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强奸幼女犯罪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张文倩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与强奸幼女犯罪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15期,总第47期)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思想较为单纯,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受到侵害。网络科技的发展普及,使得强奸幼女犯罪被大众所关注。施害者利用其特殊身份更容易实施侵害行为,如师生关系、继父子女关系。本期北大法宝推送与强奸幼女犯罪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行为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多次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关键词】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特殊身份
【裁判规则】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利用其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身份,多次奸淫幼女的行为,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对其应依法判处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索引】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14-17页
【规则日期】2018.07.27
【法宝引证码】CLI.C.64454575
二、典型案例
1.明知被害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奸淫幼女;明知;职务便利;从严惩处
【裁判规则】
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害的,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其在校教师的特殊身份获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虚构身份引诱被害人见面,在明知被害人极大可能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七: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罪案;(2014)鄂宜昌中少刑终字第00003号
【法宝引证码】CLI.C.64230785
2.行为人利用监护职责长期奸淫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继女,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奸淫幼女;监护职责;从重处罚
【裁判规则】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不受行为人的实施手段及被害人主观意志的限制,即只要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实施奸淫行为的,就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其具有监护职责的继父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三:黄泽学强奸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64486
3.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行为且构成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关键词】奸淫幼女;诱骗;累犯;从重处罚
【裁判规则】
未成年人性防范意识缺乏,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行为人诱骗多名未满12周岁的幼女并对其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未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应从严惩处。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强奸罪,构成累犯,且主观恶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六: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38449
4.以迷信手段诱骗幼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奸淫幼女;迷信手段;强奸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达到奸淫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迷信、威胁等手段诱骗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奸淫多名幼女,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索引】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之四: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183936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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