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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周年 | 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庭暴力说“不”

司法案例研究组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11-09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迄今已实施五年,该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把法律保护的大伞。本文运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法宝联想、检索统计及聚类分组等功能,以《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案例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家庭暴力”相关的典型案例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统计,浅析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情况,以供参阅。

  一、《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共六章38条,截至2021年3月1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适用该法的司法案例有3852例,全文38条法条中,已被司法案例适用的有25条,未被适用的有13条。在25条被适用的法条中,案例数量达2000例以上的有5条,均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其中案例数量最多的是第27条有3238例;其次是第26条有2602例;之后依次是第34条有2498例、第29条有2298例、第28条有2207例。其他20条被适用的法条,案例数量均在500例以下。

图1 《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二、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典型案例情况
  在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3852例司法案例中,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为发布主题的典型案例共26批173例,本文从发布部门、审理法院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三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一)发布部门
  与“家庭暴力”相关的173例典型案例,发布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北京市等12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和联合发布的3批30例外,江苏省发布批次和数量最多,为8批46例,总占比为27%;其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4个省级行政区域均发布2批,数量依次为16例、13例、10例、10例;其他7个省级行政区域均发布1批,数量均在10例(含)以下。
图2 发布部门地域分布
  (二)审理法院地域分布
  在173例“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审理法院的有103例,主要来源于江苏省、重庆市等17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江苏省最多,有40例;其次是重庆市有12例;案例数量在5-10例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及四川省5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例数量均不足5例是黑龙江省、北京市等10个省级行政区域。
图3 审理法院地域分布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依据本法规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人民法院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的申请作出裁定,保护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在173例“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民事类150例,刑事类22例,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发出告诫书案1例。150例民事案例中,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89例,其中婚姻家庭纠纷73例、离婚纠纷13例、抚养纠纷2例、赡养纠纷1例。
  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主要适用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降低了家庭暴力严重程度,在保护赡养、抚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方面亦发挥了积极作用。
图4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情况
  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典型案例,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批10例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进行了整理,以供参阅。更多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相关的司法案例,请登录“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检索查看。(网址:https://www.pkulaw.com/case/ )
  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批10例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典型案例“典型意义”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
  1.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71】
  【典型意义】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如报警记录、信访材料、病历材料等,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准许人身保护;二是通过听证或询问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以便有针对性、快速地认定家暴,及时保护受家暴者及其亲属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紧急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
  2.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74】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3.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76】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4.李某、唐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权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77】
  【典型意义】由于法治意识的薄弱,不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且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本案中,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家事法官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确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扰。通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时送达,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执,及时帮助申请人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了法院、公安、社区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
  5.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78】
  【典型意义】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动辄对其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并专门与被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深刻教育,同时去医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疗的朱小某。法院和妇联对朱小某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6.林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80】
  【典型案例】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部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联系了社工组织,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及法律救助。社工组织接到救助后,第一时间到学校了解情况,为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林小某也转学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贯彻“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理念,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83】
  【典型意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由于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当地村委会代为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8.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84】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9.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87】
  【典型意义】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如报警记录、信访材料、病历材料等,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准许人身保护;二是通过听证或询问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以便有针对性、快速地认定家暴,及时保护受家暴者及其亲属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紧急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
  10.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489】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年3月10日)
  1.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3】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2.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4】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法院依据张某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送达了张某某、熊某某以及当地的村委会及派出所。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熊某某没有再采取过过激行为。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法院联系当地综治办、村委会共同做工作,最终确定张某某有权在该村的拆迁房分配中获得一人份额的拆迁房屋面积,现张某某已回到其娘家居住,其户口也与熊某某拆分。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起到了为妇女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3.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5】
  【典型意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李某就是在两次离婚诉讼间隔期间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妇联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李某出具意见,有效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权益。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4.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6】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
  5.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7】
  【典型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安全保护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马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8】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有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证明。法院作出裁定后,被申请人马某未再实施暴力行为,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发挥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7.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29】
  【典型意义】本案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向刘某某及蒲某某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妇联等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蒲某某严格执行裁定内容,未再向刘某某实施家暴,且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接受了强制戒毒。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四川省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各大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推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全新的认知和理解。
  8.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30】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男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对于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史、过去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第三方描述等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本案中王某某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结合出警记录、同事证言、法院和居委会谈话笔录、医院诊疗记录、出院小结、验伤单、影像资料等证据,可证实王某某长期遭受来自万某某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并导致颅脑出血、身上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万某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的定义。
  9.陈某某、泮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31】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被申请人陈某伟多次殴打其父母,有病历卡、诊断书及陈某伟自认等证据证明。为维护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禁止陈某伟对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但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经核查该居所系在村中宅基地上建造,陈某伟享有宅基地份额且在该房屋上有共同建造行为。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应另行分家析产。法院在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送达裁定书过程中,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得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当地媒体对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报道,推动了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和接受。
  10.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宝引证码:CLI.C.8918232】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同居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因此,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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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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