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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2019年第4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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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2019年第4期要目


【法律实施论坛】

1.《政府采购法》实施问题与对策建议

王丛虎;陈鹏(5)

2.法院撤销仲裁调解书的实证分析

——以 42 个案例为样本

李海涛(13)

【法学研究】

3.专利运营中税收优惠制度完善路径探析

薛智胜;夏慧慧(24)

4.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方案的思考

——以韩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为启示

赵青(31)

5.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孙宏涛;刘梦(39)

【立法建议】

6.无人承受遗产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冉克平;谭佐财(46)

7.司法中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事实因素实证研究

——基于 2017-2018 年 3238 份判决书的分析

陶瑾(55)

8.冒用身份信息虚假工商登记的原因与法律对策

颜恬;姜立文(61)

9.适用吸收原则量刑的弊端和解决思路

——在刑罚执行中寻找破解司法困局的途径

陈超凡(67)

【警学研究】

10.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的侦查协作

蒋丽华;宋钰(72)

11.“互联网+ 警务”模式在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中的应用思考

丁红军;陈德俊(78)

12.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研究

刘元(83)

【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13.检察机关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以检察机关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88)

14.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

——以诉源治理推进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为视角

刘畅(96)

【案例辑要】

15.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研究

——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李阿侠;林世开(104)

【编后索引】

《天津法学》2019年总目次

(109)

【法律实施论坛】


1.《政府采购法》实施问题与对策建议


作者:王丛虎;陈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形势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挑战和冲突,为了清晰而全面地理清问题,可以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环境、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和实施效果四个维度展开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已无法适应实施环境的变化,实施主体的范围界定不清、权责界限模糊,实施依据之间存在互相冲突导致“依法打架”,实施效果仍有待提高。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就要让《政府采购法》的内容顺应环境,让采购主体权责清晰,并让《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有效衔接,进而实现《政府采购法》的“三公”原则和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实施;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2.法院撤销仲裁调解书的实证分析

——以 42 个案例为样本


作者:李海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调解书案件所作的42 份裁定书的实证研究表明, 对于是否有权审理撤销调解书案件,各地法院之间甚至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立场冲突。对于撤销的法律依据和事由,所有持肯定观点的法院采纳的都是参照《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规定。理论上,撤销仲裁调解书制度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司法实践中,因法院不受理撤销仲裁调解书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撤销仲裁调解书制度的确立是必要的,但是,参照裁决撤销规定的方式存在天然的缺陷。从长远看,应当在《仲裁法》修订时增加设立单独的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基于实践中的情况,根据仲裁调解书的特点设置适合于调解书的撤销事由。


关键词: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撤销事由


【法学研究】


3.专利运营中税收优惠制度完善路径探析


作者:薛智胜;夏慧慧(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产权制度缺陷与专利运营理念落后是造成我国专利运营困局的主要原因,税收优惠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措施可以有效激励专利运营发展。从分析专利运营适用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入手,分析我国专利运营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和专利运营中的税收优惠制度存在法理冲突、功能定位不合理、适用机制僵化以及侵蚀税基等诸多问题,提出通过构建专利运营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重塑税收优惠功能定位、优化税收优惠适用机制和强化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优惠中的运用,以期有助于发挥税收优惠制度对专利运营的激励作用,进而实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以及税收法治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专利运营;税收优惠;税收法定;量能课税;实质课税


4.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方案的思考

——以韩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为启示


作者:赵青(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逼迫入驻商家“二选一”、强制入驻商家参与促销活动等行为屡屡发生,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第35 条实施的意义重大。为了保障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可以考虑制定实施办法,例示典型性不公平交易行为,并将相对优势地位与公平交易秩序危害性明确为第35 条的审查要件。相对优势地位的存在与否可以持续性交易关系的存在与否和交易相对方的依赖程度为认定基准。而行为是否会危害公平的交易秩序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与效果,商品的特性,交易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市场中地位的优越程度,交易相对方所遭受损害的内容和程度,以及行为是否违背正常的交易惯例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关键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公平交易秩序;电子商务法;韩国公平交易法


5.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作者:孙宏涛;刘梦(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对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给予肯定,并以此为基础认可了隐名股东享有投资收益权,然规制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及其债权人之间冲突的立法尚不完善。判断显名股东债权人能否实现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首先要厘清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若是,则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不存在,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若否,就需要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衡量隐名股东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际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因执行标的(股权)之特殊性,使得这个衡量的过程不能简单依据外观主义或实质主义进行判断,需要根据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分别论之。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债权人;股权代持协议;强制执行


【立法建议】


6.无人承受遗产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冉克平;谭佐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面临正当性与可行性的检视,国家应保持必要克制并以服务者的形态参与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为减少无人承受遗产的发生,在继承主体方面,应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解释论上应认可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立法论上可将法定继承主体扩大至四亲等血亲,将不法遗嘱纳入继承权相对丧失情形并放宽继承权回复条件、继承权丧失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事由。在继承范围与遗产分配顺序方面,遗产酌给的份额可涵盖全部遗产,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时,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优先于国家而分得全部遗产,以尽可能使遗产在私主体之间周延合理地传承。


关键词:无人继承;国家干预;继承主体;遗产酌给请求权


7.司法中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事实因素实证研究

——基于 2017-2018 年 3238 份判决书的分析


作者:陶瑾(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是国家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权利。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在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只要存在互殴、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不具有防卫意图或者持有防卫工具以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事实因素时,就会否认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些事实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正当防卫成立空间,使得正当防卫认定门槛过高,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合理解决这些因素中存在的问题,才能避免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才可以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使“正义不必向不正义屈服。”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事实因素;实证分析


