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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良法致善治

作者 |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 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亮相 多个社会热议行为拟入刑


2020年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例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在会上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提请10月13日至1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据悉,草案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


臧铁伟介绍,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补充有: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


7月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目前,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参与征求意见的人数超过6.5万,意见条数超过13万。



草案中有哪些亮点?


此次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内容涉及安全生产、金融秩序、食品药品犯罪等六个方面,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草案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立法者的智慧又体现在哪里?


“立法,特别是刑法的立法,永远取决于灾难和一些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

——周光权



《法治深壹度》邀请周光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带您一起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六大看点。


刑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里特别重要,是所有的法律的保障法。刑法作为保护个人利益的最后手段,必须考虑在其他的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惩治不是那么有力的时候,刑法就要登场发挥它的作用,解决群众关切的难点重点问题。从现在的征求意见来看,民众对草案普遍还是赞成的,有一些意见但是这些意见都是完善性的一些小的意见,颠覆性的说哪一条设计完全不合理的意见目前还没有。


看点一:高空抛物


周光权:高空抛物关系到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这个问题在民法典制定的时候也下了很多功夫,有专门的条文来解决,那么刑法上从高空抛掷物品的人,刑法上可能就要考虑定罪,像上海法院最后判了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判决它要求这个行为实施以后危害公共安全才能定罪,所以他定罪的门槛相对是比较高的,那么这次设计的这个罪名,实际上想适当的降低这个门槛,就是说高空抛物其实是有一定危险性的时候就要定罪。


张越: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十一月份印发了一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里面已经规定高空抛物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现在刑法修正案又出现这个内容就是说把它正式规定下来,是这个意思吗?


周光权:这个里面是比较复杂的,最高法的意见就是高空抛物最后要定罪的话是要定一个相对比较重的罪,刚才讲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相对比较重的罪,因为它的刑期最低就是三年。增设的高空抛物罪,现在的草案是拘役,最高刑六个月,刑期同醉酒驾车是一样的,是一个轻罪。这个罪名的增设是想解决高空抛物行为但是又定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一个问题。


高空抛物如果是恶意的、危害很大的这样的行为,那可能还得回到原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说危害没有到达这个程度,那可能就定高空抛物这样一个轻罪了。如果致人死亡、死伤的,那可能最后还得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它的法律后果究竟是什么,在每个案件中需要仔细判断。所以高空抛物应该这样说,这个行为最好不要实施,实施了后会有很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可能是民事的,但是重一点可能就是刑事的,而且刑事里面还要分成几等。


我现在想要呼吁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高空抛物这个问题的解决,单纯的靠民法典或者刑法不能很好地完全解决,一方面国民素质的提高,你要替别人着想,你不能只图自己便利,很多东西随手一扔或者不能仅凭自己发泄,自己对家里人不满或者对别人不满,东西往下扔。这种生活中如果个人的素质不高或者个人对这个社会、对他人没有道义责任的话,那这个高空抛物问题不能很好的彻底解决。另外一个我始终觉得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我们在一些管理措施上下功夫,高空抛物也可以减少。民法典特别讲到物业公司,民法典的表述是建筑物的管理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民法典实际上是想要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巡逻或者安装摄像头来减少高空抛物,一旦发现高空抛物,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个我特别呼吁建筑物的设计者多下一点功夫,在很多发达国家高层建筑的窗户是整块玻璃打不开的,有的国家即使窗户能够打开但不是平开的,窗户是上悬的,扔不出去。所以我觉得高空抛物这样的问题,民法、刑法要共同发力,另外社会管理、国民素质的提高,这些都要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


看点二:抢夺方向盘,或将被刑拘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越:目前这种案子一般是怎么判的?


周光权:这个问题各地的处理也不太一致,之前有的地方可能就治安拘留,有少数地方是判了刑的。抢夺方向盘如果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说类似于刚才讲到的重庆万州的那起案子,那抢夺方向盘的人如果最后没死亡,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一个相对比较重的罪,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但是有很多案件抢了方向盘,但是没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定这个罪是有点困难的,但是这个行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又太轻了,所以就缺乏一个衔接的罪名,所以这次增设了这样一个轻罪,还是有必要的。对刑法感兴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这个草案,草案它用的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是说你这个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比传统的放火、爆炸这些危险性其实要小一点,但是刑法也要管,最好的状态是什么呢,规定出这样的罪名以后有一定威慑的作用,以后类似行为就会大量减少,那这两个罪就会让他的适用率很低,就是最佳的状态。


张越:如果回顾以往类似这样的纠纷,能真的判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是很多吧?


周光权:不太多,北京去年还是前年就有一起,一个年龄很大的,可能比我年龄还大,去坐公交车发现坐过了站,就跟司机说你得把我拉回去,那公交车司机说我只能沿我这线路正常行驶,他这个时候就去抢方向盘,最后我看那个行为人也就是批评教育。但是按照现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话,这个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这个地方有个基本的观点,就是说立法特别是刑法的立法,它基本上不取决于立法者的智慧,而取决于什么呢?灾难。就是取决于有时一起两起突发事件,触目惊心,然后让大家看到这个问题原来一直存在,但是从来没有这么严重过。如果这样一些突发事件或者这样的一些灾难法律不处理的话,那你这个法律的力度就是有限的。所以立法永远取决于灾难和一些让人触目惊心的这种事件。


看点三:草案拟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越:为什么会做这样一个修订?


