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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 何昕航:人工智能时代的法科教育变革

陈山 何昕航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26



《大数据+法律实务的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


【作者】陈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何昕航(云南大学201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迫近,法律行业作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领域,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渗透与影响。在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面临因法律职业变迁所带来的挑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下,未来的法科教育将是一种高度注重塑造内在价值的人格教育。在教育理念上,法科教育应当实现“智能转型”;在人才培养目标上,需要着力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在教学举措上,应当注重建设法律人工智能师资队伍,搭建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平台,调整法学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引入项目式教学、认证式课程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科教育;法律职业


一、人工智能时代


  从大数据到区块链,从电子支付到全面“刷脸”,从李世石败于阿尔法狗再到阿尔法零左右互搏,人类面临着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近有噩耗,深圳智能公交已全球领先上路,特斯拉将有数百万辆智能驾驶出租车投入使用,人类“老司机”岌岌可危。人工智能无疑是具有终局意义的科技革命,人工智能时代一旦到来,之后便只有人工智能时代I、人工智能时代II……
  2018年8月24日,在线教育集团iTutorGroup聘请世界首个机器人公民索菲亚(Sophia)担任人类历史上首位AI教师,打破了传统的真人在线授课模式,进而转变为机器人授课,“人工智能”以教育者的姿态再次占领了大众的视野。斯坦福大学的《人工智能100年》研究项目曾指出,对人工智能给出不同于大众理解的精确和复杂的描述是困难的,因为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精确定义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人工智能是一种采用人工方法制造的具有思维活动性质的类人智能。在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中,存在着三种智能形态: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当下我们时代的人工智能产物,都脱离不了弱人工智能范畴,它不会在工作中真正替代人类,不过是让机器的行为看起来就像是人所表现出的智能行为一样,但并不真正拥有智能,也不会有自主意识。弱人工智能在如今的农业、医学、法学等领域承担着辅助人类解决在实践中遭遇的问题的作用。而在所谓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系统随着深度学习、自我学习能力的高度成熟,从而具备了自主意识,即可视为具有了独立人格。在强人工智能的时代,世界上大多数职业将面临被人工智能所替代的风险,重复性、机械性的劳作将不再由人类担任,客观性、模式化的工作也将会由更智能的机器所掌管。当前大多数人所热议的“人工智能能否取代人类”的话题正是在强人工智能这一形态的辐射范围下展开讨论的。关于超人工智能,牛津大学哲学家、未来学家Nick·Bostrom在他的《超级智能》一书中指出,“超人工智能是在科学创造力、智慧和社交能力等每一方面都比最强的人类大脑聪明很多的智能”,当超人工智能的出现即意味着奇点的到来,人类的命运或许会就此改写。
  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之中。例如,2016年9月,最高检印发了《“十三五”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纲要指出,要积极采用科技手段提高检察工作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大力推进检务云和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基于检务大数据的智能化服务,打造数据驱动的智能化检务知识服务体系。这一纲要以科技强检为指导理念,为检察机关发展智能化检务提供了纲领。又如,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将推进“智慧法庭”建设,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智能化。由此可见,倘若我们不在法科教育中做好应对人工智能的准备,那么将来就不能培养出能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人才。尽管当前的我们尚处在弱人工智能的时代,但法律职业领域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渗透与影响,法科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法律人能够为当事人、社会提供的传统法律服务与社会治理正遭受着人工智能的蚕食。
  无论“奇点”是否真正降临,无论人工智能是否终将取代人类智慧,所有人都必须认真思考,在人工智能时代下人类职业的命运、人类的前景。作为培养法科人才的法学院该有何作为,值得深入思考。

