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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下月起三地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调整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来源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述三地省高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上限未变,仍为50亿元。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述三地省高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上限未变,仍为50亿元。
三、未作调整的,按照(法发〔2015〕7号)、(法发〔2018〕13 号)、(法发〔2019〕14号)执行。
该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北、河南、湖南省辖区内的,不满1亿元的要到基层法院起诉,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中级法院起诉,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高级法院起诉。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河北、河南、湖南省辖区内的,不满5000万元的要到基层法院起诉,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中级法院起诉,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高级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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