8.冒用身份信息虚假工商登记的原因与法律对策


作者:颜恬;姜立文(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冒用身份信息虚假工商登记案件频发,一些受害人莫名其妙“被法人”、“被老板”,其名下注册公司多还存在税务和债务问题。出现此类问题主要是由公司登记采用形式审查、审管分离导致权力运行不畅、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代理行业混乱等原因所致。为解决已发生的虚假登记问题并防范类似问题发生,从“治理”和“防范”两个角度提出处理措施,主要涉及建立撤销错误登记的快捷机制,确立工商登记的审慎合理审查标准,完善行政审批局管理体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优化身份证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登记代理行为严格追究责任等。


关键词:工商登记审查;审管分离;身份信息冒用;工商登记代理


9.适用吸收原则量刑的弊端和解决思路

——在刑罚执行中寻找破解司法困局的途径


作者:陈超凡(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官在处理数罪并罚案件时,先对各个罪进行量刑,然后按照吸收原则处理,如果其中一个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刑罚时,则其它个罪刑罚被吸收处理。被吸收的刑期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导致实际上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由于吸收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量刑层面上无法解决。如何破解这个实际影响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难题,寻找新的问题解决思路,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在减刑条件等方面进行对原判各罪情况的回放,采取一系列的约束处理,可有效解决刑事司法中无法解决的这一困局。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原则;刑罚执行;罪责刑相适应


【警学研究】


10.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的侦查协作


作者:蒋丽华;宋钰(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即京津冀协同发展。公安机关在进行跨京津冀区域案件的侦查工作时,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跨区域犯罪案件管辖争议问题,情报互通、传递问题,跨区域犯罪案件办理中线索查证,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抓捕、追逃追赃等问题,这些侦查协作问题亟需解决。结合京津冀一体化的大背景,就侦查协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取得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展望进行分析,进而为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的侦查协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侦查协作;跨区域合作


11.“互联网+ 警务”模式在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中的应用思考


作者:丁红军;陈德俊(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侦查系;天津市公安局图像侦查和技防监管总队)


内容提要: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正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近年来,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已开始迈入“互联网+”时代,警务与人之间的相互感知和联系越来越紧密,“互联网+ 警务”已成为当代警务发展的新趋势。依靠互联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势,推进“互联网+警务”建设有助于提升京津冀社会管控,实现京津冀公安治理能力现代化。京津冀公安机关应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准确把握“互联网+”时代的规律特点,坚持应用导向和实战驱动,探索构建“互联网+ 警务”模式,提高警务运作效率,全面推动京津冀公安工作转型升级和机制创新。


关键词:京津冀;公安信息化;互联网+;警务模式


12.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研究


作者:刘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侦查教学训练部)


内容提要:为落实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京津冀区域警务工作必须顺势而为。促进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是为了贯彻落实其发展战略,通过资源互通互联、优势互补拓宽发展道路。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是构建现代警务机制的重要内容,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带来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一体化的融合发展,对三地区域间警务协同发展提出来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围绕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研究展开深入研究,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深化三省资源整合利用,不断探索和创新警务模式,加强打击防控机制研究,对促进京津冀地区一体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京津冀;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


【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13.检察机关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以检察机关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


作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内容提要:从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出发,首先对前两批包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自贸区民商事纠纷因整体占比高、爆发速度快、涉及领域新而成为司法关注重点。随后对四自贸区内审判、仲裁、调解等渠道的探索实践进行了介绍,概括出现有纠纷解决的基本方案,并总结出相较于解决渠道、规范明确、司法服务的大力推进,自贸检察虽有监督职能,其监督力度却面临“空”“泛”“软”的困境。随后再从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的源头治理、多元治理、依法治理的实践角度分析了化解困境的可行性,最终借鉴经验总结出从源头出发监督调解,用多元方式监督仲裁,依法律规定监督审判是强化检察监督行之有效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自贸区;民商事纠纷;检察监督;“枫桥经验”


14.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

——以诉源治理推进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为视角


作者:刘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尤其是京津冀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数持续攀升,涉互联网新类型纠纷尤甚,因此,与其相适应的新的解决纠纷流程成为社会公众的新需求。在此背景下,京津冀三地法院将纠纷解决机制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依托司法人工智能将办案模式从线下逐步移转至线上,使部分案由案件的诉前分流、立案、审判、执行通过全流程在线“一站式”的方式解决,是对京津冀三地法院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的流程再造。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案件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流程再造的大致过程进行了应用效能前瞻,通过对“诉讼前端”、“诉讼中端”、“诉讼后端”的全流程“网上案件网上审”,形成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京津冀三地法院的“新枫桥经验”。


关键词:智慧法院;人工智能;全流程在线;网上案件网上审


【案例辑要】


15.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研究

——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作者:李阿侠;林世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在合同纠纷中,当合同对争议解决明确约定由法院管辖的情形下,有被告以该案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权异议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为法院对民事争议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民事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在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之内,法院可不予审查。至于该案民事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应留待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中解决。


关键词:管辖;管辖权异议;形式审查;刑事犯罪


《天津法学》创刊于1985年,曾用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于2010年更名为《天津法学》。《天津法学》是天津市唯一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法学学术刊物,主要栏目有:法学研究、立法建议、学术热点、金融法制、国际法研究、外国法制、司法理论与实践、案例辑要、警学研究、李大钊研究等。刊物在贯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注重倾听时代的呼声,反映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供评说园地,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学说,为提高司法实践质量提供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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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2019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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