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AI法律、法律AI及“第三道路” | 浙江社会科学201912
《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法学要目
1.AI法律、法律AI及“第三道路”
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颇丰,并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AI法律进路旨在把AI纳入法律规制框架之内,而法律AI进路则力图把法律转化为智能系统,这就决定了二者不同的方向与立场、领域与路径,也带来了不同的问题与前景。深入分析表明,我们需要从浪漫理想回归现实主义,开辟汇合二者、扬长避短的“第三道路”,增强法学与技术的对话合作,促进法律与人工智能的双向融合,从而有效推进法律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数字社会;算法;人工智能法律;法律人工智能
2.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
作者:胡铭;龚中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准确定位大数据侦查是有效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以数据为核心的大数据侦查不管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无法对以信息为核心的传统侦查进行颠覆并替代。从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标准以及域外大数据侦查的立法经验来看,大数据侦查本质上应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尚未将其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且缺乏有效监督。根据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有必要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基本定位;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规制
3.大数据隐私的身份悖谬及其法律对策
作者:刘泽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
内容提要:大数据运营在收集使用大量身份信息的同时却无法赋予用户网络主体身份。这种身份悖谬是由互联网结构、大数据模式以及法律规范不足共同导致的,也意味着数据自决和意思自治难以实现,政府监管和法律保护才是当前信息隐私保护可行的主导机制。欧盟统一立法创设数据主体,并影响了印度、巴西等人口大国的数据保护立法。但硬性拔高隐私身份定位付出的法律和经济代价也是沉重的。美国依托消费者身份利用现有机制加强信息隐私监管的实用主义路径与其普通法传统契合且成本较低。我国信息隐私主体的现有法律定位模糊。未来立法宜正视互联网发展的现实,兼采欧美之长,适度提高信息隐私身份定位,但应避免设置副作用明显的权利。宜在加强对企业监管的同时,综合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提升大数据隐私的保护质效。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隐私;隐私保护;数据主体;消费者隐私
4.刑法上的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中的AI
——基于现代泛心论的分析视角
作者:王耀彬(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由意志作为刑事责任的根基是AI刑事主体资格论争的关键要素,对其内涵的界定颇为重要,轻视或忽略对其论证均不利于学说的自洽。借鉴依靠量子力学再度兴盛的现代泛心论,合成物粒子含有自由意志属性。刑法上的自由意志包括自主选择能力与反省控制能力两项内容,自主选择能力与深度学习能力相对应,反省控制能力与理性能力不谋而合。未能自主创设算法的初级阶段的弱AI实体不具备上述要素,无法成为刑事主体;类人工智能实体具备相应程度的深度学习能力与理性能力,拥有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关键要件。
关键词:自由意志;AI刑事主体论;现代泛心论;深度学习能力;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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