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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监护人”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26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民法典》总则编之“监护人”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2020年第36期,总第68期)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民法典》总则编对“监护人”的解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成年人可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保护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民政局等机构享有监护权;3.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4.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7例与“监护人”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抚养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关键词】虐待罪;告诉能力;支持变更抚养权
【裁判规则】
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
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未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案例索引】检例第44号:于某虐待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20-21页
【规则日期】2018.05.31
【法宝引证码】CLI.C.64454577


二、公报案例
1.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
【关键词】未成年人;指定监护;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裁判规则】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案例索引】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总第226期)
【规则日期】2014.08.22
【法宝引证码】CLI.C.6995200
2.未成年人在动物园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的,动物园和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关键词】动物园;管理义务;监护责任
【裁判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规则日期】2012.06.12
【法宝引证码】CLI.C.1764686
3.监护人将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的,应当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
【关键词】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委托约定
【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总:122期)
【规则日期】2005.12.16

【法宝引证码】CLI.C.67466


三、典型案例
1.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需支付抚养费
【关键词】监护权;抚养义务;撤销监护人资格;抚养费
【裁判规则】
并非只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部门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同时义务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仍然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案例索引】全国妇联发布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八:江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生而不养法不容,撤销资格尽义务
【规则日期】2017.12.07
【法宝引证码】CLI.C.89997298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关键词】监护职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撤销监护资格
【裁判规则】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当事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方法对其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故其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撤销当事人的监护资格,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例索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典型案例之九:林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保护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法宝引证码】CLI.C.83072377
3.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且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关键词】监护职责;财产权利;监护人资格
【裁判规则】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考虑,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之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法宝引证码】CLI.C.833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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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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