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里的合同法——买盲盒的00后比买彩票的70后高级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Trialday Author 郑玮
文 | 郑玮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 Trialday
“当年那些吃干脆面、集水浒卡的孩子们,现在长大了。”这大概是80后们对泡泡玛特现象的总结。对于新消费领域里面任何一家“现象级”的公司,我们总想从中学到些什么。投资人看到了Z世代的消费观念,创作者看到了一个IP的变现之路,媒体们看到了一个爱喝茅台的85后创业故事,那么小编作为一个诉讼律师,看到了一类名不见经传的合同,在这个时代中的变迁——“射幸合同”。
我估计非法律圈的人看到这里就要关掉页面取关了,但作为一直从专业角度吐法律槽的小编,怎么会错过利用热点事件普法的机会呢?(大雾~)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就可以看出,这类合同往往都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质,在缔约之时不能准确判断合同的效果。往往提到射幸合同,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博彩这类风险大收益大的事情,但回到日常生活里,小到方便面袋子里的小卡片、两元一注的福利彩票、几十块钱一个盲盒,再到作为重要风险分散渠道的保险合同、投资圈日常操作的对赌合同,都是典型的射幸性质的合同。
不知道你发现了没有,不知道为什么,和射幸合同有关的业务都这么火?今天看到一句话,“这些年的中国互联网圈,科技没有太大进步,但却愈加读懂了人性。”
从小,在生物课上学到生物的一大特性是“趋利避害”,在语文课上却学到“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当风险与收益并存时,或者风险越大收益越大时,是选择稳妥起见还是铤而走险,这其实已经超过了语文和生物的范畴。
《资本论》里的著名论断,“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所幸,法律没那么容易被践踏,而将这些规定成了射幸合同。
盲盒好玩么?好玩!
从橱窗里十二个形态装饰各异、带上故事场景渲染、大眼睛或睁或闭之间,我见犹怜;到从整盒中精心挑选、左右掂量挑出一个,盒子侧面印着十一个图样,和一个不得见真身隐藏款的轮廓,一定心中暗暗想到,你被我选中了;再到打开盒子抽出卡片,或惊喜或哀叹,为什么是你,怎么又是你,终于等到你。最后他们的被摆上案头、书架,和其他玩偶一样慢慢落灰,或者,在不断扩大的家族队伍中泯然众人矣。
但这一段故事,已经足以让你心甘情愿掏腰包,去买一个不确定会发生的结果,一个可能性,一个小概率,一个奇迹。只不过,一次,又一次了。
这和那些每次走过彩票摊门口,想着就十块钱买他五注揣进兜底,等着下周报纸到手,熟练翻到印着开奖号码那版,然后翻遍外衣口袋找到那张热敏纸,叹气,丢掉,再经过彩票摊时,想着就十块钱买他五注,如出一辙。
这和那些看到一个项目,觉得自己目光独具、天选之子,想着就投资几千万,万一将来顺利IPO就可以一战成名扬名立万,实在不行还能让创始人回购股权,保本加固定收益退出,结果三年后别说上市了,资产负债表都要不到,保本更是天方夜谭,但再遇到一个项目,仍然觉得自己目光独具、天选之子,如出一辙。
我们对一些有点冒险的事情总那么容易着迷和上瘾。
真的高级么?Duck不必。
蛋壳暴雷,大家开始探讨长租公寓的商业本质;泡泡玛特上市,大家开始探讨盲盒和Z世代消费的商业本质;白菜被点名,大家开始探讨社区团购的商业本质。最近新能源汽车股价持续高涨,大家开始探讨新能源泡沫啥时候会破,而昨天,泡泡玛特股价大跌,大家开始探讨盲盒是否真的在裸泳。
其实商业的本质并不重要,因为商业的本质是生意和生意经,而投资圈的逻辑并不是生意,而是扩张、垄断、盈利的故事,以及这个故事能否卖个好价钱。我的好朋友,著名的法律创业圈散财金童邹劭坤说过,投资的逻辑是“花钱买我看得懂的故事。”再加半句,并不是所谓“对的故事”。
上法学院时候学到,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射幸合同;生活中发现,好像从90后、00后们喜欢的,才是最典型的射幸合同,抓娃娃机、扭蛋、盲盒,声光电俱全的店铺里,每一个玩偶脸上都写着,“带我回家,你有机会的!”仿佛化身成征兵的山姆大叔指着我。
都说泡泡玛特的上市,是投资圈顶级机构的集体陷落。其实,如果当年小浣熊想用水浒卡来找投资,估计也会被称为投资圈的陷落。以及,又有多少人知道小浣熊曾经第二次想做水浒卡的失败故事。
无论是法律还是投资圈或者资本市场,我们只能用自己熟悉的语言,去解释未知的世界,却从不管那个世界是不是这样的。所以没有什么投资人是否读懂了创业者的故事,只是两者的逻辑在哪个维度上产生了共鸣。创业者不要觉得怀才不遇,投资人不要觉得运气不好,都是认知差距,但没有对错之分。
我倒更赞同那句“你对于盲盒认知越深,代表你对00后也认知越深。”如果一个投资人,并没有站在泡泡玛特的店门口或者贩卖机前,看过那些消费者打开盲盒的瞬间,而只是躲在电脑屏幕后面对着Excel指点江山,我只能说,你运气真好。
商业模式,最有意思的部分就在于,可变因子之多。投资圈里并不存在所谓永远正确的投资理念,除非这个理念本身就是普世价值且并没有什么用,哪个投资人都有看走眼的时候,没看懂就是没看懂而已。
而律师,特别是小编这种死硬派,更喜欢抽丝剥茧之后,找寻商业模式背后的法律关系,然后才是构建在法律关系基石之上的运营方法、管理方法、市场推广方法。或许,表面的光鲜亮丽我看不懂,但背后的合同和人性,其实大部分都被写在民法典里了。(当然更快速致富的方法,在刑法里。)
有意思的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总则》中保留了《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而如今的《民法典》也没有将“等价有偿”列入。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共19章384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抵能解释各种无论多新奇特的商业模式中的绝大部分,这也是法律,特别是民法,有意思的部分。
每一个盲盒里,都藏着一份合同,每种合同背后,都折射出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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