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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极端案例频发:谁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

在西方,法官被誉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德沃金语),被视为“天底下最接近上帝的职业”之一。加强人身安全保障是法官充分履行职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

——胡昌明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新京报、人民法院报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01


2021年1月12日早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犯罪嫌疑人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据警方初步调查,向某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其因与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于2019年10月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宝引证码】CLI.C.113134085 ),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近几年来,侵害法官权益的极端案例频频发生。
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彩云被当事人枪杀身亡;
2017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杀害;
2020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郝剑被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持刀捅刺身亡。

如何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悲痛之中,我们不得不再次直面这个询问了千万次的沉甸甸的问题。

02


如何保障法官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始终是司法界不断探索的方向。法治社会无法容忍对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法官的暴力侵害,我国通过法律、文件建立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方面,着重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措施

2017年7月19日,第一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指出,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官权益保障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事关法治中国建设。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简称“《安保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的要求,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建设,落实诉访分离,办公区、审判区分区隔离,门卫、值班、监控、外来人员及物品登记检查等制度;深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防联动机制;源头治理,加强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2018年,全国法院充分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出实招,重实效,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创造了较为安全的工作环境。

2019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的决议,新修订的《法官法》在第七章专门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除将原法官法中第十二章的工资保险福利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外,对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等作了全面规定,对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职业保障设专门条文进行规定。法官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对法官在遭受不实举报甚至诬告陷害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逐步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惩戒机制,法官的权益得到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律秩序才能得到践行与巩固。


0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在《中国法官人身保障状况及其完善》一文中表示,在一些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虽然法官也是易受侵害的高危人群,但受害的频率较低,美国平均每10年才有一名联邦法官遇袭身亡,德国发生在法庭上的暴力事件平均每年则不到3起,法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远低于中国。文中总结了部分国家为加强法官人身保障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虽然各个国家藐视法庭罪的规定不一,但往往有一些相同的特点。

一是加强法庭的安全设施建设。德国采取了为一些缺少安全设施的低级别法院提升安全硬件的措施,为法庭配备安检设施、监视设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等。2009年,发生一起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满,酒后冲入法院,射杀法院工作的事件后,奥地利大幅提升了法院的安全标准。在部分法院设立危机处理部门,加强法院入口的安检设施建设,并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人员安保机构。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殉职事件直接推动了美国国内有关司法人员人身保障的制度改革,美国法警总署内部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安全处”(Judicial Security Division),负责管理全美联邦司法系统5000名法院安全官的日常工作。这些安全官在400处联邦法院设施中为全美2200名法官和超过10000名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的安全保障。

三是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德国下萨克森州2015年先后在13所法院进行了面向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美国法警总署专门在2008年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有时候,施害者不仅针对法官,而且会将矛盾针对法官家人,在此背景下,向法官及其家人提供安全培训尤为重要。

四是推出风险评估和预防系统。美国司法安全处开发出一套风险评估系统并形成了伤害风险评估的十大标准程序。在当事人表达出某种负面情绪时,情报办公室开始介入调查、分析与识别潜在的施害者。仅在2012年,美国司法安全处就发现、调查并排除了1370件针对联邦司法工作人员的威胁。这种评估和预防有助于将法官伤害事故防患于未然,减少甚至杜绝法官伤害事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各州法院也在逐步跟进。

五是设立藐视法庭罪。对于法官的伤害行为为各国法律所不容,外国法律中对法官安全的保障不限于直接的伤害行为,也不限于法庭之内,而是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来惩戒破坏司法权威、法庭秩序的行为。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莫不如此。

第一,范围内容广泛。既包括扰乱法庭秩序,直接冒犯法官的行为,如当事人、旁听者违反法庭纪律,经法官制止而不从的行为;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企图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包括对审判的不当干预,如威胁、恐吓对方当事人、鉴定、翻译人员,滥用司法过程、干预证人作证、干预陪审团等等;甚至包括法庭外对法官和司法的批评和侮辱,例如,公开批评法院的裁判,或诽谤法官品格。遑论公然侮辱、诽谤和恐吓法官了。

