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法宝关注
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细化规则引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注重加强统筹指导。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要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为核心,立足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案件的审理规则,同时要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安徽、湖北、湖南、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有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理念先行,指导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处理好三对关系:统筹把握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把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主线。统筹把握好落实最严法治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严格落实最严法治观,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又要发挥司法智慧,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统筹把握好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既要努力构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又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是持续推进专门机构建设。为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云南、贵州、重庆、江苏等省市健全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12个中级法院、105个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并在重点流域和生态功能区设立环境资源法庭,以服务保障“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为目标,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四是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沿江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其中,江苏立足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探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即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第一审的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上诉案件。湖北发挥专门法院作用,实行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五是构建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9月,在青海西宁举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集中调研暨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落实框架协议,开创区域司法协作新模式。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同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
六是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沿江省市法院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
七是统筹适用三种责任形式。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围绕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这条主线,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妥善审理因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设立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案件。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有力保护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八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部司法解释,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指导沿江各级法院贯彻预防优先和注重修复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云南昆明、四川甘孜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受理社会组织针对建造大坝危害濒危动植物提起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积极探索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重庆法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针对长江不同河段、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建立修复基金、建设修复基地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九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有效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博士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现场发放问卷,鼓励支持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修复。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雅安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活动,邀请20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对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是有效延展环境资源审判效果。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司法宣传工作,着力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信息传播新格局,选择“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网络新媒体,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连续两年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共20件,体现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和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者。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徐州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书被选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案例数据库。江西在鄱阳湖核心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湖南设立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发挥了重要的宣传教育作用。
2020年是全面贯彻习近平同志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第五年,也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扎实推进各项审判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6年1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为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应当看到,当前长江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按照2019年11月召开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现场会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生效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这10个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这些案例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二是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责任追究一抓到底,不仅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而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着重介绍其中的四个案例。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者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单位犯罪的,既要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的决心。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其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以下两项规则: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筛选与发布机制,完善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为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助推长江经济带成为东方巨龙身上的“绿飘带”和“黄金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目 录
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七、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八、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0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维凡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胡海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白伟系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被告人邓启全系公司基建部工人。为减少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王维凡指使白伟等人修建暗管,设置阀门连接至应急池、观察井,并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生产对酮,将产生的废液通过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应急池,并多次在黑夜或下雨时打开应急池阀门,将池中废液直排长江。2015年8月14日晚,邓启全打开应急池阀门排放废液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监测,当日排放废液中含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分别超标1690倍、30倍、58.5倍。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生产对酮手续,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王维凡等4人购买价值18.6 万元的苗木捐赠给公司所在地村委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锰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积极整改,投入资金改造升级排污设备,有效解决排污问题;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自愿购买苗木、修复生态、弥补损失,悔罪表现较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生产并通过暗管偷排污水案件。王维凡等4被告人通过修建暗管,利用黑夜或雨天将生产的废液经应急池、观察井后直接排入长江,偷排手段极其隐蔽。人民法院基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适用监禁刑,同时,考虑到案发后昆仑公司能够主动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王维凡等4人购买苗木捐赠当地村委会,积极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推动排污企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超系浙江省缙云县南河电镀厂(以下简称南河电镀厂)负责人。2018年5月23日下午,王超安排员工王益平,在晚上将该厂污水处理站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当晚21时起至24日凌晨3时,王益平按照王超指示,将厂房内应急池中含氰化物、铜、铬、镍等成分的约70吨工业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好溪水域。经监测,排放污染物中铬含量超标3倍以上,镍、铜含量超标10倍以上。此外,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王超为节约开支,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处置价格或明知他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电镀废弃污泥交由他人处置,倾倒、堆放至福建省浦城县。经环保监管部门认定,倾倒、堆放于空地的泥状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共1341.22吨。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南河电镀厂为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三人合伙经营。2018年5月23日21时至24日凌晨3时,因前述污染事故造成好溪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下游水域出现大量鱼类死亡,产生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超、王益平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镍、铜等重金属的污染物。王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341.22吨,后果特别严重。