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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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要目
【上合组织法】
1.被攻克的最后堡垒: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所涉关键问题评析
徐国建(1)
2.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文旅机构融合改革研究
刘云亮;翁小茜(30)
【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专题】
3.疫情应对中行政执法整合问题研究
关保英(39)
4.传染病分类立法的缺陷及修补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中心
刘风景(51)
5.重大疫情防治中刑法罪名适用研究
李翔(61)
【法学前沿】
6.民法典之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立法论
张红(70)
7.我国企业住所制度及改革的法理检讨与前瞻性构想
郭富青(87)
8.智能机器人主体性的刑法审视
张勇;许亚洁(105)
9.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汤啸天(115)
【党内法规研究】
10.论党的领导法治化
施新州(123)
11.党的领导法规之法理证成
蒋清华(136)
【上合组织法】
1.被攻克的最后堡垒: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所涉关键问题评析
作者:徐国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内容提要:2019年7月2日通过的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诞生的第一部全球性多边的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它和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一起铺设了一条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大道。公约谈判的最后阶段仍然存在5个问题需要解决:知识产权、共同法院和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涉及国家判决的声明机制以及反垄断(竞争)事项。经过艰苦谈判,公约得以顺利诞生,但是,对最后被攻克的5个问题的内容、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讨论的解决方案等信息,仍然是非常值得学术界了解、探讨和研究的。
关键词:《海牙判决公约》;知识产权;共同法院;和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涉及国家判决的声明机制以及反垄断(竞争)事项
2.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文旅机构融合改革研究
作者:刘云亮;翁小茜(海南大学)
内容提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诸多国家创设了文化和旅游管理机构融合机制,助推和强化文化和旅游产业整合融合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文化+旅游+”模式下,探寻更加丰富多样、更加紧密融合、更加协同共享的发展机制。我国新一轮机构改革,设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机构融合促成我国文旅等现代服务业更加紧密的融合发展。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机构融合为契机,加速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正是顺应文旅融合的大趋势,推进自由贸易港文旅机构融合的改革和升级,探索融合机构的新职责新定位,明确文旅机构融合机制监管、机制创新、理念发展等自由贸易港文旅机构融合改革新路径,全面助推深化文旅机构融合改革,打造文旅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
关键词: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文旅机构融合;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专题】
3.疫情应对中行政执法整合问题研究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应对是一国社会治理中的特殊状态,传统行政执法在疫情应对中可能存在着源头处理上的迟滞、信息发布上的迟滞、事态处置上的迟滞和资源配置上的迟滞。为此,特殊时期进行行政执法的整合是非常必要的,即将与疫情处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整合在一起,由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包括职能机构相互融合的整合、上下级机构人格化处理的整合、公权吸收私权的整合、行政系统合理利用行业组织和技术组织的整合。整合后的行政执法模式应凸显大行政执法、强化综合执法、执法行为外包、社会系统渗入和技术委托,使疫情应对更加实效和科学。
关键词:疫情应对;执法整合;大行政执法
4.传染病分类立法的缺陷及修补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中心
作者: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2019年底某市开始出现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2020年1月疫情爆发、扩散、蔓延,全国各地的确诊人数、疑似病例、死亡人数迅速增加。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第3条属于规定调整对象的专门条款,居于法律的总则部分,采用外延式定义方法。该条规定缺陷明显,导致本次疫情防控归类“偏”、应对“迟”、出招“软”。对《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进行修改,应当坚持正视问题、依法防控和全民参与原则,并采取将修法提到议事议程、牢牢抓住修法良机、传染病分类与防控措施严格对应、选择例示型立法模式。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类;新冠肺炎;法律修改
5.重大疫情防治中刑法罪名适用研究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涉及较多的刑法问题,200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对于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可结合具体案件以及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依据刑法原理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文简称“《规定》”)等3个罪名之间的关系选择适用。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在全民防疫的特殊时期,采用从严的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政策
【法学前沿】
