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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常小乐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26期,总第29期)


  离婚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而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越发复杂,往往会出现隐瞒欺骗、夫妻一方反悔或对财产问题考虑不周、转移、隐匿财产等多种状况,因而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者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期北大法宝推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运动会获得的奖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出;人身性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一年之久,经多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参加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牌,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获得的奖金,已用于制作假肢、治病等花费,属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要求平分奖牌和奖金的,于法无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索引】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42期)

  【规则日期】1994.11.21

  【法宝引证码】CLI.C.66775


  二、典型案例
  1.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关键词】解除婚姻关系;撤销赠与;共有财产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屋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重新分割的,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规则日期】2013.07.11

  【法宝引证码】CLI.C.7997489


  2.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关键词】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隐瞒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现住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法院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之八: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法宝引证码】CLI.C.7997496


  3.当事人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享有所有权
  【关键词】土地补偿款;按份共有;所有权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为多分土地补偿款而在交往时间较短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土地补偿款系当事人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当事人对补偿款份额享有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父母主张该财产已全部用于结婚事项的,法院不予认可,其应向当事人偿还土地补偿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之八: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

  【法宝引证码】CLI.C.7997476


  三、参阅案例
  1.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的,可将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分割归其所有
  【关键词】个人财产;生活困难;房屋所有权
  【裁判规则】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争议房屋原系当事人的父母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当事人个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但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已将另一套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确定归当事人所有,其亦拒绝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两套房屋的价值,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争议房屋归生活困难的一方所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索引】仲某诉熊某某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2011)宿中民终字第1190号
  【规则日期】2011.11.29

  【法宝引证码】CLI.C.4057189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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