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已进入倒计时。一场网购盛宴后,各种购物纠纷也纷沓而至。使用网购化妆品,没有变美反而“烂脸”;以为买了进口产品,拿到后却发现是三无产品;付款后,商家却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商家对所售进口商品有合法来源证明,但依旧遭遇买家退一赔十诉请。面对上述种种,应该如何解决网购纠纷?如何依法理性维权?本期北大法宝推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上),以供参考。
1.电商经营者撤销促销信息损害消费者合理信赖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不可撤销要约;合理信赖;赔偿责任;促销信息 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发布商品促销信息,内容真实确切且可能会对众多消费者产生影响,该促销信息应视为要约行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电商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应审慎发布促销信息,对该促销信息寄予合理信赖,故该促销信息应属不可撤销要约。而电商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郑飞诉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粤0192民初106号 【案例发文】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含有违法添加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其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相关批复文件,其内含原料既非该食品的生产原料,也无法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认定该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之四:姜某与唐山某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发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3.消费者明知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大量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为了通过诉讼手段获取高额赔偿,而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符《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其权益不受保护。据此,消费者明知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仍大量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索引】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黄海禹诉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2018)闽01民终4450号
4.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生效应以消费者知悉且同意为前提 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系双方作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生效应以消费者知悉且同意为前提。消费者在使用其微信账号登录电商平台APP购物时,并不知晓电商平台服务协议内容且未表示同意的,协议并未生效,对消费者无约束力,电商平台不得基于协议内容限制消费者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发布8个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之三:李某诉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发文】北京海淀法院发布8个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 5.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的身份信息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可以免责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对于销售的商品做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原价的三倍赔偿。通常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对审查商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情形,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发布8个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之一:李某诉某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发文】北京海淀法院发布8个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
6.经营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退还货款;赔偿责任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非我国准入的食品,且无法提供相关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资料的,应认定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二: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7)沪7101民初318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7.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可支持其提起诉讼 消费者网购商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人身受到损害,商品销售者消极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多次调查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依法派出公益律师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项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第七项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中消协发布2017年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五:网购伤害难维权支持诉讼获赔偿 【案例发文】中消协发布2017年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8.销售者出售非国家认可产地的商品且无合法手续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非国家认可产地的商品,同时未出示该商品相关报关及检验检疫证明资料,亦未标识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溯源码,应认定该商品安全性无法保障。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违反国家进口强制性规定,应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九:李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出售非国家认可产地的燕窝且无合法手续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发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9.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他人冒领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网购货物;他人冒领;责任承担 消费者与销售者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且消费者已完成付款义务,销售者应依约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的过程中因送货人员未核实相关身份信息致使货物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购物合同仅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对于送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之五: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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