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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知多少——生产、销售假药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9-10-29
【作者】
北大法
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假药知多少——生产、销售假药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13期,总第16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
假药
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
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压缩了原来规定视为假药劣药的范围。因为法律对假药、劣药界定的变化,部分正在遭受刑事法律追诉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人员,例如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获得不起诉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本期北大法宝推送5例生产、销售假药案例裁判规则、适用法律、案例索引等,以供参考。
一、假药的认定
1.将食品宣传为具有药用疗效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
食品宣传;药用疗效;销售假药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所售食品虽外观上未明示为药品,但销售中一方面通过电视广告宣传该食品可以治疗人体相应疾病,另一方面通过热线电话宣传该食品具有药用疗效进行推销,该行为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表述特征,构成销售假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案例索引】
江苏淮安中院裁定张某、王某等销售假药案;(2018)苏08刑终46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9日第6版:案例精选
【法宝引证码】
CLI.C.11034153
2.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亦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关键词】
进口药品;未经批准;非法利益;销售假药
【裁判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进口,须经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才可批准进口。依据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据此,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没有质检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以假药论,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此类药品,情节恶劣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案例索引】
王辉等生产、销售假药案;(2011)陕刑二终字第45号
【规则日期】
2011.07.12
【法宝引证码】
CLI.C.391352
3.运输途中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禁止销售
【关键词】
药品污染;视为假药;公共安全;禁止销售
【裁判规则】
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事关公众的人身健康,受到污染的药品如果流入市场,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故对于受到污染的药品,应视为假药禁止销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为药品且被污染的情形下,即使不能确定药品是否全部受到污染,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也应推定药品全部受到污染而禁止销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案例索引】
人保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勤时通货运公司药品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11)苏中商终字第0267号
【规则日期】
2011.05.30
【法宝引证码】
CLI.C.4057195
二、罪名的认定
1.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具有主观故意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故意;被告人供述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索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
【规则日期】
2010.02.08
【法宝引证码】
CLI.C.312695
2.行为人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关键词】
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主观故意
【裁判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因此,行为人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十: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案例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
CLI.C.1426388
责任编辑:吴晓婧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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