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专家学者一起谈!聚焦刑十一
2020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涉及多个领域的刑事法律问题。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学者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金融犯罪、药品安全、高空抛掷物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新规定的适用展开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来源 | 检察日报
密织药品安全保护的刑事法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
适时调整刑罚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近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8个条文涉及金融犯罪的修订,体现出与时俱进和合理地调整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立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刑事立法举措。
证券类犯罪:与新证券法联动修订。在2019年新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严厉打击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行为,已经达成共识。为此,新证券法在第五章专门设立“信息披露”的章节。鉴于刑法第161条设置的法定刑档次只有一个,最高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采取限额罚金制,罚金的数额在20多年中也一直未调整,为了强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刑法保护,加大对该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档次的法定刑,并且将第一档次的最高法定刑拔高到5年。同时,证券类犯罪是逐利性犯罪,在遏制策略上必须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在刑事立法中,提高证券犯罪人的违法成本主要表现在罚金刑上。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披露造假犯罪等的限额罚金制结构,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模式。
新证券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范畴,在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基础上,又加入存托凭证、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为了实现无缝对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60条予以修订,扩充了欺诈发行的行为对象。同时,为了加大在自由刑与罚金方面的打击力度,增加第二档次的法定刑,并且改用无限额罚金制结构。另外,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等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将这两类人纳入打击范围,以严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网。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在刑事立法层面的第三次修订,这主要表现在增设了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样态,并且将过去散落在前三种手段项下关于操纵或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之共同规定,现在均集中调整到罪状的第一款中,在措辞表述上更加简洁化。当然,对于新增加的诸如抢帽子交易等三种行为方式,在2019年“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是在立法层面提升了对它们危害性的认识,而且删除了“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术语,以此来减轻举证责任。
调整刑罚结构:加大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力度。自1995年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来,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对两罪大做“手术”,这主要是考虑到非法集资呈现出日趋严峻的态势,其作为一种多发的涉众型犯罪,天然地具有参与人多、分布广、影响范围大的特性,已经不再单纯地表现为金融犯罪,而是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必须与时俱进地在立法层面予以反应。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罪状,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没有修改,只是对两罪的刑罚结构进行调整,以此加大刑事惩治力度。这可以简要地表述为各做了一道“加法”和“减法”题:(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法”:将该罪的法定刑档次,由两档增加为三档,由此法定最高刑由10年提高至15年。由于该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其法定最高刑不能提高到与集资诈骗罪持平的无期徒刑,否则会破坏刑罚结构的均衡性。(2)集资诈骗罪的“减法”:取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档次,由此将该罪的法定刑由原先的三档改为两档,并且调整相应的起刑点。这意味着以往适用第二档次法定刑的情形,如今可以进入最重的法定刑档次,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过去第一档法定刑设置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也由5年变为7年。这明显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
追赃挽损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故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6条增加了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以此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另外,鉴于50万元的最高罚金限额是在25年前确立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打击逐利性非法集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无限额罚金制的总体立法思路,改变过去的限额罚金制。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上述修改,是在维系刑罚结构均衡基础上所进行的最大限度调整,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洗钱入罪:体现洗钱罪调整最大亮点。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后,我国开始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反洗钱,在顶层进行制度设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为了落实顶层设计的指引性要求,凸显我国对FATF评估的后续整改措施,强化对洗钱罪的刑事打击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第191条关于客观行为方式中三个“协助”和“明知”等的术语,改变了洗钱罪只能由他犯构成的限制性框架,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这是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突破了传统赃物罪的理论思路。在自洗钱入罪之后,洗钱罪的司法适用会发生“井喷式”增长,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同时,在该罪的罚金刑上,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取消限额罚金制。
平衡:修改骗取贷款罪入罪门槛。为了全方位地保护银行贷款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刑法第175条之一。但是,在该条入罪门槛的设置上,包括“其他严重情节”。在该条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依据相关追诉标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致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打击面过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贷款类犯罪的“口袋罪”。为了保护企业正常的融资经营活动,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第175条之一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规定,确保刑事制裁范围合理。
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新增了高空抛掷物品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该罪的司法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在高空抛掷物品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重要问题:一是“高空”的认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掷物品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二是“物品”的认定。高空抛物之“物”与侵犯财产罪中的“物”含义明显不同,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要结合抛掷物的质量、体积、尖锐程度、抛掷高度、坠落速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刑法将高空抛掷物品罪规定为情节犯,意在限制入罪范围。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情节严重”:第一,从行为性质上限定。只能将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安全的行为纳入该罪的范围。抛掷普通的剩饭剩菜、脏水、废弃纸张等不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宜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第二,从危害后果上限定。对造成受害人轻微伤、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第三,从人身危险性上限定。如果行为人因类似行为被公安机关等处理过后继续实施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限的准确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处罚更重的其他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有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高空抛掷物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如何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将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除了正确把握公共安全的含义,还要对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公共安全危险进行定量分析。如何协调高空抛掷物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构成(危险犯)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和实务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引入高度危险和低度危险的概念,用于区分二者。根据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的高低,可以将危险犯中的危险区分为高度危险和低度危险。高空抛掷物品罪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危险仅限于低度的危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是指高度的危险。高度危险和低度危险的区分,只能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作出原则指引,主要交由个案中的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这一区分思路,也可以推广运用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构成之间的区分。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里程碑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