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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发布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关于“最高院发布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14期,总第17期)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两高于2019年9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在9月4日起施行。本期北大法宝推送6例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代替考试案例裁判规则、适用法律、案例索引等,以供参考。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器材;情节严重;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重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人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通过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器材,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向考生发送答案,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的范围,应从重处罚。多个行为人犯罪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组织考生的数量、参与犯罪的程度、以及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索引】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例发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27

 

2.行为人为牟取利益,组织多人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牟取利益;公务员录用考试;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作弊器材组织多人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提起犯意,提供作弊器材,并进行指挥和实施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索引】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之二:杜金波、马维圆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例发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28

 

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关键词】国家考试;组织人次;情节严重;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他人共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使用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专业作弊设备组织30人次以上进行作弊,且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应认定为组织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范围,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当按照其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三款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索引】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之三:段超、李忠诚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例发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29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利用无线设备等作弊工具向考生传递发送国家考试答案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关键词】网络购买;国家考试答案;从轻处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考试答案,利用无线设备等作弊工具向考生传递发送答案的行为,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答案,应认定为非法出售答案罪。行为人对此有悔罪表现,且主动坦白和退赃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索引】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之四: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案

【案例发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30

 

2.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国家考试;命题组成员;数罪并罚;职业禁止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国家考试命题组成员,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根据他人的授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他人在对外培训中获利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购买相关试题答案的行为人依法宣告禁止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索引】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之六:王学军、翁其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案例发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32

 

三、代替考试罪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关键词】代替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量刑处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联系替考者,让其代替自己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替考者和被代替者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后,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院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要素、损害后果,悔改态度等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索引】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之五: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

【案例发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31 


责任编辑:吴晓婧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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