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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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后无罪获释的张玉环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罗金寿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伸冤合理支出,以及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共5项赔偿请求,申请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这标志着这起国内有公开报道的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称,自1993年10月27日被收押,至2020年8月4日改判无罪,张玉环共失去自由9778天,在被关押期间,他每时每刻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社会普通成员每日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若以日均工资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明显不合理。程广鑫认为,国家赔偿应与自由的价值属性相匹配,赔偿标准上应遵循“就高”原则。
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据以上标准计算,张玉环主张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9778天×346.75元/天=3,390,521.5元,大约为三百三十九万元,但是张玉环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索要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是一千万余元,是前者的三倍,前后差距较大。
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次有国家赔偿申请人主张三倍人身自由赔偿金。2019年1月,辽源中院对含冤28年后释放的刘忠林作出460万国家赔偿决定,包括262万人身自由赔偿金和19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时创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金额的最高记录。此前刘忠林曾委托律师屈振红向吉林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1667万多元,包括三倍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申冤费用50万元、后期治疗费用30万元等。屈振红谈到国家赔偿问题时表示:“现有的赔偿制度还是按照日平均工资,现在(2018年)是284块8毛4,按照这样一个评估去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不太合理;另外刘忠林案是按照三倍递交国家赔偿,很多人都是按照三倍来提的,就是因为大家上班是八小时,工作时间是八小时,但是坐牢是24小时”。
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太低的赔偿金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无法抚慰冤狱所造成的创伤,不利于防范冤案的再次发生,因此请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除失去人身自由外,近27年的牢狱生涯也吞噬了张玉环的健康。被带走前,他正值壮年,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无罪之后,张玉环称在刑警队遭受严酷的刑讯逼供,至今双手、大腿上还有当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伤疤,审讯的场景也时常像噩梦般出现在眼前。因长时间羁押佩戴戒具,他的右脚已严重变形,后续仍需要矫正治疗。因此,他向江西高院请求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
此外,赔偿申请中另有100万元的伸冤费用支出,涵盖了多年来张玉环近亲属为他数次前往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况、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和误工费。
在赔偿申请中,另一笔高额的赔偿项目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玉环代理律师程广鑫说,本案除赔偿请求人本人遭受的刑讯行为之外,还给赔偿请求人的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这些损害反过来又加重了赔偿请求人本人的精神损害。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在近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最高法此前规定的35%上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9217天的刘忠林,2018年4月改判无罪后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为75%;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8452天后无罪获释的金哲红,2019年获得了468万元国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也为75%。
程广鑫表示,迟到27年的无罪判决,对张玉环来说,只是回归本正常生活的起点。身陷囹圄多年,一朝自由,亟待修复的不仅是废弃的旧屋、缺失的亲情以及对全新世界的认知,还需要漫长的时间、大量的精力和充足的物质基础来恢复萎缩的社会劳动能力、抚平内心所遭受的创伤,“希望在无辜蒙冤27年无罪重生后,张玉环的生活过得不再坎坷。”
刑事国家赔偿如何更好地抚慰蒙冤者的伤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曾代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就此发表了意见。
两位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的刑事国家赔偿当事人的巨额申请,往往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差距,且各省份的刑事国家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及伸冤费方面,这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财政列支情况及对蒙冤者的冤情认知、同情程度等有关。
他们表示,纳税人不应是刑事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有必要将追究冤错案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近年来出现的“明赔暗补式”国家赔偿缺乏法律正当性,与其“暗补”,不如更科学合理地裁定刑事国家赔偿标准。
2014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司法解释为精神赔偿划出两条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至此,我国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弹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弹性有多大?对比近年来平反的、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从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比例来看,浙江张氏叔侄案占68.63%、刘忠林案占74.9%、念斌案占86%、聂树斌案占94.11%、呼格吉勒图案占99.4%,都突破了35%的上限;但钱仁风案占41%、陈满案占49%,吴春红案仅占34.9%。
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来看,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家属获赔最多,例如,呼格吉勒图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聂树斌案的130万元。
张建伟特别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凸显了我国的司法进步,但法条只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未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也未规定赔偿的数额标准,导致近年来刑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情况存在尺度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至今未明确什么情形构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多少合适”。
王殿学同时指出,《意见》未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最低赔偿比例”作出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定差异较大,且整体赔偿标准低。例如,有的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6%,这样的赔偿比例和金额不仅不能对受害者起到抚慰作用,还可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如何科学合理地裁量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建伟认为,蒙冤者因被错误羁押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很难量化,且具体损害因人而异,应综合考量蒙冤者的无罪原因、生命健康状况、对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冤错案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为其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考虑家属会不会闹、媒体报道、舆论导向、上级部门关注等非正当考量因素。
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刑事国家赔偿案发现,赔偿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最终赔偿决定之间存在的数额“剪刀差”,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表现在申冤费、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等赔偿事项。
张建伟指出,多起冤错案的国家赔偿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另一种则是在国家赔偿决定之外,“暗补”给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或给予其住房、社保、安置费等优待权益。他认为,这偏离了国家赔偿法的轨道。赔偿义务机关出于维护政绩考虑,为了尽快平息社会舆论,通过给予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让冤错案受害者及家属放弃权利主张。这种“暗补”现象,导致各地冤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出现差异。我国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必须严格依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项目等。目前,超过法定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的“暗补”已形成惯例,表面上安抚了受害人,能平息舆论,但实际上是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律规定数额的国家赔偿,其正当性值得警惕,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必须合理合法。”
王殿学看来,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住房、社保、安置费等优待权益,好处是获得了更多的救济,但如果附加了放弃追责、息诉息访等交换条件的“暗补”,则是违法的。王殿学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刑事赔偿案采用非诉讼模式解决,即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方式解决。他建议,应从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刑事国家赔偿案的解决方式,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透明公开国家赔偿事项,更好地弥补受害人的各项损失。“与其‘暗补’,不如更科学合理地裁定刑事国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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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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