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络传销犯罪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赖恒菀 高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与网络传销犯罪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14期,总第46期)
1.行为人以推销商品为由通过网络诱使他人缴纳财物并发展下线以获得酬劳的成立传销犯罪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推销商品;发展下线;自首情节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向他人推销商品之际,通过网络欺骗、诱使他人缴纳费用以加入组织,同时按照层级要求参与者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参与者获得酬劳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侦察机关自首的,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朱月席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湘09刑终328号
【规则日期】2019.12.09
【法宝引证码】CLI.C.96083401
2.行为人以网络虚假宣传方式欺骗他人缴纳费用,并唆使其发展人员获得酬劳的构成传销犯罪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宣传;减轻处罚;累犯
【裁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网络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他人购买课程以获得加入组织资格,同时根据层级关系组织参与者发展下线人员作为计酬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在网络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量刑。对于仅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针对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吉惠萍、李承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粤01刑终209号
【规则日期】2019.04.24
【法宝引证码】CLI.C.97340431
3.行为人变相收取他人费用,引诱他人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网络传销;骗取财物
【裁判规则】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8年第5号(总第166号)第27-30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399391
4.行为人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管理人员;骗取财物
【裁判规则】
网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清浦法院判决郭艳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2013)浦刑初字第00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13日6版:案例指导
【规则日期】2013.07.20
【法宝引证码】CLI.C.2130387
5.行为人以推销软件为名欺骗他人购买软件并唆使其发展下线作为计酬依据的构成传销犯罪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推销软件;立功;从轻处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向他人推销软件,欺骗他人进行购买并唆使其发展下线作为计酬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行为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施永兵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1)镇刑二终字第12号
【规则日期】2011.06.09
【法宝引证码】CLI.C.7207301
责任编辑: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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