6.民法典之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立法论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建议增添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等条款,统合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建议增加胎儿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条款,彰显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建议增加消极安乐死的条款,合法化、规范化消极安乐死行为,保全人之生命最后的尊严。建议增加人体捐献者意思表示的撤销条款与人体试验受试者意思表示的撤销条款,明确两者的任意撤销权。建议增加对遗体等人之遗存形态的保护条款,肯认遗体的人格利益。建议将《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的规制内容由“性骚扰”扩大至“性侵害行为”,采取以身体权保护人之性自主利益的规范进路。
关键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立法论
7.我国企业住所制度及改革的法理检讨与前瞻性构想
作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无论企业立法还是执法均对企业住所与经营场的性质、功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企业住所的立法依据缺乏统一性,无法理逻辑可循,相应的法律规范呈混乱状态;企业登记时往往将住所与经营场所混为一谈,变相地使住所登记扭曲成企业准入的门槛。这成为妨碍大众创新、创业和企业扩张的最后一块绊脚石,背离了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的趋势。全国各地开展的企业住所登记改革,并未从根源上拨乱反正,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对企业住所应作出去物理空间化的重新界定,使住所与经营场彻底分离。住所是塑造企业主体的必备要素,每个企业都必须登记住所,但是经营场所则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住所登记在去财产化、去门槛化之后,应强化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功能;改革
8.智能机器人主体性的刑法审视
作者:张勇;许亚洁(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强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具有自主性和适应性特征,从法律技术上可以承认其主体人格,赋予其拟制主体地位。然而,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从刑事法角度看,智能机器人具备成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赋予其作为被害人的法律人格。但相对于自然人(单位),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只能作为犯罪工具或对象,这是伦理法则的底线要求。智能机器人可以被视为法律拟制的“数据主体”而成为犯罪主体,其主体性存在的范围局限于智能机器人内部,犯罪行为类型局限于信息数据犯罪;对于智能机器人外部的自然人(单位)实施的犯罪,应依据现行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智能机器人内部的数据主体犯罪,应设定特定的刑罚方法予以惩处。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主体性;拟制主体;法律人格;刑事责任
9.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作者:汤啸天(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
内容提要: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平台,工作的重心应当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信访工作的定位是“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信访工作,把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上海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建设还待进一步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升级增能的具体建议是:1.把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提升到协商民主渠道的高度精心建设;2.强化人民建议征集的应用性理论研究;3.构建人民建议征集与人大、政协工作互通对接的机制;4.探索主动专题征集人民建议的操作流程;5.更新观念,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纳入智库建设;6.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信息公开;7.运用激励机制培育热心人民建议的好市民队伍;8.组织传统和新兴媒体共同宣传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关键词:信访定位;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国家治理效能;升级增能;具体建议
【党内法规研究】
10.论党的领导法治化
作者:施新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法治与政治是内在统一关系,党的领导需要实现从政治性命题向学术性命题的转换并在理论研究上形成中国经验。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党内法治和国家法治两个范畴内包括党的领导主体、客体和行为(过程)三个层面。党的领导法治化反映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深刻变革,经历了政治理念上确立法制原则、体制机制上启动制度化进程和全面走向法治化三个阶段。其实现路径是一个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宪法法律制度建设在内的“双层并轨”结构,应该在两个层面按其适应性和适格性原则进行构建。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治化;适应性与适格性原则;双层并轨
11.党的领导法规之法理证成
作者: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心、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保证和规范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法规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环节。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的任务,应主要由党的领导法规来完成,国家法律一般只抽象确认党的领导地位,而不具体规定党如何领导。对此需作出法理论证。一是党务自理,即党的领导权是新型的公权力而非国家机构职权,党如何领导属于党务而非国务,由党根据党章规定和宪法精神自主决定;二是“下不定上”,党创建并领导国家政权,执政体制不同于西方,不宜由被领导的国家立法机关来规定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三是宪法授权,即党是人民主权的政治代表,人民用宪法确认党的领导地位并默示授权党自立领导法规。党的领导法规起着宪法相关法的作用,应着力提高立规质量,并构建“领导法学”新学科。
关键词:党内法规;领导法规;领导权;领导法学;双重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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