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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1期,总第33期)


  随着校园欺凌等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校园暴力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危害发生后进行怎样地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是学校、监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面临的难题。本期北大法宝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辱罪

【关键词】双向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结伙聚众;校园欺凌;强制侮辱罪

【裁判规则】

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量刑处罚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双向保护原则。对认罪悔悟的未成年人,在给予惩戒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罪。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未成年人家属积极经济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法院应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76731 


2.法院可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材料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宣告缓刑

【关键词】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在校未成年学生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对其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78217 


3.法院宣判后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变更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

【关键词】取保候审;寻衅滋事;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未成年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案发后行为人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取保候审。法院综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宣判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的,应变更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78976 


4.在校未成年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关键词】故意伤害;在校未成年学生;悔罪表现

【裁判规则】

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调查报告亦显示其平时无违法违纪行为,法院在量刑处罚时应综合予以考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四:谭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86790 


5.聚众斗殴案件中,法院可对在校成年学生及未成年学生分别判处附条件缓刑和缓刑

【关键词】聚众斗殴;帮教监管;在校成年学生;附条件缓刑;在校未成年学生

【裁判规则】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行为人系在校成年学生和在校未成年学生。法院依据其父母、所在学校出具愿意对其帮教、监管的书面材料,认为可对在校成年学生和在校未成年学生适用缓刑的,应分别判处双方附条件缓刑和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五:欧某华等聚众斗殴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87925 


6.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法院应宣告缓刑

【关键词】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裁判规则】

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对其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六: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89221  


7.校园暴力致人重伤案件中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键词】校园暴力;在校未成年学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实施校园暴力,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行为人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七: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90761 


8.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均应从轻处罚

【关键词】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裁判规则】

校园暴力致人伤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处罚时均应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八:被告人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92324 


9.“以暴制暴”校园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以暴制暴;过错责任;未成年人

【裁判规则】

“以暴制暴”校园伤害案件中,侵权人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被侵权人脸部受伤,具有过错责任,因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九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94144 


10.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人及学校均有过错的,应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程度;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因自身过错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或未举证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依双方过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判处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二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第一项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十: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喻某、罗某某、肖某某、喻某某、谢某某及宁乡县某高中健康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0295398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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