周光权:侮辱、诽谤英烈按照这个法律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它可以治安拘留,另外一个就是说我们有英雄烈士保护法,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英雄烈士,但是这些保护的法律力度都有限。所以这次的立足点还是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有人对这个立法提出质疑说,现行的刑法有侮辱诽谤罪。但是那个对象都是活人,那么我们这次的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有人就觉得这个没有必要,但实际上这是有必要的。就说每个国家实际上你在发展过程当中都需要有英雄烈士来鼓舞一代一代的人,所以对这个英雄烈士要有足够的尊重、敬仰,其实尊重他就是尊重每个人自己。


看点四:基因编辑婴儿诞生 震惊世界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越:其实有很多人不解,就是有人问过我说,他不是搞科研的吗?这不应该是奖励行为吗?为什么还说他犯法了还要判刑呢?


周光权:可能一般老百姓会有误解,就觉得他帮助别人生育,这是做了善事或者好事,但是这样一个行为危险性在哪里呢?违背科学伦理,它带来人类生物安全方面的一些危险。世界各国、大国都绝对禁止这样一个实验。我认为这个教授他是属于典型的无知无畏,就是他可能觉得他的技术是没问题的,但是法律对这种事情从来是不容忍的。所以我们的民法典也绝对禁止这样一个科学实验。所以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来表明国家的态度。


他这个行为实施,最后两个基因编辑的婴儿能够出生,他得需要医院的人提供一些支撑,所以他是和医疗机构的人有勾结,勾结完以后共同实施的这个医疗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所以定他非法行医罪没问题。


张越:但是当时并没有那个具体的条目,比如基因编辑会怎么看?私自做克隆会怎么看?就是法律里面没有这样的说法对吧?


周光权:一个是没有这样的一个说法,所以他这个定罪判刑可能公众多少有些质疑。第二个你最后之所以定他罪是说他和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共同合作。另外这个孩子确实出生了,那么今后不排除有些案件,我不到医院去,就在实验室里不让基因编辑婴儿出生,但是反复做实验,基因编辑婴儿快出生的时候让他死亡,让他出生不了。这样的话,这既不是一个医疗行为,孩子又没有出生,整个行为又不依靠医疗机构的时候,定非法行医定不了,就有一个处罚的空白。所以这次这个就是彻底把这些空白堵住,今后的话这个风气是肯定要刹住的。


一个是科学技术没有发展到这个程度,另外一个是老一代的科学家他们有一些敬畏心,对大自然的敬畏、对法律的敬畏,有这样一些敬畏心。但是可能有极个别的科学家,这种敬畏心他缺乏一些,另外他可能对物质这些方面有一些追求,这样的话就导致铤而走险。子子孙孙的这种繁衍当然就涉及到生物安全,它的背后是国家安全。


看点五:严惩金融乱象 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周光权:金融创新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很多平台披着金融创新的羊皮,通过非法集资骗取民众的财物,被害人人数很多,影响面很广。所以这次刑法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都提高了相应的法定刑,调整了刑法的结构,使得处罚能够更好的罚当其罪。有关的监管部门的领导曾经讲过这样的话,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如果一个平台承诺给你的利息是5%或者6%以上,那这个平台十之八九是有风险的。


看点六:草案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周光权:疫情防控当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说我们原来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它的对象就是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时期实施妨害行为的。但是实际上新冠疫情是新的冠状病毒,没有列在这个甲类传染病里,不算鼠疫,不算霍乱,不算这个甲类传染病。疫情发生以后,国务院很快就明确说,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来预防和控制。有人就会说你比照那个来控制的话,跟那个真正的甲类传染病还是有差别的。所以这次刑法修正案修改就说,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来预防和控制的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的都不可以。第二个问题,有一些具体的妨害行为它是政府发布了有关防控措施以后不服从政府的管理,所以这次就特别规定,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防疫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一些规定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比如说哪些场所是不让进去的,那你强行进入,再比如说你从疫区回来,居家隔离14天。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发布这样的一个通告,那你不接受隔离或者不如实申报,这都是犯罪行为。这次疫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发现很多疾病的带来可能和动物的过度的捕获或者食用有关,就还是很多人愿意吃这个野生动物,所以这次也增设了专门的罪名。我们以前管的主要是濒危野生动物你不能吃,但是这次就规定陆生的野生动物那你也不能吃,这样的话就把疫情防控当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的问题,而且必须要用刑法来管控的这样一些问题在刑法上做出规定。


这次的立法给人的感觉就是说,你立法者为什么总是在做加法,它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转型。社会转型过程当中确实需要刑法来引导,来树立一些正确的理念,而且刑法确实要在其他法律强制力不够的场合,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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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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