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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徐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之维 |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徐文(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时期,交通治理作为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定社会发展的“先行官”,肩负着遏制疫情扩散、保障物资运送、支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使命。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暴露出我国现行应急交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交通管制措施法治适应性弱、地方决策及机制运行易滋生次生风险、央地应急交通治理衔接性差等。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现行应急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法治化程度不高,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实施机制相对迟滞、治理体系化尚未形成等。鉴于此,以疫情防控期间暴露的问题为导向,着力提升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化体系和治理能力,特别需要完善应急交通治理法律制度和创新应急交通治理法治方法,以尽快建立一体化智能化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化体系。

关键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交通治理;法治困境;法治体系;法治方法

问题提出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突袭全国,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今已成为蔓延全球的大流行病,构成对人类共同体的重大威胁,全球防控形势越发严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有着扩散性强、影响范围不确定的显著特性,如不及时加以防控极易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以人际传播为特征的传染病,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强,更需统一开展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疫情发生时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封闭手段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对确定为甲类、乙类疫区的区域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可以实施卫生检疫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本规范为本次疫情中的应急交通治理赋权限权,提供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行为规范及行动指南。
  交通运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3年“非典”疫情后,我国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交通治理予以了专项规定,主要涉及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紧急运输等方面问题。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各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迅速响应,成为此次交通战“疫”的主要指挥者和协同者。2020年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因地因时制宜对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等场所采取管制和检疫措施。在疫情防控后期,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又针对复工复产中的交通畅通保障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3月初在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控制之际,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大规模爆发,民航、航运等国际交通运输单位压力骤增,严防境外输入成为疫情防控持久战的重要一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应急交通治理任务仍然艰巨。交通运输作为人员流动的大动脉以及保障各类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命线,在科学严密有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助力有序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我国应急交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随着疫情发酵进一步放大。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当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交通治理体系仍在交通管制措施法治化、应急决策次生风险的防范与消解,以及治理体系的全局化一体化等方面存在不足,亟待完善与优化。应急交通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把握好两条主线,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治理体系,及时调配交通运输力量联防布控遏制病毒传播,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输送打赢疫情阻击战;另一方面应坚持依法防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确保疫情中人民群众的安全生活和生产问题,打好群防群控的人民战争。其次,不仅需要关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更需要构建辅助应急交通治理实施的软件系统。再次,应急交通治理还需要协调好国内联防联控与国际联动抗击疫情的跨国化和跨区域化交通治理格局,将法治原则与规则贯彻于应急交通治理的各个阶段,坚决做到慎终如始。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全国乃至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体现出的应急交通治理方面的问题,同样也是推进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亟需回应的重要难题。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国家应急交通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建设与完善为切入点,本文的研究以期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与经验参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应急交通治理的现实挑战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总体战、阻击战中,交通运输及其治理担负着严格防疫与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双重角色,为有效抑制病毒传播、防范疫情扩散势必在特殊时期采取应急方案对交通运输活动进行相应限制。国内疫情暴发正值春运大潮期间,疫情防控能够在短期之内取得阶段性胜利离不开交通管制措施的及时有效实施。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交通治理当中的诸多问题也由此突显,具体表现为“硬隔离”交通管制措施产生法治隐患、决策科学性欠缺导致次生风险发生、交通运输体系繁杂致使治理渠道未能全面畅通。
  (一)现行应急交通治理措施存在法治隐患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以阻断疫情传播。各地方实施的交通管制措施虽然为疫情防控争取到宝贵时间,起到显著效果;然而,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硬核”交通管制措施却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防疫所需的必要限度,反而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社区、乡村等基层组织普遍采取封闭小区、封村等方式减少人员往来聚集,然而,采用巨石封路甚至挖断主要通行道路等系列措施给疫情期间居民正常出行带来不便。部分地方政府擅自决定封闭境内高速收费站、阻断省级干线公路,限制了往来应急物资运送车辆的通行,更对疫情后期复工复产工作的推进造成阻碍。诸如此类交通管制措施呈现出的“一刀切”特点,虽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举却忽视了应急交通治理当中的法治底线,未能充分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疫理念,忽视甚至无视了依法行政的原则,甚至出现明显突破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
