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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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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要目

【卷首语】
1.宪法中的“破产观”与破产法的“宪法性”李曙光(1)【专论 破产法的宪法维度】2.破产法上劳动者形象的变迁及其宪法根源阎天(2)3.美国宪法破产条款下法院管辖权的诠释:一种联邦主义的视角杨晓楠(14)4.个人破产法的宪法维度王斐民(25)5.破产免责制度的合宪性考察丁燕(34)【思想】6.中国民法典国家治理职能之思考孙宪忠(45)7.身体权的法理——从《民法典》“身体权”到新技术进逼下的人权孙笑侠(67)8.分配行政与民事权益——关于公法私法二元论之射程的一个序论性考察王天华(83)9.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姜峰(97)10.“法政关系”的重新解读瞿郑龙(109)11.明治时期日本府县会制度比较研究——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刘毅、蒋心培(125)【影像】12.不该遗忘的法科学人费青白晟(139)【批评】13.伦理学中的建构主义与道德—法律的客观性——围绕罗尔斯建构主义方法的考察杨晓畅(145)14.从政治实践中理解和创新中国宪法——评秦前红教授《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李少文(157)【策略】

15.立法法修改五周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施情况回顾与展望

闫然(168)

16.地方政府规章处罚种类创设权之批判李晴(179)17.论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和政策困扰徐爱国(191)

本期聚焦三大重点话题


·破产法的宪法纬度·中国民法典国家治理职能之思考·地方立法问题
【卷首语】
本期卷首语《宪法中的“破产观”与破产法的“宪法性”》,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撰写,从宪法中的“破产观”和破产法的“宪法性”两个角度深入探讨宪法与破产法的特殊关系。
【专论】
破产法的宪法纬度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最高法,其对经济生活的规制功能也日益增强。在“政治宪法”的本来面目之外,宪法开始更多展现作为经济法治的最高与根本规范的面向。我国《宪法》第1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包含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破产法也如同其他规制经济活动的法一样,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但“破产法的宪法性”不限于此。
统一市场是现代国家乃至现代全球秩序的特征或者方向。破产法在形塑统一市场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形塑着现代国家乃至现代国际秩序,因此也具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法性功能。破产法功能的多样化,决定了其与宪法关联的多样性。人类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就对国会制定全国统一破产法的权力做出规定,而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刚刚平息的“债务人革命”(谢斯起义)的反应。宪法规定或者不规定破产条款或许是偶然的,但宪法与破产法的关联却是必然的。
本期专论栏目就从“破产法的宪法维度”展开宪法学与破产法学的对话,由四位专家学者撰文展开深入讨论。本次专题由张翔教授主持,同时感谢徐阳光教授的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撰文《破产法上劳动者形象的变迁及其宪法根源》。从其长期专注的“劳动宪法”角度,分析了我国破产法上劳动者形象的变迁,实际上是宪法“人的形象”命题在部门法领域的拓展。他强调破产法不能只关注效率,而“去人格化”地将劳动者的尊严、生计抛诸脑后,这也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限定语的生动阐释。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撰文《美国宪法破产条款下法院管辖权的诠释:一种联邦主义的视角》,从联邦主义视角,展示了美国宪法破产条款中纵向分权的层面,这是破产法学者不易关注的角度,对我国破产制度建构提供了宪制结构的视角。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撰文《个人破产法的宪法维度》青岛大学法学院丁燕教授撰文《破产免责制度的合宪性考察》,都在我国个人破产试点的背景下,对债务人免责的宪法基础进行了分析论证,并以合宪性控制的视角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展望。
【思想】
中国民法典国家治理职能之思考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是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一,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要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完成国家治理使命,依靠的是它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民法中的法律规范涉及社会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体,而且也涉及他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民法典在我国整个国家治理所依靠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典的编纂使庞大的民法规范实现了科学化体系化。
本次我国民法典编纂在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系统改造。此外,本次民法典编纂,不但纠正了原来多部法律共存的立法碎片化问题,实现了民事基本法律的体系化的目标,而且还系统地弥补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民法通则的缺陷,纠正了合同法不符合现代市场体制要求的重大错误,解决了婚姻法长期脱离民法体系的而造成的固有问题,并且为民法典之外的民法特别法建立了“基本法—特别法”的逻辑关联,从而实现了“大民法体系”的和谐统一。
身体权的法理——从《民法典》“身体权”到新技术进逼下的人权
作者: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以一系列条款确认了“身体权”,不仅使身体权体系化,给法定权利体系带来新突破,也给人权理论创新带来契机。本文着重阐释了《民法典》身体权的外延,认为身体权不只是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实际上包括四个主要权益,即身体完整、身体自由、身体信息和身体尊严,进而讨论了身体权的法学一般定义,并主张身体权应当作为基本权利来对待。本文以身体权为根据,回答了人脸信息识别等身体生物信息采集识别的违法和违宪风险问题,并认为对身体权的尊重和保障依赖于身体伦理观念的进步。
分配行政与民事权益——关于公法私法二元论之射程的一个序论性考察
作者:王天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现行法下,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创设民事权益的现象。这一现象可以用分配行政的观念来理解:行政的现代性(利害关系错综复杂)要求,以公共性为媒介的利害分配需通盘权衡;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使这种通盘权衡具备了广泛的现实性。例如,矿业权等用益物权是在分配自然资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是在分配智力成果,排污权是在分配环境容量。由此可以发现,公法私法二元论已经不足以理解我国现行法,甚至会导致某些解释论的扭曲。至少在实体法层面是如此。时至今日,公法私法二元论的射程基本上投射为行政诉讼的射程。
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
作者:姜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动辄以宪法直接评判公共政策的做法,反映了对宪法性质和功能的某种误解。宪法的首要目的,并非作为根本法直接为公共问题提供答案,而是构建一个以政府责任、高度反思、公开说理为特征的审议性政治过程,其功能是结构性的而非实体性的。这既可以从理论和历史两个角度得到说明,也可以从宪法的两项基本内容——组织性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含义中得到支持。反思全能论宪法观,形成对宪法的结构性特征和公共审议功能的理解,是甄别纷繁复杂的宪法争议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形成对诸多重要宪法议题的融贯理解。
“法政关系”的重新解读
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政关系”是具有浓重“政法文化”特质的现代中国法制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之一。现有法政关系的研究由于缺乏对于法政关系问题本身的前提性限定和方法论自觉,因而大都失之空泛粗疏、误区丛生,并且容易陷入自说自话难以达成基本共识的困境。
深化法政关系的研究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进行重新解读:一是法政关系中“法”的具体性质定位、指称内容及其表征属性的不同,决定了法政关系相应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二是法政关系中“政”的具体意涵及其属性差异,形塑了法政关系的不同整体格局。三是法政关系中“关系”的不同性质,直接影响法政关系的判定,对此应当相应采取概念—逻辑、价值—规范和经验—实证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其中经验—实证意义上的法政关系由于层次结构的不同,同样表征出不同的格局样态,具有不同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只有针对法政关系的这三个基础性论题进行问题域和方法论的澄清,方能有效推进法政关系问题的研究。
明治时期日本府县会制度比较研究——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
作者:刘毅、蒋心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地方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府县会是日本明治维新的重要产物,它诞生和发展于日本现代地方自治的形成过程中,是日本国家治理制度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在开启了中国现代化转型进程的清末立宪运动中,日本的府县会制度也发挥了重要的借鉴意义,具有省议会性质的清末谘议局即仿照日本府县会而创立。在对二者的异同比较中可以发现,中日两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既有同样的困境与难题,也有不同的思路与解决方案,值得省思和总结。
【影像】