二、当前人工智能在我国法律领域的运用


  早在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就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软件系统用于辅助定罪量刑。据介绍,该系统在量刑日期的精准度上可以精确到天数,从而实现量刑的数字化、精确化。但大众对该软件系统存在较大争议,其在实践中的准确度和精确度仍有待考量。2016年3月,最高检与科大讯飞等科技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智能语音试点首家单位。在取得成效之后,选取新疆、浙江、江苏、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作为首批智能语音试点单位,开始探索智能语音技术与检察工作的融合,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尤其在当事人认罪的“轻刑快审”案件中,原来需要12小时左右完结案件现在被缩短到了一至两个小时,这极大地缓解了检察人员案多人少的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2017年5月,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开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自上线运行以来,一起案件的办理从阅卷到完成文书制作仅需要20分钟,提审只需要10分钟,开庭仅需5分钟,危险驾驶罪的速裁案件办理时长从一天缩短了到一个小时,大大提高了办理此类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2017年8月,江苏省在全省检察机关范围内全面启用了案管机器人。该系统能够在多方面辅助检察官办案,不仅涉及审阅卷宗、甄别疑点、推送类案、提出量刑意见、自动生成批准逮捕意见,还能监督检察官办案,系统能自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件案件、每一个办案节点、每一份法律文书进行全流程、全留痕式监管;还能主动推送信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2017年9月,一款名叫“小崇”的法律机器人正式上线。它是由成都市崇州人民法院自主设计,联合数据服务公司共同制造的一款机器人。人们通过互动性问答,得到自动生成的风险评估报告,从而达到即时调整诉讼策略的效用。至今为止,该机器人的访问量已经达到了3万人次,解答了2.5万次问题。
  在法律服务行业,人工智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飞速发展,这要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加速了新的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应的一批提供法律人工智能服务的企业应运而生。2018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数据与研究中心发布《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的调研报告》指出,自2014年开始,依靠“互联网+法律”创办的互联网法律机构进入了飞速上升阶段。当前在不同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了分工明确,方向明确的法律智能服务策略。例如小纽美国法律咨询为海外移民项目提供法律业务,律驾宝为交通事故提供家庭法律服务,法家云则是为移动网络支付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珠海孜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Elawofffice”律所管理平台、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iCourt”律所管理平台,通过商业大数据分析和智能法律服务的结合,从而简化律师工作、提高律所管理效率、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了律师移动办公和项目协同工作。伴随着当前如火如荼开展的“互联网+法律”的弱人工智能模式,变化与创新已经逐渐在法律行业埋下了萌芽的种子,成为互联网法律机构存续及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预测未来的法律服务领域纵向上将进一步向垂直纵深方向细分,横向上将进一步把覆盖范围从司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扩展到社会公众。

三、法科教育必须实现理念的“智能转型”


  2017年,在达卡尔的世界教育峰会上,来自全球的教育者们都在关注人工智能问题。《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革命》一书指出:人工智能时代即将来临,教育要提前二十年布局,要从娃娃抓起。因此,法科教育亟待实现教育理念的“智能转型”。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商业大数据分析和智能法律服务的结合,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加速了律所的智能化管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系统使得法院、检察院办公智能化的实现也成为了可能。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变革将会是巨大的。例如“智能代理”、“智能协作”、“人机交互”将彻底改变人类职业生态。“智能代理”广泛出现,由智能机器人代理人类非身份职业行为,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创造性活动的职业行为,法律人可为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文书等都面临着被代理的可能,因此,传统法律服务中的非诉讼业务将大量消失;“智能协作”正在兴起,由智能机器人运用海量知识与专项技能实时、点对点地指导人类专业化行为,甚至包括依赖于身份的诉讼活动,因此,法律职业领域不仅是非诉讼业务也包括诉讼业务均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人机交互”一方面会增加职业岗位,包括智能机器人研发、智能机器人操作等工作将会成为最有吸引力的新兴职业,另一方面“人机交互”越发展越会导致“智能代理”、“智能协作”的高度扩张,最终“人机交互”自身也会经历越发达、越萎缩的尴尬历程。因此,“人机交互”所产生的新兴法律职业岗位,会远远小于其所消灭的传统法律职业岗位。因此,对于法律人而言,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前所未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的消亡,除非人工智能彻底超越人类,“奇点”到来。
  现在的共识是,人工智能在知识的搜集、存储、调取方面远远超过人类,甚至在单个领域的技能上也非人类可以企及,但是在人的可接受性与创造力为内核的智慧和情感方面则远逊于人类。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法科教育。“法律智慧”赋予了法科学生超越法律机器人的原创力,使其对于洞察社会情势变化、适时创造法律规则与解释并适用法律规则而言,更能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情感特别是“法律情感”赋予了法科学生更多能被当事人、社会所接受的人文因素,使其能够产生相关的共情、共识、共信,从而基于这样的共情、共识、共信方能为当事人、社会提供更易接受的法律服务与治理活动。因此,法科教育需要实现教育理念的根本转变,充分重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优缺点,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迎接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变迁带来的挑战。