  针对此类“硬隔离”交通管制措施的出现,2020年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迅速发布,再次强调疫情期间需坚持“一断三不断”与“三不一优先”等原则,核心要义有三:第一,各地方对于中央指示精神中保障人民正常生活所需、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秩序的原则性规定不能突破,需切实保障群众应急出行需求,防范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行为的发生。第二,涉及全国重要防疫物资运输、生活保障物资运输的公路交通管制需保证畅通,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等重要交通要道不得无故封闭,更应保障应急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第三,应当在应急交通治理中采取分级分类实施管制措施的原则,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需要采取暂停交通运输服务的,需要提前报请当地政府或疫情防控机关批准,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不得“一封了之”。
  事实上,早在2004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就有相关条款内容,该规定三条指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交通应急工作原则,在确保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时隔十余年,当应急交通治理再次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考验,现有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指引规范作用,故亟待以本次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法治问题为导向,梳理更新应急交通治理法律法规。
  (二)当前应急交通治理决策及其机制易致次生风险
  作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聚集爆发地,武汉市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自1月23日10时起武汉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自此武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停运。此后考虑到市民的出行问题,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继续发布通告,紧急征集6000台出租车分配给中心城区,每个社区3—5台,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调度使用。同时当地网约车企业和个人也自发组织了医疗保障车队及社区保障车队,为医务工作者和社区居民提供免费出行服务。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公共交通工具停运为市民生活带来的不便,但是仍有车辆供不应求的情况出现。譬如,武汉市内的7000余名尿毒症患者每周必须接受2—3次血液透析以维持正常生命活动,在社区已经积极帮助协调车辆的情况下依然无法满足所有患者的出行需求。
  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过程中采取的每种措施都有引发次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在决策之时需要格外关注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提升决策制定和施行的精细度。在本次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及时果断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是必由之举,虽然有关部门针对管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次生问题设置了解决预案,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提升空间。究其根本,首先未能充分调动社会主体、人民群众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资源有限,更应当把握紧紧依靠群众的主线,发掘社会治理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内生动力。其次,对各方面交通运输资源的有机整合与统一调度更为关键,智能化治理手段运用不成熟是未能有效抵御次生危害的另一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将征集的出租车交予基层社区管理,趋于平均的分配方式,事实上不能完全契合实际所需,基层社区之间囿于地区及行政级别限制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调配,致使决策效果不甚理想。
  特殊时期更需要利用科学技术的优势拓展应急治理的渠道,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社会交通力量积极参与的交通运输方式已经深刻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就数据层面而言,若将政府拥有的公共交通数据与社会主体掌握的运营数据相结合将获取更加全面的交通运输信息,优化资源分配方式,释放更加强劲的交通治理动能,以智能化技术手段为应急交通治理赋能,以推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精准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应急交通治理政策运行的次生风险。
  (三)目前应急交通治理系统及各地衔接机制不畅
  在2020年2月3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要求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应当坚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抗疫思想。一方面,在疫情紧张时期仍有防控不严的情况,譬如,“黄某某返京”事件暴露出重点地区交通管制存在漏洞、各地公路等交通部门检疫卡口不够严格等。另一方面,黄梅九江省界警务人员冲突折射出各地区间推进复工复产的恢复工作存在一定僵化。两事件的产生并非可以单纯归责于某一部门或某一地方,而是由于各部门、各地方之间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治理行政管理工作衔接不到位,在应当严格防控之际未能实现治理畅通,在需要高效推进复工复产之时反应滞后,各自为战、各自为政的情况仍然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的显著区别在于后期境外输入带来的新一轮防疫挑战。随着入境人员的大量涌入,民航、航运等入境口岸成为新的抗疫第一战线,严防境外输入仍然不容松懈。涉外应急交通治理面临更多不可控因素,国际航空、航运线路的管理涉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协同合作,更关涉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治理能力,需要谨慎处理。当前,我国严防境外输入的应急交通治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朝着更为科学合理、正当有效的方向优化,然而仍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入境口岸当前采取了点对点闭环式接送方式,涉外因素的增加要求各部门间在特殊时期通力合作,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民航、海关、交通运输、卫生检疫等众多部门协动的“大交通”应急治理体系显得更为重要。
  国内的防控需求加之境外输入的考验要求全局化应急交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行政行为碎片化、部门主义、地方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治理能力的弱化,抗“疫”战线不断拉长对持续防疫、根据形势变化调整防疫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临时性政策和决定具有空间及时间上的局限性,导致应急治理渠道不通畅,限制了治理效果,亟需引入能够统筹应急交通运输活动的有力治理体系予以纾解。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我国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困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强调“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方略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交通法治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根本保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交通治理体系的运行与完善亟需法治先行。以疫情防控时期的应急交通治理现状检视当前我国应急交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现其仍存在改进空间,显示出应急交通治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实施机制相对迟滞,以及法治化体系亟待建立等问题。