本期影像题为《不该遗忘的法科学人费青》,记述了我国著名法学家费青的生平和成就。其弟费孝通曾评价费青“青哥精通中英德文,能作诗填词,喜绘画,其修养、造诣和才华实在我们兄弟之上”。费青先生高足、中国当代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先生对其恩师费青的评价是“一流的法学家”。本期影像由《费青文集》的主编、中国政法大学退休教师白晟先生整理,同时感谢费青之子费平成先生对图片和文字的授权和审阅。

费青先生

【批评】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畅撰写《伦理学中的建构主义与道德—法律的客观性——围绕罗尔斯建构主义方法的考察》,围绕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理论,考察其道德建构主义与政治建构主义的理论工程,及其在何种意义上提供了对实践规范客观性的不同于道德实在论的理解。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李少文撰写《从政治实践中理解和创新中国宪法——评秦前红教授<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本文以秦前红教授新著《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为中心,从权力、法治、制度的形成以及宪法学的理论任务四个方面展开讨论,揭示学者的政治实践关怀对于理解和创新中国宪法的意义。
【策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闫然博士撰文《立法法修改五周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施情况回顾与展望》,在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五周年之际,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五周年基本情况、各类地方立法主体立法的具体情况、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的特点与经验等方面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晴博士撰文《地方政府规章处罚种类创设权之批判》,针对目前赋予地方政府规章处罚种类创设权的呼声,予以批判。本文将地方政府规章应否创设处罚种类的问题本质归结为授权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应否被授权创设处罚种类应当遵循人大保留原则。根据人大保留原则,创设处罚种类不属于可授权给地方政府规章的范畴。

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撰文《论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和政策困扰》就如何明晰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如何辨析国家政策与法律在商住两用房领域的博弈,如何通过细小的法律议题展望法律治理的未来等议题,进行探索。 


《中国法律评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本刊依托法律出版社拥有的学术和实务优质作者资源,致力于推动法律学术与实务的融合,是学术精英与实务专家的共同平台。秉持中国法律“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关注社会、经济、民生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疏失、减损、冲突,立足治理,提炼、激发、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本刊设有“对话”、“专论”、“思想”、“判解”、“影像”、“批评”和“策略”等栏目,为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进步提供多元思考的智慧资源。本刊将立足大中华,结合两岸优势,关注四地动态,融汇法治精英,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两岸四地法律实务及法学交流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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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要目
《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要目
《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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