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独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 新书推荐
重磅新书
核心亮点
专家独著:张新宝教授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召集人。是少数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的学者,能够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条文含义,本书是其作为立法亲历者独著的条文释义书,释义清晰自洽,逻辑顺畅,在同类书中非常难得。
贴心释义:本书在逐条深入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同时,对于法条中的民法重点概念进行提炼归纳,法条下单独设置【核心概念】版块,帮助读者筑牢民法知识基础。
指导实务:本书在解读法条的同时指导实务工作,对于新法适用问题进行前瞻分析,同时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帮助读者掌握法律适用要点。
专家作者
张新宝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召集人。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目录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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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失】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案例分析:蒋海某、曾某诉覃维某、苏燕某生命权纠纷案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案例分析:周某某诉中建荣真建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案例分析:蒋任某等诉金城建筑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分析:马某诉陕重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
案例分析:钱甲、钱乙等诉李某、茅某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案例分析:曹某某、丁某某诉某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案例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其安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案例分析:杨某某、侯某某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案例分析:欧某某诉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案例分析:姚某某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核心概念拼音索引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为据,逐章逐条作出解读:
本章提要
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全局说明。
条文主旨
用一句话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
核心概念
对条文围绕的重点概念进行解释,并于书后附有核心概念拼音索引。
理解与适用
在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法律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相关条文
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针对规范间的效力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分析
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
精彩内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核心概念
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俗称网民,是指接入互联网,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以获取网络信息等为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一切提供硬件设施、信息和中介以及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及产品服务提供者等。
理解与适用
一、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网络用户(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人为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网络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如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网络信息传播权。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除适用本条和《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责任有几个司法解释,也适用于网络侵权责任案件。
二、网络侵权的基本特征
(一)网络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也称为虚拟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相对应。网络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发布诽谤他人的信息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有些侵权行为是网上行为与网下行为的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视为网络侵权行为,也可以不视为网络侵权行为。这取决于网络行为部分的作用大小。但是,无论是否归入网络侵权行为,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网络侵权主要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
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因此对有体物毁损或者侵占的侵权无法在网络空间实施。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直接侵害也无法在网络空间实施。网络侵权主要侵害的是非物质性的人身权以及以无体物等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益。
(三)网络侵权涉及网络用户的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侵权可能是由网络用户实施的,也可能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它们作为侵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如果网络使用者在其拥有或者管理的网络空间实施了侵权行为,在符合特定构成要件且不具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对网络使用者的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
(四)部分网络侵权表现为“大规模侵权”
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涉及的被侵权人在规模上没有显著特征,但是侵害个人信息等网络侵权行为则往往表现为众多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被侵害。因此,行政和刑事处罚常常适用于此等案件,集体或集团诉讼常常被选作民事救济的方式,甚至也有尝试采取公益诉讼方式保护被侵权人个人信息的。
(五)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尽管本条没有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不是特殊危险行为,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在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的个案时,损害赔偿等责任之构成仍然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要求。至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之适用,则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要件要求。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与《民法典》规定抵触,笔者认为相应内容将会失效。)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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