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之“网络名誉侵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赖恒菀 高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民法典》侵权责任之“网络名誉侵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23期,总第55期)
网络世界亦真亦幻,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要合乎法律规范,越过法律红线“口无遮拦”,给他人带来名誉上损害的应受到法律制裁。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出国家及社会保护公民人格权利的决心。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7例与“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公报案例
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背事实发布律师声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关键词】名誉权;律师;律师事务所;声明失实;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案例索引】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规则日期】2007.04.03
【法宝引证码】CLI.C.137237
二、参阅案例
1.行为人通过撰写文章等形式对英雄烈士的事实和精神进行质疑和否定的,应当认定其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关键词】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社会公共利益;言论自由;学术自由
【裁判规则】
一、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根据英雄烈士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英雄烈士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其事迹和精神认定为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不仅侵害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及荣誉,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为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撰写文章、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形式对英雄烈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进行质疑和否定,该行为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特征,应当认定其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行为人以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之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索引】葛长生与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6.08.15
【法宝引证码】CLI.C.90784373
2.专家学者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的,构成侵权
【关键词】民事;公司企业;名誉权;专家学者;专业批评;边界
【裁判规则】
一、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三、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索引】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4.09.01
【法宝引证码】CLI.C.8554584
三、人民司法·案例
1.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
【关键词】网络发帖;名誉权;侵权认定
【裁判规则】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将举报信及起诉状在网络上发布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该法人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应遵循善意与正义的宗旨,采取适当弱化的原则。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案例索引】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与彭昱等名誉权纠纷案;(2018)赣0302民初1349号;(2018)赣03民终65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第57-59页
【法宝引证码】CLI.C.99941370
2.淘宝差评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关键在于买家给予差评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关键词】淘宝差评;主观恶意;网络名誉侵权
【裁判规则】
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买家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申某与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28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宝引证码】CLI.C.8339020
3.公众人物网络互骂的侵权认定
【关键词】公众人物;网络互骂;侵权
【裁判规则】
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索引】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2014)海民初字第07504号;(2015)—中民终字第074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法宝引证码】CLI.C.8328943
4.新闻媒体的侮辱性评论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键词】名誉侵权;新闻媒体;侮辱性评论
【裁判规则】
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故在确定新闻媒体因其侵权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重点考虑其在进行新闻报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新闻媒体因报道内容文字苛刻,具有侮辱性,应构成名誉侵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索引】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913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法宝引证码】CLI.C.8272680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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