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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绪龙 田然:疫情期间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正当性 | 法律适用2020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适用 Author 庄绪龙、田然

【作者】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苏州大学优秀青年学者,法学博士);田然(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出于疫情防控需求,尽量避免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显然是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也不例外。然而,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不能因疫情防控要求而拒绝审理,也不宜不分类型一律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在应然角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理性选择。在价值取向上,主张刑事案件通过视频庭审审判方式推进,不仅符合比例原则的法理考量,而且也是智慧司法、司法便民举措的实践体现,与司法亲历性的内在要求也不矛盾。

关键词: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视频庭审;比例原则;司法亲历性


问题的提出:刑事案件“视频庭审”审判方式的司法实践



  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此案在庭审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吸引了国内数十家主流媒体关注,约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本案之所以成为媒体和广大网友关注的焦点,不仅是因为在疫情灾害期间,被告人通过虚构真相手段“发国难财”的犯罪行为卑劣,还体现在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的审判特色。

  客观而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庭审,让位于不同地点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同时参与庭审,可以有效避免因当事人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显然是更为人性、更为便捷高效的审判方式。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实践中虽然也存在两地、三地连线等视频连线的庭审,但法院、检察院、辩护人、被告人分散各地的“四点连线”,完全“隔空”开庭的情形,比如南通市港闸区审理的上述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对于刑事远程审判工作而言具有标志性意义。

  当然,我们在大力推进司法工作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也应该充分重视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比如疫情防控期间的审判工作是否可以采用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方式处理,视频庭审与审判工作所要求的亲历性特点抑或要求,以及证据展示、质证等方面的疑问,在理论上也需要及时关注与回应。


“视频庭审”审判方式的理论支撑与实践价值



  (一)理论支撑

  1.疫情灾害防控期间的比例原则

  源于行政法实践的比例原则恰到好处地区分了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的二维区间。这一原则经由一百多年的法治实践荡涤已经跨越行政法的范畴,向宪法、民法、刑法等领域不断延伸,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极其严峻的客观背景下,通过“视频庭审”的审理方式处理案件,也契合比例原则的基本法理。在法理上,比例原则的通常解释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过度侵蚀。然而,比例原则的另外一层解释却恰恰相反,其也可以解释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通过替代方式主张,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地实现。换言之,在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工作既要遵循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又要坚持刑法的惩罚犯罪功能,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要保持平衡,不能机械强调被告人的绝对权利而忽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诉求。

  2.智慧司法建设

  在当前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信息化手段为主要载体的“智慧司法”建设,是司法领域与时俱进的显著特征。其中,通过视频方式推动庭审的“线上审判”工作就是智慧司法建设的一项具体实践应用。早在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通过视频庭审的方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也被称为我国“首例远程视频审判”案。

  事实上,对于“视频庭审”审判方式,域外也有相关实践。澳大利亚是世界首个运行视频远程庭审的国家,其关于网络法院与E-court(电子法院)的理论提倡与司法实践,目前已经趋近成熟。美国于1993年就提出了法庭“21计划”的现代审判理念,并积极探索3D模式下的“虚拟庭审”。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有的州还以立法的方式对线上庭审作了明确规定。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传统诉讼框架内,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据申请可以在任一地方实施诉讼行为,当然庭审的情况必须以图像以及声音的形式传输到法庭。目前,我国也审时度势相继在杭州、北京、广州等地市组建了全新的互联网法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高效便捷推进审理工作,也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发展趋势。

  3.司法便民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饱受诉累困扰,立案难、执行难等司法困境严重影响群众的诉讼主张和权利实现。在此背景下,坚持司法便民原则显然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周强院长曾指出,“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全面应用,满足审判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要,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重点就诉讼服务功能、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作了具体部署,强化司法便民工作落到实处。其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是落实司法便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在疫情肆虐的严峻态势社会背景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审时度势,先后出台文件,进一步强化司法便民工作。比如,“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书面方式”“视频方式”,不仅是疫情防控要求的必然选择,在客观上也是司法便民原则的内在体现。

  (二)实践价值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庭审通过“线上”方式完成,不仅具备坚实的理论支撑,还存在特定的实践价值。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视频庭审”的审判方式,其实践价值可能更为明显。

  1.有效缓解法院押解警力不足

  近年来,由于有组织犯罪,比如电信诈骗犯罪、传销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押解任务十分繁重,我国法院警力薄弱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在应对策略上,即便党委组织部门和编办部门同意法院多招录法警,满足法院法警数量需求,但这并非是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况且增加招录名额扩增量的路径并不顺畅。笔者认为,解决法院警力不足押解任务繁重的困境,完全可以在审判方式的层面进行改革。视频庭审,由于不需要将被告人押解至法庭这一特定场所进行审判,那么自然就不会产生押解的任务,只需要派少量法警至羁押机关与羁押机关共同执行任务即可。由此而言,通过“视频庭审”的审判方式可以有效缓解法院押解警力不足的困境。

