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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仁: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 法宝推荐
内容提要: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052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被胁迫结婚。而第1053条规定一方隐瞒疾病结婚,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都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即民事胁迫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对此,当事人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在民事合同和其他民事行为中,胁迫与欺诈行为,都是通过民事程序撤销。民法典草案之所以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撤销胁迫结婚,可能主要是受2001年婚姻法的影响。问题在于2001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源于对婚姻法的性质定位错误所致。婚姻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长期存在争议。婚姻登记也被视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许可”,民政机关撤销婚姻被认为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在与2001年的立法背景完全不同,婚姻法纳入民法典,其民法性质已经确定无疑,胁迫结婚的撤销权自然应当回归民事。而且,由于民政机关缺乏审查婚姻效力的职能和能力,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事实上名存实亡。无论是从可操作性考察,还是从科学立法考察,应当删除草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内容。关键词:民法典草案;民事行为;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同质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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