险;大数据统计;风险评估;犯罪治理
2.近代中国社会立法与福利国家的建构
作者: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府主导的社会救济体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古代中国早熟的官僚体制为荒政的落实提供了必要条件。无独有偶,在16-18世纪的德语国家,社会救济的责任也由教会转移给了政府;在以普鲁士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官僚体系也逐渐成熟壮大。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与战乱,社会救济刻不容缓;政府也以复兴中国传统的“大同”理想为号召,部分移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在近代中国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立法蓬勃发展,社会福利由消极的临时性赈济变为积极的常态化救济,由在上者单方面的“恩赐”转变为国家的责任与人民的权利。社会立法是中国近代国家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德两国在福利国家模式上的类似选择源于自身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传统。
关键词:官僚国家;父权主义;社会救济;国家责任;立法转型;民国时期;德国
3.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体系、内容及其完善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是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整,其制度变革主要集中在结婚、收养尤其是离婚部分。然而该草案在体系上具有浓厚的法律汇编印记;在内容上并未广泛吸收和采纳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在立法价值理念上亦未完全体现21世纪现代婚姻法的发展趋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当增加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展示现代婚姻法的价值理念,吸纳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并借鉴比较法上的成熟立法,以实现婚姻家庭法编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性。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价值理念;婚姻自由;可撤销婚姻
4.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
作者:缪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之一,合理许可使用费可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在这类非竞争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难以通过差额说获得实际损失赔偿。此时,对这类非竞争性权利的侵害就已经构成损害,权利人可以依据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主张损害赔偿。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与完全赔偿原则无关,但《专利法》《商标法》不宜再维持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标准。由于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他人非竞争性权利的所受利益是对权利的利用,权利人即使没有蒙受差额说意义上的损失,也可以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因此,不当得利规则发挥了兜底功能。
关键词:合理许可使用费;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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