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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迎接金融监管

来源 | 新京报、网易财经综合、新浪财经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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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周的时间,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顺风顺水的光景已经变了个样。继11月2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监管约谈之后,又来了一个“王炸”。
11月3日晚间,先是上交所宣布暂缓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稍后,港交所也公布了蚂蚁暂缓H股IPO。

上交所网站信息称:蚂蚁集团原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近日,发生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本所决定暂缓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公司将暂缓上市。本所将与公司及保荐人保持沟通。


对此,有投行人士指出,如果有公司在上市期间被监管约谈,属会后重大事项,应当被要求补充披露。“补充披露后可以再上市。”


随后,蚂蚁集团也发布了暂缓H股上市的公告,并表示:“本公司将尽快公布有关暂缓H股上市及退回申请股款的进一步详情。”


针对A股、H股暂缓上市一事,11月3日晚上22时蚂蚁集团发表了《致投资者》一文,称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麻烦深表歉意,公司将按照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有关发行上市的下一步进展我们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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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IPO为何在此时按下“暂停键”,业内观点认为,这或许与监管环境变化有关。特别是11月2日,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关于联合贷,《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四条细化的监管要求,行业普遍关注“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条监管指标。


另外,《办法》还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一位资深公募基金经理对贝壳财经记者分析称,目前来看,影响比较大的重点落在联合贷款在政策落地的过渡期内,需要依靠资本金补充,而转为助贷业务,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做,对于业务量的增长弥补能有多大。其次,就是规则中提到的“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这个杀伤力可能也比较大,因为很多客户可能都无法提供收入证明,这个事要如何落地是个问题,这就有待后续监管是否调整,或者作出具体解释,蚂蚁集团目前肯定也在思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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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上交所作出暂缓决定于法有据。《科创板IPO办法》与《科创板上市规则》早已公布,具有正当性、稳定性、公平性、可预期性。在蚂蚁集团处理好上市之前的重大事项之前,上交所需要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为公众投资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企业上市之后的持续健康发展。


刘俊海认为,当出现重大事项后,如果没有相关解释、相关处理、制定相关预案,且一旦商业模式需要调整,那企业估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股价也可能出现较大波动。这不仅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利益,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也会造成冲击。


在他看来,仓促上市不如将重大事项解决好之后稳妥上市,这样对企业发展更加有利。提前将监管风险、市场风险彻底消化,这样反而有助于提升公司透明度、公信力。同时,也会提升投资者信心,形成投资者友好型上市公司。最后他还表示,上交所用词“暂缓”上市而非“取消”上市,并表示将与公司和保荐人保持沟通,这意味着下一步对重大事项作出处理后,还会有进一步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科创板审核注册分为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发行注册两个阶段。上交所作出决定暂缓蚂蚁集团上市于法有据,也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约谈是较为轻微的监管措施,说明发行人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蚂蚁集团业务活动本身随金融监管环境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是导致其上市暂缓的主要原因。


此外,他也表示,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同时保持工作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11月3日晚间,针对两市暂缓上市,有报道称,蚂蚁集团董事长井贤栋连夜组织召开中高层会议,会议上提及,“暂缓”之后,保守估计蚂蚁重新上市的时间将被推迟半年左右。蚂蚁集团也回应称,”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会让蚂蚁集团经得起考验和信任”。


曾在监管系统工作多年的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发起人嵇少峰表示,《办法》针对蚂蚁集团等金融科技巨头的网络小贷业务,是比较鲜明的,这也是毫无疑问的。让科技回归科技,让金融归于监管,不要拿监管套利来算科技的估值,监管出手对蚂蚁来说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



延伸阅读: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文章


一、 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1.338305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9.12.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法宝引证码】CLI.1.324551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26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2.312500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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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案例


1.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2.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4.北京法院发布十大金融典型行政案件

5.上海高院通报金融典型案例

6.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精选(2011-2019)

7.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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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术文章


1.金融科技监管的原则立场、模式选择与法制革新?(《法学论坛》2020年第5期)


作者:张永亮(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是技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它的核心在于如何将“技术”行之有效地应用于金融服务之中,旨在用“技术”改进“金融”。当下,金融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构成重大挑战,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却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在金融科技时代,监管机构应洞察金融科技的本质与风险,调整监管原则,坚守适应性、包容性、实验性、协调性的监管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对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监管机构应坚信监管科技是未来金融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创设实验式和智能化监管制度,构建监管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监管原则;监管模式


2.普惠金融视阈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悖论及其克服进路(《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沈伟;张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为改善金融包容和遏制金融排斥、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供了技术基础。金融科技是新技术驱动和监管升级对传统金融造成挤压而催生的金融服务业态。金融科技借助技术安排可以为公众利益重塑金融业,促进普惠金融和金融民主化,实现财富公平分配。相比之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与区域产业对接,为行业和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但是,金融科技面临着有效监管和普惠金融之间的悖论,既要鼓励普惠金融,实现包容性金融,又要克服金融风险,防止监管失灵。从控制金融风险的视角看,有效利用科技,完善监管工具,优化监管路径为克服这种悖论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关键词: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监管失灵;金融风险;监管工具


3.互联网金融科技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曾威(信阳师范学院中国农村综合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勃兴使原本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披上了科技的新面纱:消费者、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又产生了新的信息鸿沟——科技信息不对称。当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依旧沿用传统金融的“经营管理”与“业务财会”二维披露模式,未将科技信息纳入披露范畴。现有制度设计忽视了科技在金融业中日渐核心的作用和地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要弥补这一缺陷,在理论方面须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信息披露理论进行修正,实现投资者、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再平衡;在制度设计方面,须在确定互联网金融科技信息披露内容和原则的基础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监管两条路径进行制度构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科技信息;金融消费者


4.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能够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并对金融服务提供产生重大影响。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当遵循包容审慎原则。包容监管的立足点在于金融科技的创新性,体现在增强金融包容、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审慎监管的着眼点则在于金融科技的风险性,表现为技术操作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包容审慎监管意在兼顾金融、科技、创新这三个关键词:,在创新与规范、效率与安全、操作弹性与制度刚性之间寻求恰当平衡,确保金融科技稳健有序发展。应当基于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确立适应性监管的基本思路;通过强化监管协调、落实功能监管、厘定央地权限,构建风险覆盖更加周延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发挥监管科技的特有作用,以科技驱动的监管创新应对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适应性监管;互联网金融


5.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


作者: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融合催生创新,创新引领发展。创新性科技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并与金融进行深度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等诸多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的生态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监管科技是数字时代下的一个通过金融科技与监管相融合而产生的金融法新概念,成为融合与创新在金融法领域中应用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一种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监管科技的缘起宣示了一场新的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运动的开启,监管科技引发金融监管范式转换话题的讨论,适应了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监管采取平衡策略的要求,加速了传统纵向监管模式向横向合作监管模式的演进,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融合创新;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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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信息技术与金融功能的融通,网络借贷具有的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分散金融风险等优势凸显。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风险。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互联网金融专题查阅相关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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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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