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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0-09-20
【作者】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17期,总第20期)
继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也于2018年9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到今天已经成立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诸多的案件,极大地增加了提高了案件的审理质效。
本期北大法宝推送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发布十大热点案件裁判规则、适用法律、案例索引等,以供参考。
1.整体相似、亦有独创,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可另行主张
【关键词】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
【裁判规则】
网络游戏与传统的作品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被诉网络游戏不是著作权人网络游戏作品复制品的,不构成对其复制权的侵犯,也不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人民法院不能迳行裁判。因此,对于两款网络游戏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对作品其它权利的侵犯,著作权人可另行主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一:《昆仑墟》诉《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侵权索赔500万被驳回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49
2.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的网络传销行为的,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
新型网络营销;网络传销;依法查处
【裁判规则】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传销行为往往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借助社交平台、网上支付的手段,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人员参与,具有发展会员速度快、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等特点。网上商城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利用电商平台、微信、二维码分享等方式“拉人头”的行为,行政监管部门以网络传销行为依法查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二:网上商城“拉人头”被认定网络传销起诉工商部门被驳回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0
3.网络促销信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撤销促销信息有违诚信原则
【关键词】
网络促销;撤销促销信息;信赖利益;诚信原则;赔礼道歉
【裁判规则】
网络环境下,电商经营者拥有信息资源的优势,要适当加重其所负注意义务,预见促销信息会激发消费者强烈购买意愿,不得进行虚假促销活动,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促销信息。电商经营者的网络促销信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其撤销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但电商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被投诉风险高,在判断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时,应考虑对其人格利益的必要尊重,避免责任过重。因此,消费者在网购中并未有信赖利益之外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电商经营者侵害其人格尊严的,电商经营者无需赔礼道歉。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三:网友熬夜上天猫抢购纸尿裤优惠信息撤销被“放鸽子”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2
4.人格权纠纷在裁判时应注重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人格权纠纷;广告推广;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
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特别是演艺明星人格权的纠纷时常发生。经营者在未获得明星艺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品牌名称、推广平台中使用明星艺人的姓名、肖像等宣传推广产品,侵害了明星艺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实践中对网络人格权纠纷在责任承担方面差异较大。为防止权利人滥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充分考虑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四:化妆品公司用林志玲形象打广告被判赔5万元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3
5.网购悬赏广告纠纷中,“人工刷量”行为违反诚信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关键词】
网络悬赏广告;“人工刷量”;悬赏牟利;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规则】
行为人采用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利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的行为属于“人工刷量”,并没有完成商家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是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商家作出悬赏广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商家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网购悬赏广告纠纷中,“人工刷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五:网友帮YY拉新用户1.2万多个4万多元“悬赏金”竟不兑现?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4
6.商业维权公司以隐瞒真实权属为目的签订著作权阴阳合同的,无权起诉
【关键词】
著作权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阴阳合同;著作权权属
【裁判规则】
互联网著作权维权纠纷中,出现商业维权公司通过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受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侵权人起诉索赔获取利益的行为。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转让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约定著作权仍属于作者,双方转让协议实际只是为了维权所用。因此,商业维权公司起诉时,人民法院应严查商业维权公司是否真正享有诉权,严禁商业维权公司以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权属、借助司法手段维权获利的行为。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六:签订著作权阴阳合同商业维权公司“无权”起诉被驳回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5
7.国家机关为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关键词】
合理使用;国家机关;公共管理职责
【裁判规则】
在实现公共管理职责时,国家机关并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七:边检站使用歌曲做宣传构成侵权被判赔8万元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6
8.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
【关键词】
网络差评;负面评价内容;互联网名誉权
【裁判规则】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尤其重视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出的“差评”。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消费者在网上对服务经营者的环境、卫生、饮食等负面评价内容不应视为失实,不构成诽谤、诋毁等损害该公司名誉的行为。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八:宝宝在月子中心得肺炎夫妻上网给差评被索赔50万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7
9.消费者滥用权利应受到规制
【关键词】
网络购物;滥用权利;恶意退货;限制措施
【裁判规则】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消费者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电子商务平台依据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条款对恶意退货、畸高退货率等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等限制措施,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合法性。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九:3年内退货率、拒收率超8成网友滥用权利被商城冻结账户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8
10.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可能性大,支持诉中禁令申请
【关键词】
诉中禁令;侵权可能性;足额担保;网络游戏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认为侵权可能性大,且在申请方提供了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支持诉中禁令申请。短视频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大量网络游戏短视频,引诱用户上传,获得巨额收益,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若不及时停止传播,侵权导致的损失将不可逆,故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并提供了足额担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之十:大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视频法院颁诉中禁令立即停止传播
【案例发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86967859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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