第二,定罪程序比较简单。法官(包括被侵害的法官)通常无需经过其他机关配合,可以直接裁判定罪,无需侦查机关侦查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惩罚比较严厉。藐视法庭罪属于刑事重罪,违法者不仅会被处以高额罚金,还可能被处以劳役或者监禁。在法国,藐视法庭者将被处以一年监禁并课10万法郎罚金;在意大利,将被处以一至四年徒刑;在韩国,则会被处三年以下劳役刑或者1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胡昌明认为目前中国法官人身安全频受到威胁与中国的立法现状、司法环境以及执行力度都密不可分。根据对中国法官安全频受威胁的反思,他提出了六项完善法官人身保障制度的途径。

(一)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

现行法律中,除了《法官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法官的人身保障都局限在“法庭”这个特定区域。通常法庭是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最多的场域,然而,法庭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有一定物理距离,且事先需要通过安全检查,携带凶器可能性较小;此外,法庭内有录像监控、法警值守等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法庭内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比较充分。对于法院周边、接待室、立案大厅、法官办公室、住所、执行现场等场域,安全保障难度更大、措施相对薄弱,对法官的威胁更大。

近年来,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多发生在法庭外。目前仅通过维护法庭秩序的方式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显然尚不充分。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将其扩大至法官办公、生活的区域以及上下班途中,并追究通过电话威胁或者网络散布谣言的违法者。

(二)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对象范围

报复法官的各类事件中,法官的近亲属受到人身威胁、伤害的不在少数。马彩云被枪杀案中,马彩云法官的丈夫被歹徒打伤;奔波在甘肃陇南大山深处的法官张鹏曾被威胁杀全家;浙江金华婺城区胡法官正是因为不能忍受当事人徐某对其女儿人身安全赤裸裸的威胁,才将当事人掀倒在地。

可见,法官亲属的人身安全不仅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而且往往对法官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法官保障的对象范围也不应局限于法官个人,还应及包括其近亲属,即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同住的其他近亲属。

(三)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

对于威胁法官安全的行为不予重视、惩戒不力,是部分当事人肆意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诽谤、恐吓,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而刑事追责程序繁琐、惩戒难度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惩戒不力。可见,要降低威胁法官安全行为的惩戒难度,既要从意识上高度重视对法官的伤害和威胁、恐吓的行为,也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惩处这类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可操作性更强。

当然,在追究责任时也要维护诉讼参与人正当的辩护权,设置好救济途径,防止法官随意性过大,滥用这项权力。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对当事人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严惩不贷,以保护法官岌岌可危的安全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四)加强对风险行为的评估防控

对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而言,除了对伤害法官的行为予以严惩外,事先对这些行为进行风险评估、预警、预防,对有安全隐患的威胁、恐吓行为及时制止,防止事态的发生和恶化则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

首先,对于法官的侮辱、威胁和恐吓言行,严重影响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给法官造成莫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司法的扭曲和不公,危害极大;其次,一旦出现对法官的威吓行为,意味着当事人对裁判极度不满,并且将败诉结果归咎于法官,预示着发生法官安全事件的概率较高;最后,如果放任威吓行为,往往会助长侵害者的气焰,错失了将法官伤害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

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主导建立法官伤害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当事人情绪激动,扬言对法官及其亲属实施暴力的恐吓,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响应、有效制止。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倾向和可能性的,应当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从严惩处;必要时依据《法官法》第五十七条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保护措施。

(五)增强法官保护举措和力度

健全和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应当将法官人身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否则无法彻底消除对法官的人身威胁。建议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加强法官人身保障的条款纳入法律。

对于泄露或者公开法官其近亲属信息的,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对于发布者、泄露者视其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的案件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当事人恐吓和威胁的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特殊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还可以对其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对于轻微的滋事骚扰、跟踪尾随行为除了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外,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对于严重的恐吓威胁、攻击辱骂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可以由法院通过刑事处罚加以严惩。

(六)增设藐视法庭罪

从加强法官保障,提高司法权威的角度,笔者还建议适时增设藐视法庭罪。司法是整个社会最为重要的公正调节机制,保证司法的秩序和权威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在司法权威屡遭破坏,法官权威不断受到各种挑衅之际,设立藐视法庭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此,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认为中国不宜或者暂时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理由如下:一是中国虽然没有设立藐视法庭罪,但并非没有惩处藐视法庭行为的机制;二是法官的精英化和程序的正当化不足,设立藐视法庭罪会对刑事诉讼程序构成极大的挑战。三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对于藐视法庭罪已经加以限制或者制约。四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也绝不是靠“藐视法庭罪”这样的强权压制所能够获得的。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于一些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在《刑法》中也分别设立“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但这些立法未免体系过于繁杂且也未能完全涵盖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例如,对于通过电话、网络恐吓、谩骂法官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不仅可以涵盖上述违法行为,还能弥补刑法之空白,促进刑法更加科学化、体例化、系统化。