四、法科教育应当注重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


  在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在教育理念“智能转型”的推动下,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应当注重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最核心的素质是“法律智慧”与“法律情感”,它们共同构造了人与法律机器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法律人格”;“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最核心的能力则是“人机交互能力”。
  对法科学生的培养要重点关注“法律智慧”的养成。“法律智慧”就是对公平正义的智慧,包括法律直观、创造力。法律科学是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因此法科学生需要具备公平正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的培养,又重点在于公平正义的智慧,而纯粹知识性的概念、规则并非人类之所长。作为智慧之首的直观是一种非线性、非逻辑的“黑匣子”般的人类理性之光,其本源于人类大脑结构与机能的复杂性、不可解析性,因此公平正义的直观是法律机器人无法获得的法律智慧,至少在脑科学未能有效解释人类大脑机能并模拟大脑运作之前均是如此。于法科教育而言,这需要设置并强化公平正义直观的必修课程。通过开设法律见习课程、法律电影课程、法律文学课程等,触发法科学生公平正义的法律直观。创造力是人类创造新生事物的能力,法律创造力则是人类创造新的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能力。创造力是在一定的公平正义观念基础上的创造,仍然带有强烈的非理性色彩,不能够由运算的逻辑法则产生,与直观互逆,其体现的是观念到现实的非理性表达。当然,创造力需要既有制度基础与其后的理性强化,只有在既有制度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契合情境的新的概念与制度,创新的概念与规则只有得到理性分析的支持才能真正生根,因此,要培养法科生的法律创造力需要开设常见法律课程,确立其法律制度创新的直观法律背景,主要是现行的法律核心课程,例如,刑法学、民法学等,以及确认其法律制度创新的理性分析课程,例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等。
  对法科学生的培养还要重点关注“法律情感”的养成。情感是人类的一种独有品质,情感是人类对于外部世界的情绪与感觉,是人类活动的调色板,个性鲜明、风格独特。“法律情感”则是人对于法律的情感以及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情感,其本质是人对法律及其法律效果是否满足公平正义观念的情感。良好的“法律情感”能够增进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认同,并引导法律人更好地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在良好的“法律情感”的引导下法律人所做出的法律活动更能够贴近社会大众的情感,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情感”是法律人相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核心竞争力。由于情感是一种在实践中萌发、成长的因素,“法律情感”的培养主要依赖于法律实践课程中循序渐进的引导与建构,因此需要通过开设法律实习、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与课程,以确立一种法科学生面临真实法律情境的前提,同时还应当开设一些引导形成善良、温和、美的“法律情感”的课程,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情感”才能够真正符合社会大众的观念。
  “法律智慧”、“法律情感”深入到法科学生的内心,与其认知、意志品质、性格、气质等心理要素融合形成“法律人格”。“法律人格”将法律人与法律机器人根本区分开来,法科教育应当重点培育、塑造法科学生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法科学生经过系统的法科教育,将公平正义之理念、信仰融入、内化为其认知、意志、性格、气质的内在心理定型系统。2018年国家教育部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该标准下,法学类专业教育被定义为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法治人才,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这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是必要的,倘若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社会不需要,那么法科教育即便是具备先进的管理经验、教学方法,也不能作为优秀范例予以提倡。但倘若我们把国家标准作为法科教育的不可更易的最高目标,而拒绝前瞻性思考,将不能很好地适应变化多端的时代,更不能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下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对于当前在法学教育领域推行的国家标准,我们要持有辨证的态度。一方面,相比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法科教育培养最终会直接与社会上的法律职业相对口,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互联网法律顾问,倘若法科教育过分传授抽象的、空洞的法学理论给法科生,难免会使其与当下与时俱进的社会相脱节。在当前社会背景对实务性法治人才的需求下,法科教育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助于增强法科生回应社会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倘若我们将法科教育拘泥于国家标准定义的职业教育,即便适应当下的社会,但长远来看将会产生利大于弊的效果。一味的强调法科教育的职业性,势必会在思想的引导上,使得原本刚从高中升入大学、尚未完成素质教育的法科生在阅读、吸收知识方面变得更加狭窄,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与法律无关的知识像哲学、文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人文社科知识将不在他们的视野范围之内。如果在本科阶段一味地强调学习专业化,而忽略大学本身的教育目的——培养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正确的价值观、批判性思辨能力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将违背了大学教育的初衷。如果始终强调以职业能力的训练为目标,对于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来说,将对其知识结构、价值观的形成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即使毕业生看起来职业能力提高了,但缺乏一种“法律人格”,长远来看最终难以成长为未来社会所需要的法治人才,特别是难以满足人工智能时代的要求。因此需要秉持法科教育的人格塑造、价值判断功能,通过法律职业伦理、传统文化价值的弘扬,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
  对法科学生的培养还要注意培养其“人机交互能力”。法科学生的传统法律职业能力主要是一种法律表达能力,如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出庭诉讼技能等,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主要体现为一种驾驭、运用人工智能从事法律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引入操作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课程以及开发法律人工智能的课程,促进法学思维与技术思维的交错,形成以数据为中心的复合型法学应用数据思维方式。在国外,2016年6月,IBM的认知计算机 Watson支撑的史上首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受雇于”一家美国律所,它可以用人类语言和律师交流,给人一种和准雇员共事的体验。在英国,一款名为DoNotPay的机器人律师可以帮助用户挑战交通罚单并准备所需的法律文件,现在已经扩大到了政府住房申请、难民申请等法律服务。2017年一家由墨尔本律所开发的机器人"律师应用"在澳大利亚上线。此外,辽宁沈阳灜沈律师事务所推出了一款实体法律机器人“小沈”。这样一款实体法律机器人,能够以全方位清晰语音交互,精准脸部识别与点击触摸屏交换等方式,与客户进行多维交流。除了基本的迎宾、指引作用外,在高度专业化方面,能通过智能化问答、输出咨询报告等方式,为有需求的人们提供智能法律咨询服务。因此,培养法科生运用智能机器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便显得尤为被人工智能时代所需要。