  (一)应急交通治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应急交通治理体系的完善首先需要充足的法律制度作为治理依据。据统计,目前包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交通治理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约有29部(件),其中顶层法律包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既包括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专门规定,也在公路、铁路、民航等细分立法中进行了应急交通运输方面的规范,总体来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交通治理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在实施中仍然出现不少问题,立法中的相关规范在疫情防控中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应急交通治理法律制度供给不够充足。
  第一,专门性立法亟待更新。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为例,虽然就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的交通运输工作进行了专项立法,但是,历经十余年发展,规定中原卫生部、交通部等责任主体发生变更,致使责任主体不清。该规定作为专门立法与其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指引不明的情况,适用过程中面临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抑或是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选用困境,极易形成法条虚置的现象,难以在实质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交通治理起到规范指引作用。第二,地方配套立法尚不完善。当前应急交通治理立法多集中于较高层次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疫情防控当中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角色则更为重要,各地方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采取措施,地方性交通应急法规的缺失导致地方防控法治指引不足。第三,应急交通治理相关立法散落于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存在重叠或矛盾,整体协同性较弱。交通运输领域部门及行业组成相对复杂,因此交通运输相关立法的部门法和行业法色彩相对浓重,各部门多倾向于从自身角度立法,各个立法中虽相应规定了应急交通治理相关内容,然缺乏共同法律规范的顶层设计,这一问题在应急交通治理中更为突出,统筹性法律规范的缺乏显著限制了各部门间应急交通治理的联动效率和效能。
  (二)应急交通治理法治实施机制乏力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现代化的治理手段是决定治理成效的另一关键因素,交通运输系统已经逐渐步入智能化发展阶段,然当前应急交通治理法治实施机制相对迟滞,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有待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提升。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智慧交通,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超级计算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并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打通信息壁垒,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更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以及社会治理精准化。
  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交通治理中,首先要强化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将政府方面掌握的交通运输数据与各个社会主体收集的数据进行共享。一方面对疫情的扩散起到事前预防作用,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模型模拟病毒传播途径,以此预先制定预警方案抢占先机;另一方面有利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对社会交通运输资源的合理调度。譬如,疫情暴发的初期大量医疗物资虽然送抵武汉城外,然而,无法打通武汉城外到城内各个急需物资单位的“最后一公里”,若能通过大数据技术统筹调度城内分散的交通运输主体力量则能及时解决物资紧缺的燃眉之急。此外,交通运输数据管理中仍存在数据技术和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等问题,大数据应用中出现的“数字鸿沟”“数据崇拜”及“数据(信息)碎片化”致使各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跨部门协作效率较低,事件处置信息分散,在疫情防控中难以有效发挥联防联控的功用。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在推进新技术运用中的法治保障。本次疫情防控中就出现了武汉旅客个人信息泄漏的情况,旅客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外泄,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建立监督机制,尤其在涉及政府部门与企业等社会组织共享数据的过程中,需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缺位
  交通运输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先行官”,是疫情防控的基础力量和主要力量,当前在应急交通治理过程中多依靠政策通知等临时性文件实现治理需求,法治化体系尚未建成。
  以应急交通治理的纵向层次观察此次疫情防控:首先,城乡社区等基层地方作为应急交通治理的重要基础环节没能充分发挥治理动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薄弱,基层治理方法和水平有待优化;其次,地方之间应急交通治理网络未建立,各地方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不一,致使疫情防控期间重要人员和物资跨区域运送效率受阻;再次,部门之间协同抗疫通道未畅通,缺乏全局化法治指引,行动步调不一致;最后,国际化应急交通治理视野需提升,除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外,境外输入的交通防线应适当前移并延展,填补涉外应急交通治理漏洞,兼顾与国内防疫需要的对接。
  从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阶段慎思,应着眼于增强事前预防与事后复工复产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完善。首先,应急交通治理的预防环节有待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法律法规中均包含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自“非典”疫情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也陆续完善预案体系,但是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仍有问题显现,相关预案缺乏实施细则,预案的操作性欠佳,需切实增强各级各类预案的适用性。其次,需要梳理疫情防控后期复工复产工作推进经验,本次疫情对人民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活动影响范围之大、持续时间之长远超此前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社会生产秩序的恢复工作尤为重要,复工复产交通运输先行,需进一步探索分区分级有序疏通堵点的差异化应急交通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当及时将经验形成制度化成果,进言之,在政策决定制度化的基础上还应当更进一步,用法治标准检验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终将制度“定型化、精细化”以保证其“执行力和运行力”,以达到推进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因此,需要将本次疫情防控当中的应急交通治理的问题进行反思总结,反哺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的建立。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优化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改进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将原有交通治理中的问题放大,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统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理路亟待改进。伴随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数字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治理现代化的抓手愈加清晰,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交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技术手段在应急交通治理中的全方位应用,破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各自为战的思维模式,以法治原则为统领,构建一体化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切实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官”的作用,打通交通运输的“大动脉”,畅通“微循环”,保障在特殊时期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平稳发展。

