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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最高检发布5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202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旨在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本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面广、类型丰富,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主体,涵盖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囊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5件案例的发布,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时开展阻权救济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规范意义。据统计,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共计600余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共计300余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共计2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徐向春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各地认真履职,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从中选取的这5件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发布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一批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成效。据悉,正在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工作,已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未设置律师“绿色通道”,未成立专门办案组或有专门检察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评比申报;对认真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优先作为评比表彰对象。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检察机关发布这5件典型案例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徐向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和必然要求。然而,目前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值班律师、量刑协商等领域又出现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新老问题交织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现状与人民群众对法治、人权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有差距。检察机关第一次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促进解决影响或阻碍律师执业的新老问题,也是对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


二是有利于推进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机制的落细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各政法机关先后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律师联席会议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如何把已有的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顺畅有效运行,是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同的职责使命。针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题中之意。检察机关在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基础上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引领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制度和规定落实到每一起案件,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


三是有利于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诉讼格局。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法律监督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不要觉得我们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要监督对方”,要运用好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督促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力度,助推各司法机关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实现律师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和效果。


记者: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徐向春:这5件典型案例各有特点。比如案例一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涉及办案机关重大程序性决定作出后,律师的知情权问题。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不能及时知悉重大程序性决定等问题,既有办案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也有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不畅、信息对接不及时等因素。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制定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防范了问题的发生;同时,推动办案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运用智能化手段,破解信息沟通不畅等难题,及时高效保障律师知情权。


案例二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针对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因办案程序发生重大调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合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显得更为重要。案例三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系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如何保障律师会见权及强化内部监督的问题。案例四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涉及律师助理身份地位及执业权利保障问题。案例五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涉及二审上诉案件律师发表意见权和知情权问题。


5件案例均源于律师控告申诉,有关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调查核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记者: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保障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徐向春:检察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律师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均已取消安检,律师持其本人有效执业证件即可进入12309大厅,开展相关工作。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在取消安检的基础上,设置了专门的律师“绿色通道”。各级检察机关均已设置律师会谈室,绝大部分还设置了专门的律师会谈室。2020年3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热线”专门开通律师维权专线,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也同步上线。


二是着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相关制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征求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意见,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律师代表意见建议,制定完善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检察院下发了《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河南省检察院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环节“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辽宁省检察院制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等等。


三是依法受理办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共计600余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共计300余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共计2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各地除加大办案力度外,还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公安、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统一思想认识,通过专题座谈会、个案协调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合力。


记者:典型案例下发后,最高检如何继续强化办案效果?


徐向春:目前,各地已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由专人或专班负责,各省级院要督促所辖地区严格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对照典型案例的办案标准,扎扎实实办好每一起律师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矛盾纠纷。最高检将继续发函督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重点案件,在《检察日报》开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栏宣传报道好经验和好做法,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注重对具有典型借鉴意义的案例进行深入挖掘,适时总结发布。


2020年12月25日,张军检察长带队赴全国律协登门问计,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议。会后,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共同签发了《会议纪要》。下一步,最高检要督促地方各级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在常态化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细落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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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496336


【关键词】重大程序性决定  律师知情权  类案监督


【要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案例二 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496338
【关键词】职务犯罪  强制措施执行  律师会见权
【要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案例三 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496339
【关键词】直接受理侦查  监视居住  律师会见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案例四 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496340
【关键词】律师助理   协助会见  联动保障
【要旨】办案机关以律师助理身份不符合规定为由变相限制、阻碍其协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和完善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案例五 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496341
【关键词】二审上诉案件 不开庭审理 听取律师意见 知情权
【要旨】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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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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