王超、王益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王益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决南河电镀厂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14万余元;南河电镀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王益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河电镀厂、王益平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被告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和民事责任,在依法从严惩治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罪的同时,依法判处南河电镀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判令王益平承担连带责任,王超和王群亮、胡晓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维护公益相统一。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2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瑞锶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2016年至2017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瑞锶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178.6倍。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瑞锶公司共生产双甘膦3646.60吨、甲磺胺362.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此外,被告人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瑞锶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活性炭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1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瑞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8.6倍排放含铜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渣17.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先文等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被告人王先炳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瑞锶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单处或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单位瑞锶公司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亦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支流徐家溪后汇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直接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切实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3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正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负责人吕顺体决定,从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亚克力公司)等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肖锋等人伙同蔡伟利用罐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四川省成都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43.69吨。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后汇入长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晨光亚克力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20万元;被告单位晨光亚克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4万元不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社会关注度高。益正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收危险废物后集中直排至城市污水井,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00余吨,造成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严惩,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推动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达成赔偿协议,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污染企业和责任人自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七、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4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被告人廖若云、廖国翠夫妇未办理生产经营手续,非法在湖南省蓝山县开办选矿厂,雇请工人洗选硫铁矿、铅锌矿。2015年上半年,廖若云将选矿厂交由被告人廖昌业代为管理。廖若云经营选矿厂洗选矿期间,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存放于沉淀池内,未采取有效防渗、防漏措施,造成周边土壤与水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经环保监管部门查处后仍不予改正,直至2017年4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选矿厂。经检测,该厂提取的样品中含铅、锌、砷、锰等重金属,均为有毒有害物质。经评估,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失65.56万元,估算土壤及水修复费用合计3063万元。案发后廖若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被污染环境已部分得到了恢复治理。 【裁判结果】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开办和代为管理选矿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3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湖南省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湘江是长江的八大支流之一。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自2006年以来,未办理任何生产手续,非法开办选矿厂加工硫铁矿和铅锌矿,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存放于沉淀池内,且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导致周边土壤与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涉案选矿厂自2006年开始营业到2017年被政府强制拆除,非法排污达11年之久,期间经环保监管等相关部门查处后仍不予改正。人民法院综合认定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3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对屡罚不改的污染者依法从重惩处的司法政策。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发挥刑罚威慑力,震慑潜在犯罪者,也有助于教育和引导相关从业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八、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5 【基本案情】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位于长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4日,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鸿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鸿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展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鸿展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性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6 【基本案情】 2009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夹石中学)在校园内临乌江河岩位置修建厕所,厕所粪便经化粪池处理后直排乌江。当地后来开工建设的夹石污水管网工程中的提升泵房工程也中途停建,致使学校及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通过管网排入污水收集池,污水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渗漏、溢出直排乌江,对水体水质各项指标造成影响;且污水收集池处于露天状况,产生的恶臭气体及滋生的蚊蝇严重污染校园环境,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2018年2月1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3月20日,县环保局回复县检察院,称正在施工整改。截止2018年7月31日,县检察院先后四次对现场进行回访,发现县环保局并未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夹石污水管网提升泵房工程虽修建完毕但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夹石中学附近生活污水和粪便依然直排乌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县环保局对案涉工程项目中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县环保局对案涉工程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县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水收集池粪污直排乌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防治,致使乌江夹石段水环境长期遭受污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存在怠于履职行为。虽然夹石污水管网提升泵房工程修建完毕,但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仍有污水直接排入乌江,对乌江水环境造成污染,县环保局应继续履行职责。依法判决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行对案涉工程项目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县环保局继续履行对案涉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环保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乌江是贵州省第一大河,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本案中,县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水收集池粪污直排乌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防治,且履职措施未达到杜绝污水直排乌江的监管目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求,在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宣判后,经一审法院后期走访,县环保局已经有效履职,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全面投入使用,污水直排乌江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法宝引证码】CLI.C.93898407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等签署合同,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收取相应的污泥处理费用。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从多处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明知张永良从事非法转运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污泥共计1.48万吨,造成土壤、水及空气污染,所需修复费用1446.29万元。案发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磋商,并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因未与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等7人达成赔偿协议,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鹏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德直接倾倒污泥或者将污泥交付张永良、舒正峰等人转运或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张永良持有连新公司交付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理案涉污泥,连新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放任张永良非法倾倒污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夏吉萍作为志合公司实际负责人,因该公司与正鹏公司合作从事污泥倾倒,且其个人取得利润分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涉污染地块中污泥已混同,无法分开进行修复,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倾倒污泥地块的修复责任以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当支付的修复费用,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风险评估费以及律师代理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还明确了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有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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