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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国家宪法日,这些你应当了解的宪法知识 | 法宝关注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在全社会瞩目中,我们迎来了第六个国家宪法日、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提出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并明确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措施。本次“宪法宣传周”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结合贯彻实施宪法实践、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更好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近年来,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到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从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到通过立法实施宪法确立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等,围绕宪法实施和监督,我们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积累了一系列实践成果和工作经验,收获了显著成效。站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就能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动能。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我们就一定能让宪法更加深入人心,更好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全文
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我国现行的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为了纪念1982年宪法的实施,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将这一天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我国宪法的变迁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确立国家制度方面齐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现行宪法之前,我国曾制定过三部宪法:


1954年宪法 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


1975年宪法 是“文化大革命”后期产物,带有比较浓厚的文革色彩,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的宪法


1978年宪法 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但仍受“文化大革命”较大影响


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八二宪法,并经过5次修正。


01第1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02第2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03第3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04第4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成为两大亮点。05第5次修正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内容。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国宪法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等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设置、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立法体制等内容,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也有哲人说,“在宪法的眼中,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公民五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身心自由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住宅权、通信权、人格尊严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


党和法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重逢体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并专门用一节,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能职责等作出规定。同时,宪法为制定监察法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中国之治”的坚强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系统的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从十三个方面做出部署,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必将有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个制度图谱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支撑、相互交融,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规范对象的相融性、功能发挥的互补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护国家秘密
4.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
5.赡养父母、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子女
6.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7.依法纳税
8.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9.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是通过一种庄严的法定仪式,强化宣誓主体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督促宣誓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对公权力的信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应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编辑:李泽鹏
审核:张文硕
来源:人民日报、甘肃省纪委监委网站、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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