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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真的存在隐私安全吗?
上个月,我应邀参加了一档聚焦网络安全领域热门话题的对谈节目——《ISC夜谈》(互联网安全大会),与360集团董事长周鸿祎先生、“白帽黑客”古河先生,以及我的老同学兼主持人马丁,一起聊了聊数字数代的隐私安全、网络诈骗等话题。
我经常在小区电梯看到植发广告,也会怀疑隐私是不是遭到了泄露。相信大家生活中也有很多类似的经历和困惑,所以今天整理成文字与大家分享。
来源 | 罗翔说刑法
软件,真的能泄露我们的隐私吗?
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解释》)认为此处的“公民”可以解释为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单位和死者。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单纯的隐私信息,而是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可识别性信息。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一个男同学拿着个高倍望远镜偷窥对面的女生宿舍,结果发现对面有个女同学也拿着高倍望远镜在看他。你正在看风景,看风景的也在看你。这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但这不属于可识别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而人肉搜索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信息,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基于“举轻以明重”的法理,人肉搜索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对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前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法条中所述的“其他方法”应当限于与“窃取”危害性相当的方式(如抢夺),不宜将“购买”包括在内。
但《信息解释》没有过分拘泥于逻辑,而采取了经验主义的做法,认为从实践来看,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法购买,如排除此种方式,则会大幅限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而且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购买往往是后续出售、提供的前端环节,没有购买就没有后续的出售、提供。所以,司法解释认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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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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