  (一)完善系统化应急交通治理法律制度

  法治作为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制度基础,不仅在常规状态下对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更成为应急状态下国家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应急交通治理路径优化的首要任务是充实法律制度供给,形成系统化应急交通治理法制体系。

  首先,加紧应急交通治理专门立法的修改、废止及补充,优化各位阶立法之间的衔接适用。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顶层立法着手梳理,完善其中与当前应急交通治理要求不相符的部分。结合本次疫情防控中应急交通治理经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专门立法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注意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随近年来机构改革的变更。横向比对突发事件相关立法中应急交通治理的相关内容,消除相抵触、相矛盾的法律规范,使各项专门立法能够达到相互补充、指引清晰的效果,切实增强立法的适用性。还需在其中补充对智能化技术的使用方法及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从立法层面将治理技术的提升纳入治理体系。

  其次,督促各地方尽快出台配套应急交通治理法规规章等,着重关注在基层自治组织立法中增加应急交通治理内容,尤其强化农村地区的村民集体自治规范,充分明晰以人民为本的法治底线思维,对应急交通治理中采取的管制措施设定限度,在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治理作用。

  最后,加快综合应急交通法规体系的完善,建立能够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各类交通运输相关法治问题的应急交通治理模式。此前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对实现交通强国建设目标的重要作用,此次疫情发生再次提示加速建成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紧迫性。综合应急交通法规体系需把握交通运输领域“龙头法”的推进,同时兼顾对各运输领域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最终形成应急交通治理的制度合力。