第二,中国法官精英化程度不高不构成法官受侮辱诽谤的理由。正是由于法官各项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法官这一职业吸引力不强,优秀的法律人才不愿进入,甚至不少资深法官离职。如果不加强司法权威,改善司法环境,严惩司法挑衅行为,法官生存环境更加恶劣,更多法官离职,法官素质、司法公正将进一步恶化。另外,在立法中可以明确藐视法庭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对于法官滥用藐视法庭罪设立救济途径,以避免程序正当化不足的影响。

第三,用他国限制藐视法庭罪的适用,来否定中国设立藐视法庭罪更不合时宜。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程度不一样,一些国家司法权威已经树立,藐视法庭罪的意义已经减弱,不再需要以刑事法律来调整,而目前中国的现状下司法权威不足,当事人挑衅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所以正应加强刑事处罚。

第四,司法权威的树立确实不应仅仅依靠严厉的刑事惩罚,但是如果放任威胁、恐吓、伤害法官和司法人员的事件屡屡发生,而缺乏法律惩处机制,那么人人都会讲司法视为儿戏。正是由于司法尚未获得权威,才更需要通过刑事立法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司法先要获得人们的敬畏,才有可能获得逐步权威。

具体而言,可以将以下八种行为视为构成藐视法庭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三是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四是拒不交纳法庭罚款的行为;五是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六是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的行为;七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八是其他违反法庭命令,故意挑衅法官的行为。

除了立法制度与安保体系的构建之外,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应急与安全小组高级经理人马尔科姆·富兰克林在《美国法官如何保障个人安全》一文中对法官个人保护自身安全提出了十条具体的建议:

1.核查您的法庭安保部门和地方执法机构是否会对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

 2.在您居所安装家庭警报系统并且经常使用。警报要由警报公司或者地方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要测试执法人员能否回应所有的警报。

3.确保家中所有的门窗、包括车库的门在不使用时处于锁闭状态。不要把钥匙放在房屋外的任何地方,例如门垫下面、门的上方、信报箱或者其他明显的地方。

4.不要把您的名字或头衔置于居所外或邮箱上。

5.不要在公开的登记册或向公众开放的档案上写明自己的家庭住址,不要在您的信托财产上写明自己的职衔。

6.把您的邮寄地址改成工作地址,同时要使用邮局的邮箱,在个人支票上用工作地址和电话号码。

7.申请对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包括法官、法官的配偶及子女从州机动车管理部门获得或租用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驾照信息。表格可以从当地安保部门或者公路巡逻队得到。

 8.不要公开您的电话号码。

9.除公务目的或明显必要外,不要泄露自己的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

10.除非有政府部门的保护,否则要防止您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在网络上公布出来。法院管理办公室已经创立了司法秘密删除工程,可以帮助新任大法官、法官、司法专员和裁判员从网络上移除自己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应急与安全保障工作组工作人员将处理司法官员的信息删除申请,并与法院安全教育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下辖的司法教育和研究管理委员会任命)在教学资料方面展开合作。

除此之外,他也表示法官个人安全保障是一个团队工作。如果想要成功地打造一个坚固的保护体系,就必须聚集起全州的警察、执法官、加州公路巡逻队和司法官员们的力量。同时,司法官员的支持和参与也是十分必要的。

04


周春梅法官遇害后,网友们纷纷发声对其离世表示哀悼,并要求严惩凶手。由此可见,人民群众尊重法官,尊重法律,他们是法治社会的坚定拥护者,是法律底线的坚守者,是司法权威的维护者。

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司法事业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进、蓬勃发展。

然而,仍然有极少数人,他们为了最大限度维护个人利益,试图托人找关系,围猎法官,让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并在法官坚守纪律底线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不惜用暴力手段伤害法官。

司法权威绝不容许遭到暴力挑衅!

我们深信,此种犯罪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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