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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常小乐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微信红包”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2期,总第34期)


  “微信红包”除了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供人们日常使用之外,在新年阖家团圆之际,还可以作为亲朋好友之间联络感情的工具,但在使用“微信红包”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潜在风险和避免超越法律界限。本期北大法宝推送“微信红包”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行为人伙同他人邀请、组织人员在微信群采用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键词】微信红包;组织赌博;开设赌场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组织人员在其建立的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案犯帮助行为人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从抽头款中分好处费的,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2016)浙01刑终1143号
  【法宝引证码】CLI.C.67642834

  二、典型案例
  1.“微信红包”页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其他应用软件复制该页面设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页面设计;装潢;混淆误认;不正当竞争
  【裁判规则】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且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诉应用软件复制“微信红包”页面设计用于其提供的服务中,系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劳动成果获取竞争优势,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案例索引】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发布十大热点案件之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341

  三、经典案例
  1.行为人利用获取的信息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后转走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从拾到的手机中获取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擅自将他人的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并利用微信红包和转账功能将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属于“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数额较大,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案例索引】黄思婷盗窃、信用卡诈骗案——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后转走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7)湘0302刑初287号;(2018)湘03刑终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172

  2.行为人组织他人在线观看其淫秽表演并通过微信红包收取费用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关键词】组织淫秽表演;收取费用;在线直播
  【裁判规则】
  行为人之一在直播平台上以挑逗性动作发布性爱直播广告,以进群观看淫秽直播吸引网友添加微信,另一行为人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会员费后,组织网友进入QQ群观看直播。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在线直播方式,供群内网友观看其正在实施的性交等淫秽行为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张绍杰、夏俊喜组织淫秽表演案;(2017)浙0205刑初399号
  【法宝引证码】CLI.C.62349026

  3.行为人组织他人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但规模有限且较为封闭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关键词】微信红包;抽头获利;赌博;封闭性
  【裁判规则】
  对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罪名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若该行为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开放性,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反之应认定为赌博罪。行为人伙同他人,组织多人采用在微信群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但参赌人员规模有限,且需要他人邀请才能加入微信群,具有封闭性,对行为人及同案犯应以赌博罪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周某瑜等赌博案;(2016)浙0324刑初547号
  【法宝引证码】CLI.C.81900597

责任编辑:富敬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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