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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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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要目

【法学论坛】

1.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思路李亚超(3)2.论章太炎理解的平等和自由亓同惠(23)3.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邓思清(37)【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专题】4.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论:刑事责任能力两分说高艳东(48)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贾健(63)6.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王登辉(74)【资政专栏与法律实务】7.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孙长永;冯科臻(90)8.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研究高峰(106)9.粤港澳大湾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区际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黄黎明(117)【法商融合】
10.问询函监管影响审计收费的作用机制研究郑国洪(127)11.社会保障与财产性收入——来自CHFS2015的经验证据何丽(142)
【法学论坛】
1.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思路
作者:李亚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本身也是立法性建构,并非完全“天然生成”,加上考虑到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促进交易进行的客观需要和风险规制的必要性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要性。而在制度建构和适用中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则充分反映出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中的复杂因素,包括商事外观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司人合性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性、双重公示主义等方面的要素,这要求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并在利益衡量的基本原理上,对于各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有效区分,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权利外观;登记对抗主义;利益衡量;登记错误;权利人可归责性


2.论章太炎理解的平等和自由
作者亓同惠(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平等和自由的论述,是章太炎法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民族主义,章太炎理解的平等,首先在于启动摆脱清王朝制度性民族歧视的革命,但需遵守原则,且即便是革命成功之后,也将面对“平等难”的现实。章太炎理解的自由,重在“明群”和“明独”,且大独必群,小群则为大群之害。彼时,体现平等和自由的政体形式通常被认为是代议制,但章太炎认为并非如此。章太炎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以民族主义为根基,而以超越民族主义为归宿。


关键词:章太炎;平等;自由


3.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
作者: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刑事检察理论体系是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而构建刑事检察理论体系则是做优刑事检察的根本保障。刑事检察理论体系是由刑事检察性质理论、刑事检察职权理论、刑事检察主体理论、刑事检察保障理论等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对这些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必将促进我国检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推进刑事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刑事检察;刑事检察理论;刑事检察理论体系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专题】
4.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论:刑事责任能力两分说
作者: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犯罪低龄化引发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的讨论。根据教义学,未成年人发育提前,辨认与控制能力同比增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但是,刑事政策要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抵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主张提高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双层次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即定罪时考虑行为能力,量刑时考虑受刑能力。14或16周岁是受刑能力年龄,刑法还应规定行为能力年龄,将8周岁定为责任年龄起点,以填补法秩序的漏洞。已满8周岁者违反刑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规范责任论解释刑事责任能力,强化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积极预防功能,并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通过非刑罚手段完成教育主义刑法的任务。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收容教养;少年司法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贾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而言,当前固守福利主义观或完全转向惩罚主义,都不符合现实。应该由目前一味强调教育、挽救的“从宽”政策,转向建构融惩罚和教育于一体的宽严相济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应明确惩罚亦是一种教育,不应该将其与教育对立起来。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惩罚,无论是在刑事古典学派还是刑事新派的理论中,都具有正当性。应该说,惩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应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进行分类处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教育;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6.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是立法层面的一个问题,关系到规范性评价和刑罚作用等方面,虽有较强的综合性但不复杂。只要承认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承认被害人比加害人更值得保护,承认当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低于1979年已满14周岁的人,就会发现一味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显得偏执。对因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用武之地,家庭管教基本无效、收容教养适用太少、工读学校日渐式微,现有的处理机制聊胜于无,呼唤着立法的变革。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观点颇有市场,却不符合当前的我国国情,并不可取。若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行负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有利于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可以有力地威慑相关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被害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整体福利,符合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这是修正法的滞后性的现实需要,符合且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资政专栏与法律实务】
7.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作者:孙长永;冯科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对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包括“针对被告人上诉而提出的抗诉”“量刑建议未得到采纳而引发的抗诉”及“基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其他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三种类型。第一类抗诉主要涉及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认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第二类抗诉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类似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第三类抗诉是由于强调“从快”而放松事实审查或法律审查的必然结果,其反映了抗诉对程序简化而导致实体不公的补正功效,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事后公诉机关能否提起抗诉”等问题。
关键词:抗诉;上诉;量刑建议;从快
8.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研究

作者:高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防范刑事错案是一项世界性难题,我国正是在防范错案这一背景下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可行方案。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作为一项宏大的改革议题,内在包含了诸多的构成部分,需要区别对待和分析。如何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进而实现对刑事错案的防范,应当细化具体的技术路线,分别理清司法理念、证据规则、辩护制度以及庭审实质化与刑事错案防范之间的关系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予以回应。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理念;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庭审实质化
9.粤港澳大湾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区际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
作者:黄黎明(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后,大湾区一体化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为创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区际司法协作机制提供了契机。目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区际司法协作存在协作领域局限、协作方式滞后和协作制度差异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湾区一体化发展。内地检察机关和港澳司法部门应深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区际司法协作,在积极稳妥办理法律授权领域内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等外”领域;在全面开展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的基础上,探索区际司法协作发展模式;在尊重三地法制差异性的基础上,建立跨区际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以期推进大湾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常态化、高效化和制度化运行。
关键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区际司法协作;粤港澳大湾区
【法商融合】
10.问询函监管影响审计收费的作用机制研究

作者:郑国洪(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从源头发现尚在萌芽中的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针对信息披露存在疑点的上市公司,公开对其发出问询函,能够较好地起到事前防控的作用。本文选取了20152018年沪深 A 股非金融上市公司的10833个观察值为研究样本,结合问询函的分类、数量以及滞后效应等维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收到问询函的上市公司比没有收到问询函的上市公司支付了更高的审计费用,且针对企业年度报告发放的问询函对审计收费的提高作用会更加明显。更进一步,这一监督作用在企业性质与事务所声誉表现为不同特征情境下存在差异。


关键词:问询函;审计费用;审计风险;非处罚性监管


11.社会保障与财产性收入——来自CHFS2015的经验证据
作者:何丽(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财产性收入偏低抑制了中国居民收入的更快增长,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则可能是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有助于居民抵御未来收入和财富可能遭受的不利冲击,降低居民的预防性储蓄,进而引发居民为获取财产性收入而实施的投资行为。使用 CHFS2015数据研究发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显著提高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促进居民的资产市场参与率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显著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性收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1999年,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社科学术刊物,其宗旨在于及时传播法学领域和其它社科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学术界的最新动态。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为周尚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为博士生导师龙大轩教授,副主编为陈笑春教授、赵树坤教授、韩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注重弘扬学术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出学术研究精品。主要栏目有:政治与哲学、法学论坛、资政专栏、经济与管理、新闻传播与语言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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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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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要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要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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