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改判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张文倩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无罪改判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27期,总第59期)
近日,时隔26年平反的“张玉环案”引起广泛热议。自1993年被判处死刑,至2020年被宣告无罪释放,被关押近27年无疑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与心灵的重大伤害,那么其在被改判无罪后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救济?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无罪改判申请国家赔偿”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侵犯被告人人身自由权,被告人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键词】错误逮捕;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2011)法委赔字第4号
【规则日期】2012.06.18
二、公报案例
1.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与被拘押人员被判无罪情况不同,前者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关键词】国家赔偿;无罪;不认为是犯罪;犯罪事实
【裁判规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项规定中的受害人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宣告无罪的人,而并不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区别在于有无犯罪事实。无罪情况下的当事人既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或过错,更没有造成刑法概念上的社会危害,因而对其进行错误逮捕的,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应国家赔偿。而不认为是犯罪的当事人因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并且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只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该类人员的拘押是司法机关进行侦察、审判以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合理程序,即使经过审判判定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是错误逮捕。因此,被宣告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不认为是犯罪的当事人则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索引】杨培富申请刑事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总:60期)
【规则日期】1998.11.02
2.再审改判无罪,原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裁判规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被判刑后,再审改判无罪,原刑罚已经执行的,可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十七条第三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五: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总第216期)、《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18日3版
【规则日期】2013.05.02
3.夫妻二人经再审改判无罪,一方以法院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另一方侵犯其个人权益为由提出赔偿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刑事追诉;发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赔偿请求
【裁判规则】
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案例索引】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2012)法委赔字第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总第212期)
【规则日期】2013.07.16
4.原判数罪并罚,后经再审撤销错判个罪的,受害人可就该错判个罪申请国家赔偿
【关键词】刑事赔偿;违法羁押;赔偿金额;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贯彻的是无罪羁押予以赔偿原则。即只有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羁押,才能导致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判数罪并罚的,后经再审撤销错判个罪的,因错判的个罪被执行的刑罚已经失去了合法的根据,构成侵权,受害人有依法申请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第三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案例索引】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4期(总:56期)
三、典型案例
1.当事人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前被无罪释放并于施行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
【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适用该法。2010年《国家赔偿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相同,国家赔偿中的受害人同样也会受到精神损害。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当事人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施行前被无罪释放并于施行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适用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家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张留军申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011)豫法委赔字第6号
【法宝引证码】CLI.C.1345910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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