  (二)创新智能化应急交通治理法治方法

  应急交通治理的方式方法亟待更新,需要以科学技术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伴随着数字全球化以及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支撑。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其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资源调配、防控救治等方面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天然的大数据应用行业,拥有来源广泛、种类繁多、规模庞大的数据资源,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大数据的应用价值,重塑应急交通治理模式,提升应急交通治理的科学决策性以及社会服务性,推进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建设是实现交通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故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应急交通治理中大数据建设工作。

  其一,构建系统的应急交通治理数据标准规范。一方面应在平时加紧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分类分级、数据脱敏、数据溯源以及数据标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以最大限度发挥交通治理主体在交通运输中获取的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另一方面应建立应急交通治理数据采集、传输、交换共享以及安全保护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以规范交通治理主体的各类数据行为,为深入推进交通数据资源共享和提升数据安全保护程度奠定基础。

  其二,提升应急交通运输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程度。首先,应构建起覆盖多种运输方式、多级行业管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并相应完善信息资源目录采集、更新和发布机制,以有效统合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的总体数据资源。其次,升级完善现有的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尝试建立综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系统内部数据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为交通数据资源的跨部门应用提供支撑。另外,应优化完善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机制,优先开放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信息。

其三,加强完善应急交通运输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即应构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规范交通治理主体的数据行为,加强对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特别保护,以避免个人信息和重要信息外泄。同时还应该注重对国家关键数据的安全防护,全面识别梳理交通运输领域涉及国家利益的关键数据资源,并将其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之中予以特别保护。


  (三)构建一体化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前提下系统谋划,注重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全局性,统一调配治理所需的资源要素,越到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突显出统一领导、统一行动的重要性,需总结本次抗击疫情的实践经验,减少碎片化、临时性行政政策主导的应急管理体系,构建一体化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

  首先,实现应急交通治理法治布局一体化,夯实基层治理关键“点”,串联地方、部门间合作的连接“线”,以此统筹应急交通治理的国内、国际治理整体“面”。其一,提升基层行政人员法治素养,明晰基层政府行政行为法治底线,尽量避免采取挖断道路、阻碍通行等“硬隔离”交通管制措施。其二,各地方之间需协同做好应急交通治理,例如,京津冀启动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在复工复产期间有效推进交通运输秩序恢复,借助区位优势建立的应急防控机制的经验值得推广。其三,形成跨部门协作机制,例如,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物流保障办公室由公安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等多部门组成,建立联动机制,由此畅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渠道。最后,应当在不断构建完善严防境外输入病例的系统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国际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作全球公共事务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资源和信息共享,确定共同抗“疫”目标和方案,形成国家、区域到全球多层次相互协调的国际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理体系。

  其次,以法治原则贯通应急交通治理全阶段,面对疫情的事前预防、事中严格防控及事后恢复等不同环节的动态治理要求,治理法治化有更为突出的优势。疫情防控中的应急交通治理实际情况远比预想复杂,需分解明晰法治化的内涵、设定统筹应对的原则性规定才能更好地实现疫情防控的治理效果。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应急交通治理的运行架构、程序及权力行使、责任设置等都需要符合分类分级原则、科学规范原则、安全合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及时高效原则,以此来提高我国再次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交通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运行。


结语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交通运输及其治理作为“先行官”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地位得以充分体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集中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响应,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病毒在春运期间的传播扩散,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物资与人民生活物资的有序供应,应急交通治理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的系列问题需予以充分重视。在应急交通治理中交通管制措施的实施应当置于法治框架下依法展开,政策决定的出台及施行需要科学评估、严谨权衡,将次生风险降到最低,统筹一体化、智能化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亟待建立。疫情防控的应急交通治理需以法治化为指引,梳理和完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供给,增强智能化技术应用,以创新法治化治理方法,最终形塑一体化、智能化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特殊时期是检验平时工作是否到位的“验金石”,更是暴露问题的“放大镜”,应急交通治理体系的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在疫情防控的“战时”,还是平常治理中,都应将坚守法治底线、优化治理工具、建立健全全局意识的现代化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贯彻落实到应急交通治理的各项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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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法学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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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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