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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汇编 | 法宝案例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26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梁雪钰 高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国内“首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汇编 | 法宝案例
(2020年第31期,总第63期)


  “首案判决”作为同类纠纷的先例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继上期国内首案裁判规则汇编|民事篇后,本期北大法宝继续汇编整理19例涉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国内首案,以供参考。


  1.全国首例“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10号

  【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8121494

  本案系上海市消保委依法定职责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旨在制止并纠正手机制造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基本信息、未向消费者提供自主卸载预装应用软件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手机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受侵害。

  2.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消费公益诉讼案

  【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9764692

  本案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这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案的出现与解决充分体现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普遍关注,有利于实现倒逼相关行业与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加快推动老旧的行业惯例得到修正,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

  3.“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第一案”——刘某诉社工明星性骚扰维权案

  【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9764697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发文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本案是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后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案例,意味着我国对性骚扰争议的处理开启司法渠道。本案原告胜诉,不仅对施害人是一种制裁,也对相关机构强化教育管理提出了警示,彰显了司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对反性骚扰具有标志性意义。

  4.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谢知锦等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38号;闽民终字第2060号

  【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10735171

  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先必须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应以生态环境的修复为着眼点,不仅要判令侵权人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更要判令侵权人承担限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还要判令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判决的赔偿款专款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价值理念。

  5.全国首例“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诉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7)豫民终232号

  【案由】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11057828

  关于社会责任中心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院认为,挂牌仪式仅是一种民俗习惯,是否举行,对于认定社会组织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实际经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上诉人认为应从挂牌时间开始计算社会责任中心从事公益活动时间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98

  本案系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7.全国首例“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97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

  8.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诉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呈迪实业有限公司、徐国强、徐彪、崔明荣、须金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7)苏02民初68号

  【案由】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451137

  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是实现循环经济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城市经济发达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9.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方运双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04号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8434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与环境相关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8727485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1.全国首例“2017年《民诉法》修改后检察院起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李伟来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7)粤72民初431号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43863818

  本案是一宗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三峡库区首例“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万法环公初学第00001号;(2016)渝02民终772号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10735094

  侵害生态环境的,侵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环境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的,还应向社会公众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环境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包括停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以及消除环境受侵害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为全面停止生产或通过限制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附加其他生产条件的方式来履行停止侵害责任。

  13.“《环保法(2016修正)》面世后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8913082

  德州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大气具有流动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功能,企业超标排放是否构成生态环境损害是本案审理的难点。

  14.吉林首例“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诉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6)吉01民初819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656481

  本案系原告主张三被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本院应该受理此起公益诉讼案件。

  15.江苏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号】(2009)锡法民初字第1216号

  【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1765554

  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及环境公益损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又未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令该行政机关对致害人履行恢复环境义务负监管责任。

  16.湖北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与周克召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号】(2016)鄂03民初118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9894745

  本案公益诉讼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本案被告周克召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于郧西县盐业专营价的价格,从非正当途径购入大量假冒碘盐进行销售,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7.江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时军、黄任生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7)赣10民初142号

  【案由】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10931144

  被告时军、黄任生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67.27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根据电子垃圾的具体焚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6万元,其中8万元由两被告缴纳至本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开展替代修复,8万元由两被告自行用于电子垃圾焚烧现场及周边的植树造林和养护。

  18.贵州首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人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黔03民初520号

  【案由】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10938898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9.广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张玉山、邝达尧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6)粤01民初107号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宝引证码】CLI.C.8972221

  本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授权的试点检察院向本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本院对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告的公告期满后,没有任何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组织申请参与本案诉讼,故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其主体资格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END-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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