  2.节省押解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押解工作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事务性工作。尤其是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押解任务往往是刑事案件审判的敏感环节。在经济角度考量,押解工作通常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老大难”工作。另外,在疑难复杂或者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往往比较繁重,案件往往一天难以完成,需要耗费多日才能审结。另外,羁押机关对被告人的管理往往也比较严格,何时羁押外出,何时羁押回所,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审判时出现意外情形,人民法院与羁押机关就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可能存在争议和矛盾。在此角度而言,通过“视频庭审”方式,避免执行押解任务,完全可以避免上述困境,可以避免矛盾,大幅降低司法成本,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3.确保押解期间司法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人身安全

  不可讳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押解始终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为紧张的环节。不少影视剧中的劫法场、劫囚剧情往往发生于押解、候审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在途环节。在此期间,法警的押解任务异常艰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证人和押解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往往比较紧张。在此视角,通过视频庭审的审判方式,可以完全避免因执行押解任务所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这毫无疑问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实践价值。


刑事案件“视频庭审”审判方式的相关问题与回应



  (一)“视频庭审”与案件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比较

  在疫情防控期间,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出于疫情防控扩散风险的考量,面对面的在场审判无法完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方式处理。对此建议笔者并不认同。

  其一,“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不能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刑事惩罚的时效性与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必将大打折扣。事实上,对于那些符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准确、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强化刑法惩罚犯罪的一般预防功效,为全面战胜疫情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显然,“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主张无法达成此种目的。

  其二,在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逮捕、羁押,其人身自由被实质性的剥夺或者限制。在疫情期间,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可能导致被告人被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甚至会人为制造导致轻罪被告人审前羁押的刑期超过其应当判处的刑期,这显然极不合理。

  其三,在当前疫情异常严峻的特殊时期,病毒传染性强,治疗手段传统,疫苗研发时间长,何时能完全控制疫情灾害难以预测。如果在此期间对于犯罪行为都采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方式处理,在疫情结束后,司法审判人员的审判压力是难以想象。

  (二)“视频庭审”审判方式的案件类型

  在“视频庭审”的审判方式下,理论界有学者担心,采用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开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辩护效果无法保障,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乃至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可能造成冲击。

  笔者认为上述担心存在一定道理。对此问题,区分案件类型就显得必要。就整体而言,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控辩双方无实质性争议的简单案件,完全可以实现“线上诉讼”;相反,对于那些犯罪事实复杂,涉及多被告人,举证质证过程冗杂,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或者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查明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类型,线上庭审活动就可能需要保持理性与克制。

  (三)司法的亲历性问题

  学界有论者提出,刑事案件事关被告人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强调司法的亲历性和在场性,对于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换言之,通过视频庭审的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可能有违司法亲历性的内在要求。

  对此立场,笔者认为存在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一方面,强调司法的亲历性,并不绝对强调司法工作人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告人之间必须存在物理空间上的接触性。通过“视频庭审”的方式组织庭审,在逻辑上与司法亲历性要求并不矛盾。事实上,物理空间的接触性“亲历”与“视频庭审”方式的“亲历”,至少在庭审的环节并无本质区别。另一方面,主张通过“视频庭审”的方式推动审判工作,并不意味着完全隔断阻绝司法工作人员与相关诉讼参与人、被告人的物理性接触。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到羁押场所与其会面、接触。这里,我们强调“视频庭审”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所有诉讼参与人全体至审判场所参加庭审,以防止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出于高效司法的整体考量。但“视频庭审”的审判方式从未绝对阻隔司法工作人员与相关诉讼参与人、被告人的其他形式的物理性接触。综上,经由上述两个方面的阐释,认为“视频庭审”方式与司法亲历性要求存在矛盾的立场显然是不全面的看法。


结语


疫情即警情,疫情即战情。在当前疫情严峻的社会背景下,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尽量减少人群聚集是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显然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然而,即便是“非常手段”,经由上文相关分析,信息化技术支撑基础上的“视频庭审”审判方式,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应当予以大力提倡。事实上,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大力支持互联网庭审系统,即便在非疫情防控期间,也应当在案件类型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的智能辅助效用,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质效。



《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担任编委会主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黄文俊担任主编。《法律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A类学术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北大法宝”全文收录。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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