五、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变革之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在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转型牵引下,法科教育尚需要采取若干具体举措将这一伟大的法科教育变革落到实处。然而,“我国在人工智能法学领域布局的力量尚显单薄。全国600多所高校建有法学专业,但目前仅有西南政法大学设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传统法学教育应该顺应人工智能发展大潮,及时加快人工智能法学人才建设,并力争为未来我国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法科教育变革亟待采取下列重要举措:
  一要建设法律人工智能师资队伍。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的现状是普遍缺乏既有人工智能的知识、又具有法学背景的复合型师资队伍。由于未来法科教育中交叉学科学习的必要性,除了高校法学教师本身应不断丰富知识面、构建强大的学科交叉知识体系以外,高校还应为法学专业提供交叉学科的相应专业老师。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的发展,高校一方面应把现有师资队伍之中的法学人才、计算机科学人才、统计学人才、数据库和软件工程师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人才组织起来,从而组建成一支高水平的法律人工智能教学团队;另一方面应积极从学校外部引进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并提高其配套待遇,充实法律人工智能教学团队,为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提供基本保障。
  二要搭建法律人工智能实践教学平台。在法律与人工智能融合的时代下,法科教育应当在理论联系实际总方针的指导下,注重法律人工智能实践性教学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从“实验法学”到“智能法学”的转变。一方面,法学院应积极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律所开展合作,借力当前实务部门“智慧法庭”、“智慧检务”的智慧司法东风,共同创建基于实务的“人机交互法学实验室”,设立相应的实验教学课程,将实务中法律从业者应该掌握的“人机交互能力”加以培养和训练;另一方面,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与专业建设。例如,借鉴北京大学携手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联手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成立的“人工智能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
  三要调整法学专业选修课程体系。传统法学专业课程已经无法胜任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目标的新要求,在坚持开设传统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强化通识教育课程的基础上,重点调整法学专业选修课程:第一,需要筛汰一些过时的法律职业能力辅助课程。鉴于智能语音同步转录等技术的推广对书记员等记录人员的解放,法学专业可以考虑在课程设计中简化甚至删除“庭审速录”等渐趋落后的课程。第二,除开前述增设一些培养、训练法科学生“人机交互能力”的实验教学课程外,还应当开设一些法律人工智能的理论课程进行法律、信息学、智能技术、逻辑等跨学科领域的学习。目前,一些高校在这一领域的积极做法,值得借鉴。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联合数学学院、计算机学院的做出的探索。在这一方面域外一些法学院的做法较为前沿。例如,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艾希礼教授就介绍了“一份人工智能法学教学大纲”,试图创造性地解决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的课程设置问题。
  四要引入项目式教学。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纯粹知识的学习已经变得极为次要,知识的创新本身才真正具有意义,传统课堂及其教学组织形式将进一步被颠覆,取而代之的是项目式教学将呈现井喷式增长,传统知识传授型课堂将逐步萎缩。项目式教学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创新精神存在天然的契合,项目式教学通过老师指导学生完成项目的运作,进而产出项目成果,达到培养学生创新力的效果,这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对创新能力的要求。对于法科教育而言,这种项目式教学主要依托于学校提供的各类立法、行政、司法创新研究项目,也包括教师自己承担、创设的各类法治类课题。因此,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科教育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教学、科研一体的研究型教学。
  五要开展认证式课程。互联网对传统的颠覆将更加彻底,万物互联、一切皆然,源自网络的优秀课程将打破壁垒,完全解构传统大学,成为学生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的教学资源。大学将与社会资源形成一种联合体,认证式课程则是这一联合的最佳形式。源自互联网优质课程资源的发布者对于通过课程学习的法科学生给予学分认证,对于大学法学院而言则仅需要对该类学分予以认可,进而记入总学分要求即可。
  当然,以上并非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变革举措的全部,而仅仅是可预见的、尚未完全展开的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变革的几个要点,在诸如传统法学理论课程内容升级、教学手段智能化等诸多方面仍有相当广阔的空间。
  总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人工智能已经逐渐融入了人类的生活中,法科教育也是如此。除开上述教育理念转型、人才培养目标调整以及教学举措调整之外,人工智能因素还将全面渗入法科教育的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助等一切活动与环节,这种趋势将愈来愈强、愈来愈明显,找到应对人工智能给法律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方法,全面改善现阶段人才培养,则是未来的法律人不被时代所淘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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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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