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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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要目
【法律解读】1.《药品管理法》修改的精神要义、创新与发展许安标(3)【学术专论】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孔繁华(17)3.超范围征收的合法性控制刘玉姿(30)4.论我国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冯莉(42)【网络规制】5.分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公平问题与规制重构刘晗(55)6.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的构造林华(66)【行政诉讼】7.论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田韶华(77)8.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范缺陷与修正陈海萍(89)9.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于洋(101)【青年论坛】10.个人信用评分的地方实践与法律控制——以福州等7个城市为分析样本张涛(116)11.行政复议中“协调结案”的中国式图景张少波(130)12.个人所得认定治理路径的转型李乔彧(145)
【法律解读】
1.《药品管理法》修改的精神要义、创新与发展
作者: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药品管理法修改的背景、总的考虑和工作原则,从立法考量、内涵精神、调整变化与影响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等方面,深入分析解读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研制和审评审批、药品生产与储备供应、药品经营与价格监控、药品使用与风险防控、假劣药的界定与法律责任设定等具有创新性的重点制度和关键条款,并对促进法律规定落地生效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药品管理法;原则;创新;上市许可
【学术专论】
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作者: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过或信息已经公开等情形下,个人隐私丧失保护的必要性。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或者裁量决定公开信息;裁量过程应遵守比例原则,并在综合考虑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大小、信息敏感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裁量公开信息应遵循通知第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正式公开或不公开的必要程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利益衡量;利害关系人参与
3.超范围征收的合法性控制
作者:刘玉姿(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征收范围指拟征收财产的物理范围,应为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所必需的范围。因不动产整体上紧密结合且难以分割,实际征收范围可能超出此必需范围,造成超范围征收。超范围征收与一般征收本质无异,其合法性尤与公共利益要件相关。现行征收规范不排除对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的考虑,为超范围征收提供了合法性空间,但毕竟是征收权的扩张,应作更严格限制。可以从目的设定、手段选择、启动主体、超范围财产处置等环节入手,建立一种过程导向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实施对超范围征收的合法性控制。
关键词:征收范围;超范围征收;公共利益;合法性控制
4.论我国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
作者:冯莉(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仅明确规定两种行政协议类型,地方关于行政协议的立法尽管在类型规定上更为多元,但却采用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授权说”作为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这种保守型的法定容许不仅与法院对于行政协议趋于开放的认定态度不相匹配,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有鉴于此,我国适宜在确立开放的容许性范围的同时,明确规定法定除外与性质除外,即通过反向排除的方式确定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然而,若要梳理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则需要将政府职能的公共性作为确定容许性范围的关键因素,并对公共性的强弱做进一步的区分。公共性本身较为抽象,因此,可以通过经济学理论关于公共物品强弱的划分来进行。由此,除了因法律效果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以外,那些具有强公共性的纯公共物品提供领域便只能由政府供给,也就是本质上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
关键词:行政协议;容许性范围;法定除外;性质除外
【网络规制】
5.分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公平问题与规制重构
作者: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分享经济是互联网经济从虚拟物品向实体物品转型的产物。分享经济对传统等级制结构的经济模式具有极大的冲击力,其带有极强的分散化和扁平化倾向。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分享经济也呈现出一种新的集中化和再等级化倾向。政府规制要明晰分享经济所呈现出的权力架构,在确立维护新产业发展的目标的同时,更要兼顾公平的规制目标。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采取更为灵活、技术化和助推型的方式更新规制模式。
关键词:分享经济;基础架构;规制;大数据
6.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的构造
作者: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网络谣言治理体系中存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界分。我国当前仍以政府规制为主导,忽略市场机制的功能,也缺乏对两者的有效衔接与整合。为了实现保障言论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市场机制应在网络谣言治理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规制宜在市场机制失灵或突发事件状态下介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用户、网络服务技术是网络空间的基本构成,与之相对应的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教育和互联网技术等市场机制有着不同的治理功能和运行逻辑,进而建构起“平台—用户—技术”三位一体的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
关键词:网络谣言;政府规制;市场机制;网络平台
【行政诉讼】
7.论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
作者: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婚姻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具有民行合一的特点,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实乃“名行实民”的非典型行政诉讼,法院应结合此类诉讼的特殊性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妥当解释以获得正当的个案裁判。由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具有直接和终局性的影响,此类诉讼的裁判不应忽略对当事人实体关系的关照。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登记行为的违法性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特别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以及违法行为的补正等应成为法院在选择判决方式时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婚姻法;判决方式
8.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范缺陷与修正
作者:陈海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混合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甚至本案有理要件,这种规范缺陷因忽略了诉的评价位阶规律,导致适用效果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相左。对此,运用诉讼法和实体法二元观界分起诉条件并进行适度审查,建构起诉条件教义学促进概括性要件的认定,并在今后依据诉讼类型对特别判决要件进行类型化审查,将是实现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适用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诉的评价位阶;规范缺陷;修正
9.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
作者:于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存在认知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面对学理与实践的争议,回归法律规范本身,从规范层面上厘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应当是分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逻辑起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采用实质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形式合法以及明显不合理,并排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审查以《行诉解释》第148条为基础,可以从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维度展开。反观司法实践,《行诉解释》第148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规范层面的具体化,仍有拓展的空间,可以借助于兜底条款解释进行完善。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标准;法释义学
【青年论坛】
10.个人信用评分的地方实践与法律控制
——以福州等7个城市为分析样本
作者:张涛(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声誉机制,个人信用评分是地方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如今却陷入泛化与滥用危机。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个人信用评分可以分解为信用信息归集行为、信用分计算行为、信用分公布行为、信用分应用行为四种阶段行为。福州等7个城市的实践经验表明,个人信用评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言论自由、平等权、信访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个人信用评分不能脱离法治轨道而任意创设和应用,应当从个人信用评分的法律框架、技术标准、程序规范以及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建构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控制机制。
关键词:社会信用;个人信用评分;行政过程论;法律控制
11.行政复议中“协调结案”的中国式图景
作者:张少波(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协调结案”是行政复议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呈现出类型相对集中、程序随意性强、方式灵活多样、制约因素多元等特征。“协调结案”之所以大行其道,是由于其可以实现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实现的“多赢”办案效果。具体而言源于:复议机关基于多重因素的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基于压力驱动的无奈选择、申请人基于利益诉求的理性权衡。但无原则、逾底线、超范围的“协调结案”,突破法律优越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削弱依法行政意识、消解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为发挥“协调结案”的积极功能,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完善运行程序、跟进后续监督等措施规范“协调结案”。
关键词:协调结案;实践动因;适用范围;后续监督
12.个人所得认定治理路径的转型
作者:李乔彧(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推进税收治理路径由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转型,不仅应当加快税收整体的立法,还应当增强法条的实际控制能力,并以法治理念规范税收政策的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认定条款的实践检讨与困局突围,可作为研究此宏大命题的制度缩影。当下,个人所得认定的立法文本内容空洞,且规范逻辑存在缺漏,致使本应由立法机关保留的权力向行政机关下移,后者以政策为据主导着所得认定的实践。该现象的产生虽是法律工具主义理念导向的结果,但却是应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由政策主导的税收治理模式背离此次税制改革的价值理念,应当转向“法律之治”。具体而言,应以课税要件明确性为目标,在立法中完善所得认定的基础性规则,并以正当程序理念重构政策的制定过程,从而限制财政部门的肆意裁量,确保政策目标服务于实质正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认定;税收治理;政策之治;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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