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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强奸女同学,“判三缓四”真的轻了吗?
3月28日,一则“大学生强奸醉酒女同学,法院判三年缓刑四年”的新闻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浙江某大学一名男生赵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共四人,在校内排练房喝酒聚餐,当晚赵某和被害人严某以及另外两名学生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赵某醒后趁严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严某发生关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然而,关于赵某强奸同学一案量刑是否合理引发争议。“缓四相当于没判”,不少网友认为量刑过轻,或不适用缓刑。
来源 | 红星新闻、新京报评论
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基本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奸不适用缓刑,即强奸案件也符合缓刑的条件,因此一些网友从此案表面上去看,认为赵某强奸一案判缓刑是错的,但网友这种表面的看法是错误的。在司法实务中,以往法院判处的强奸罪案,也有适用缓刑的案例,这个案件并非个例。
阮齐林教授分析此案判决适用缓刑所满足的条件时指出,首先,法律上没有禁止对强奸罪适用缓刑,且赵某强奸案中满足刑期三年以下;赵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他平时的表现。
“这个案件涉及隐私,披露信息有限,我通过案情大致了解到,赵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有前科;从犯罪过程来看,赵某是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不具有暴力性,这和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发生关系是有区别的,量刑时也相对轻一些。”阮齐林教授还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被害人醉态下不知反抗、拒绝而发生性行为,这类案件查证非常困难。女方的证词可能是自己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是当时意识到但无法摆脱,男方的证词可能是女方自己也愿意、两人平时关系就好。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定罪上的困难,如果此时嫌犯认罪认罚,也使得司法人员减轻了定罪、举证的苦难,算是配合了司法调查,节约了司法资源,在量刑上也予以考虑此情节。
阮齐林教授还表示,此案还有赔偿获得谅解的情节,有的人或许认为,出钱赔偿被害人似乎是“拿钱买刑”,是“司法不公”,但实际上,也要考虑被害人的情况。对他人人身侵害具有两个危害性,一方面是破坏了公共秩序和我们共同生活的基本规则和价值,所以强奸是公诉罪;但也要考虑最直接的被害人的利益,尤其在现代刑法中,认为我们应该重视教育、改造罪犯以外,更应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在案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罪犯表现出足够的悔意,给被害人一定的赔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也算是有利于被害人解开心结、获得抚慰的方式,罪犯得到谅解从轻处罚,这就不能简单地说成“花钱买刑”。
“适用缓刑的案件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较多,法院可能考虑到赵某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也很年轻,给年轻人一个机会也是符合形势政策的。”阮齐林教授指出,刑法的目的除了根据罪行的轻重施以惩罚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教育改造,让罪犯最终能回归社会。如果让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不与家庭、社会脱离,也可能有助于将因犯罪受到刑法处罚所产生的消极副作用降到最低。阮齐林教授认为,赵某犯强奸罪一案法院判决基本合理。
02
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文 |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案的案件性质是无可争议的,赵某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同样供认不讳。那为何会引发舆论热议呢?
原因就在对于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上:不少网民认为这样的量刑过轻,放纵了强奸行为。但是,真的判轻了吗?是轻是重,其实还得回到法律框架下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最低法定刑设为三年。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也就是说,强奸行为的一般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最低法定刑标准为三年,就是考虑到有适用缓刑的余地,而缓刑的主要判断标准在于“不会再犯”。
本案中,赵某某的量刑为三年并且适用了缓刑,其量刑较一般案件量刑较轻,涉事法院也给出了理由。
尽管本案赵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因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此外,赵某某系初犯,在到案后,其通过积极赔偿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刑事谅解书。因而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其也具备可从轻处罚的情形。因而,法院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是在法定刑限度内的适当处罚。
同时,法院判处对赵某某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同样是合理的。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赵某某被判处的是三年有期徒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形去看,确实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惩罚”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
一个常识是: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确实是“不用坐牢”的,但这并不代表犯罪分子不需要承受刑罚。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同样具有预防犯罪,教育犯罪分子的重要目的。本案正是后者的体现,赵某某系学生,犯罪时刚年满二十周岁,对其适用刑罚时,应更多着眼于刑罚的预防主义,而非报应主义。
而缓刑制度正是刑罚预防主义的体现。在缓刑的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是能否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考量标准。本案中,法院正是因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因素而对其作出适用缓刑的裁判。
考虑到舆论中不少人表示不解,涉事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说理不妨更加充分一些,让容易被“报应情绪”所影响的民众能够看见程序的正义,理解裁判的公正。
司法当然需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仍应始终保持法律的理性。当出现民众群情激奋呼吁重判重罚时,严格依据证据事实,恪守程序规范,不为情绪所左右,正是司法机关所应实现的正义。同时,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也该有充分的说理,释明量刑情节,让民众能够真正理解裁判的公正。
行文至此,对于本案裁判的非议也该告一段落。当然,对于本案来说,如果被告人聚餐是有预谋的,甚至是有意将被害人灌醉,那哪怕事后女方也表示原谅,赔偿再多,裁判结果也该另当别论。
一个好的判决应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机关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应当让普通民众听见司法的声音,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的理解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对于裁判文书,司法机关也该尽其所能地详尽公布,这样不仅能让民众了解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更能让民众通过案件走近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
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之光不仅照在民众身上,更映在民众心中。
03
量刑偏轻,应慎用缓刑
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王长清律师表示,依据《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最高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观点,对于强奸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以获得减少刑期的标准应从严掌握。”王长清律师认为。
关于强奸罪认定问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指出,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赵某强奸一案中,赵某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际,利用被害人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借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我国除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明确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外,本罪并未明确被禁止适用缓刑,实践中也有适用缓刑的案例存在。”但侯士朝律师同时指出,应“慎用缓刑”。
侯士朝律师认为,强奸罪属于重大暴力性犯罪,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理伤害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就需要在运用刑罚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时,对于那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尤其不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时,应慎重适用缓刑,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能不适用就不适用,重视刑罚对犯罪的惩治功能、报应作用。
“这个案子判缓刑不妥,量刑偏轻,判处缓刑有些适用无底线。”侯士朝律师表示,一些法院在审理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会考虑到被告人在就读期间犯罪,从轻判决判处缓刑,但这样判决会有副作用——或会误导致一些潜在犯罪者认为,只要赔钱谅解就可以不用坐牢,或者说只要是就读的犯罪就不用坐牢,“大学生将来会成为国家栋梁、建设支柱,国家严格要求也是情理之中,还有利于提高素质和法律意识,法律的同情心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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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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